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价返还是指原物不存在,按照市场价值折算返还。
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
相关法律条款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无效合同 的定义 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 合同订立 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 合同成立 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二、 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我国《 合同法 》关于 合同无效 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也规定了无效合同和 可撤销合同 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责任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由此可见,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仍应承担 民事责任 。下面具体予以阐述。 (一)、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 合同当事人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即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具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在我国,学理上应达成共识: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并非基于 不当得利 请求权,而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 关系已不复存在,根本谈不上哪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同时,无论任何一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财产,因合同无效而丧失法律依据,理应返还给对方,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实行返还财产与过错无关的原则。在返还财产时,返还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原来给付的数额,至于返还后仍有剩余利益的,则应根据过错原则采用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对于原物不能或不宜返还的,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 采用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使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双方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在原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原物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则应将原物按一定的价格标准折价返还,至于具体什么标准,因无统一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做法不一,有按合同约定价的、有按标的物成本价的、有按签约时市场平均价的、有按无效处理时的市场平均价的,上述做法均有一定道理,采用哪一种方式更好更合理,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由法院按公平原则,不使任何一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获利。 财产返还时, 孳息 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有过错的合同当事人对因自己的过错给相对方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依各自过错程度、主次、轻重来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经济损失责任。这里的“过错”是指双方签订合同时的过错,双方因为这种过错而签订了不应签订的合同。这种过错在原理上应为“缔约上的过错”。 过错赔偿损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方有过错,赔偿对方的损失;二是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何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它不是指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应指本方承担对方的损失。如果精确计算的话,首先应把双方在签订无效合同或被撤销时的过错 大小折划为份额,然后按以下方法处理: (1)用此份额分别乘以各方的损失额,得出每一方的损失双方各应负担多少,再把各方支付给对方的数额抵销一部分,由一方付给对方抵销后的差额; (2)将双方的受损失额合并为一个总损失额,用双方过错份额分别乘以总损失额,得出双方对总损失额各应负担多少,再分别确定哪一方应付给哪一方差额。 (三)、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由此可见,当事人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和第三人。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是说对无效合同引起的后果也不处理了,只是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当事人的违约权益。在判令过错方返还无过错的财产时,还应该 注意让过错方赔偿其占用无过错方财产而给无过错方赞成的损失,如利息等。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合同标的已经合法地转移给第三人且已支付了对价,第三人依法取得的权益不因其前手的合同无效而受影响。因合同标的不能返还给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由造成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各种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增加经济效应以及保护合同双方的经济权益和人身利益。而无效合同主要承担的是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通过了解 无效合同的 违约责任 ,也充分认识到国家在不断完善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1 合同法作业(一)例1:6月26日,甲厂从乙商业银行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7月10日,乙公开摇奖,并在报纸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视为弃奖。在兑奖的最后一日,甲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的工资。职工丙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丙及时持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该铝型材甲得知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所致。因丙拒不退还,甲起诉要求丙返还奖金。问: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工厂甲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认为自己把奖券发给丙是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现,但甲是在明知奖券有可能会中将的情况下将奖券给职工丙,故不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例2:甲之妻因不孕,经妻同意,甲与发廊女乙达成借腹生子协议:乙为甲生子,甲付5万元;如乙生女,则甲付3万元。10月之后,乙生一双胞胎男婴,乙要求甲付10万元,甲只同意给6万元。问:乙起诉,人民法院应怎样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主动宣告此合同无效,驳回乙的请求。甲乙之间的借腹生子协议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及公序良俗,因此该借腹生子协议无效。例3:村民甲乙夫妇体弱多病,还有一位未成年的女儿。为了自己的生养及死后安葬,甲乙与村民丙丁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甲乙看病、生活及死后安葬费全部由丙丁负责;甲乙承包的土地由丙丁经营、收益归丙丁,甲乙死后其家庭财产包括房屋和房前房后树木由丙丁两人享有所有权。丙丁依约照办。甲乙死后不久,甲乙未成年女儿将丙丁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告上述协议无效。问:法院应如何判决?法院应该判决该遗赠抚养协议部分无效。从合同生效要件看,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也符合<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但甲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丙丁,违反了<婚姻法>第21有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该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因为抚养的基础是财产。(实务中: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例4:国有农资公司经理甲即将被任命为某局局长。乙是某化工厂厂长,该厂有一批已失效的化肥,为避免损失决定请农资公司收购。因乙掌握了甲曾受贿和道德败坏的证据,甲为了避免自己的丑行被暴露,只好答应购买。甲为了转嫁损失,通过公司的销售渠道,将化肥全部卖给了广大农民,致使农民遭受重大损失。问:农贸公司与化肥厂的合同以及农贸公司与农民的合同效力可有区别?
