基本相同,但仍有差别。债可由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等引起,也就是说,合同之债仅是债的一种。在这个层面上来理解,合同之债,也就是合同行为引发的债,其相对性也自然就是债的相对性了。
1、甲欠乙100元钱 乙只能向甲主张自己对100元的债权,不能向其他人主张,这是相对性。
2、甲从市场上买的杯子,甲支出了货币使用权,获得杯子的所有权,杯子就是甲的,不可能在是其他人的,除非甲再处分,这是物权的绝对性。
3、甲欠乙100元,同时甲也欠丙100元,而甲只有100元,乙或丙不能要求甲只还给自己而不还别人 ,因为乙和甲拥有的是债权,所以不得对抗第三人。
扩展资料
债权发生的原因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债权
-物权
合同都遵循债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效力,对于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换言之,仅特定的债权人得向特定得债务人请求给付,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在合同关系中,即体现为合同的相对性。立法关于债的相对性的经典性表述一般是“债的效力,仅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但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能向债权人作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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