2化肥厂与农贸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参考<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农贸公司与农民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参考<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例5:甲是某(国有)工厂厂长,乙是某贸易公司的经理。甲代表工厂与乙签订了一份由乙向工厂长期供应原料的合同。甲后因该厂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主管部门查处。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乙是甲的儿子,该公司的股东除乙外,还有甲的妻子、女儿、妻弟等人。同时发现该厂产品质量低劣是由原料质量低劣所造成的,可该厂的原料进价反而远远高于同期市场价格。问:本例中的原料供应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中的原料供应合同是甲与乙恶意串通订立的,该合同损害了工厂这一集体的利益,应认定无效。例6:甲是一名工头,因妻瘫痪找乙女做家庭保姆。不久甲乙同居,乙提出将房屋产权所有人改为自己,甲拒绝,乙又提出甲写一张5万元欠条,甲同意。后因甲子女反对,甲乙分手,乙要求甲支付欠款,甲拒绝。问:乙起诉,法院应怎样判决?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工头甲虽写给乙女5万元欠条,但并无借贷事实,实质是以借贷的合法形式掩饰与乙非法同居的非法目的,所以,欠条无约束力。例7:外贸甲与我国乙公司是多年的生意伙伴,甲与乙公司老板也就成为好朋友。经协商,外贸甲与乙公司成立合资企业丙,一旦验资工作完成、丙公司成立后,甲将资金抽走,以后由乙独家享受合资企业的优惠待遇。问:甲乙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合同无效。甲乙的合同违反了<民法通则><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关于股东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的禁止性规定。例8:甲有一近1000㎡的楼房待出租。乙有意承租开酒店。为此甲乙签订了一份租期为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乙准备装修之际得知:该房屋早已被城市规划部门列入拆迁范围,甲在同乙签订合同之前已接到规划部门的通知。乙随即要求撤销合同,退回预交的一年房租,甲拒绝。问:乙的主张人民法院会支持吗?人民法院应支持乙的主张。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甲对该房屋已被城市规划部门列入拆迁范围有告知义务,甲的行为导致乙误以为可以长期投资,从而签订合同。应推定甲存在主观故意,具备欺诈成立要件,被欺诈人乙享有撤销权。例9:甲带几个朋友到私营企业主乙处推销茶叶,见面时自我介绍曾犯流氓罪、杀人罪,刚刚被释放,并出示了劳改释放证,声称自己靠卖茶叶生活,要求乙购买100斤,单价50元。语音中软中带硬。乙一看茶叶就知道这种茶叶市场价不过10元,但一想到甲的自我介绍,还是同意购买。问:甲乙间的茶叶买卖有效吗?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被胁迫人乙享有撤销权。甲与乙一见面就自我介绍自己的劣迹,意在暗示自己是一个是一个什么事都可以做出的人,希望乙顺从自
3己接受买卖,具备胁迫的主观故意要件和客观行为要件。例10:甲公司同外商乙成立了中外合资企业,由乙投资3000万美元,但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乙在投资2000万美元后无力继续投资,建设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乙因此是进退两难,要继续投资没有资金,不再投资则项目功败垂成且面临严重损失,因此与丙公司商议。丙答应投资1000万美元,但乙应将其股权的51%让与丙,乙不得已与之订立了合同。问:丙的行为是否是乘人之危?丙的行为是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1、对方当事人正处于为难之际,急需与自己订立合同渡过难关,除此之外,别无选择,2、自己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3、提出订立合同的苛刻条件。4、对方被迫接受苛刻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要约或承诺)。5、合同订立时意味着对方将遭受重大损失。 丙的行为具备乘人之危的五个构成要件。 例11:上海石姓兄弟将祖上曾3000个大洋购买的一小石刻,于1982年以1.8万元卖给北京一文物商店,据后来专家鉴定该石刻是王献之《石刻十三行》。2001年已被拍卖行标价1400万元,石姓兄弟得知后即向法院起诉,认为出售时不知此石刻的真面目,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1982年的买卖。问:该买卖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吗?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石姓兄弟出售石刻时,虽不知道它是王献之的作品,但很清楚直知道它不是普通的一块石刻,而且1.8万在当时对国人而言已是天文数字,况且文物拍卖受时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鉴赏水平多种因素制约。因此石姓兄弟出售时不存在误解问题。 例12:甲通过伪造特许经营许可证而骗取乙与其订立某专营商品的买卖合同。因甲继续违法经营而被查处,此时买房乙已将合同标的物全部卖出。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如何处理甲乙之间的财产往来?应该认定甲乙之间的合同无效,双方应返还各自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因乙方已将商品全部出售,故只能折价返还。因合同无效是甲方过错所致,乙方可按成本折价返还,利润应视为乙的合法收入,其次 有关国家机关应该依法没收乙方折价返还给甲的财产。例13:甲之子因杀人被逮捕。甲请乙出面疏通关系,约定以一审为准,不判死刑甲给乙4万元,其中9千元为乙的好处费。后甲之子一审被判死刑。乙退换9千元,声称另3.1万元已用于疏通关系。为此甲起诉向乙索要3.1万元。问:法院应如何判决?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人民法院应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同时没收乙退还甲的9千元和乙收取未退还的3.1万元。例14:妇女甲在清理丈夫乙的遗物时,发现乙与某女丙之间有过一份协议。协议表明:丙曾同乙长期同居,乙以10万元的“青春补偿费”为条件,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甲随即起诉要求丙归还10万元。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4 丙 乙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属于恶意串通,不仅有违公序良俗,而且有损甲的利益,因此 人 民法院应认定该协议无效,同时判决丙向乙返还10万元及利息。合同法重点一二、简答,单选1. 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范围(单选)P18基本原则: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合法,鼓励交易。P13适用范围: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2. ①要约的有效条件及生效时间P35有效条件:是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须送达受要约人。P40有效条件: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达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②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单选)P37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愿,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与否,交易习惯区分③要约撤回条件(单选)P42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④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类型P54构成: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P57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⑤附条件合同的分类及其效力P107附生效、解除条件,附积极、消极条件的合同P108:希望权,复归权统称为期待权(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⑥由第三人履行的后果(单选)P144第三人只是旅行主题,双方合同当事人应对第三人的后果负责(第三人不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3. 承诺成立的要件P44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内容与要约一致,表明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方式符合要约要求。 4. 《合同法》第12条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P79 八条,有三条即可确认合同成立: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55. 格式条款的特点,解释及无效的情形P85特点:一方为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内容定型化,相对人在定约中处于附从地位P89解释:依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制作人做不利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用非格式条款P87无效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免责条款免除对方人身伤害责任,格式条款免除制定人责任或加重相对人责任,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6. 合同的生效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单选)P10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7.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及处理P110情形: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P111处理:不是通过当事人协商,而是通过有权人进行承认。8. 无效合同的原因及后果(单选)P121原因: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P134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9.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及后果(单选)P128因重大误解订立,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订立,乘人之危的合同 P134返还财产,赔偿损失10.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法P61条,62条规定)P143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11.不安抗辩权概念、运用条件及效力P147概念: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运用条件: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后一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没有对应给付或无担保。效力:及时通知对方,有担保应当恢复履行;若中止,合理期限内无能力或担保可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撤销权行使条件、行使主体、行使范围P152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权。P162:撤销权条件: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并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该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主体:债务人与第三方具有恶意。P165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3.合同变更的条件P175原已存在合同关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遵循法定程序和方式,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14.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条件及效力P177合同权利转让条件: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转让双方达成合同,权利有可转让性,须通知债务人,依法办理手续。效力:债务人不能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负有向新债权人的做出履行的义务,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不会消失。债权人的抵销权。P180义务转移条件:有有效义务存在,可转让性,存在义务移转协议,经过债权人同意,依法办理手续。P181:合同义务转移效力:新债务人将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当事人,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15.合同终止的原因P186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其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16.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P190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目的,履行期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仍不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7.情势变更的条件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因其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18.违约行为的形态及主要形式P205我国合同立法将违约行为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2种。主要形式:预期违约(明示默示毁约),实际违约(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19.违约免责事由(法定,约定) 两种无效P223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两种无效:第三人的行为,金钱债务20.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义务,买受人义务)P250出卖人义务: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的瑕疵担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买
7受人义务:交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暂时保管应急处置拒领标的物21.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和解除权的情形P280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其有抚养义务不履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解除:赠与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不可追溯已送物品) 22.租赁合同的效力(条件)P295出租人义务:交付租赁物保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维修,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承租人义务:按约定方法或性质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不作为,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效力:承担人获取租凭货物收益的权利,租凭权的物权化,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3.承揽合同的效力P321承揽人义务:完成承揽工作,接受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交付工作成果,瑕疵担保,容忍,保密和通知。定作人义务:支付价款,协助,受领工作成果。定作人的中途变更权,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24.保管合同的效力P365保管人义务: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保管物,亲自保管标的物,不得擅自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危险通知义务,返还保管物。寄存人义务: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保管物情况告知,贵重物品声明 25.运输合同的效力(客运、货运)P344旅客义务:支付价款、行李运费,按规定携带行李儿童,不得带危险、违禁物品,服从指挥不损坏设施。承运人义务:按约定完成运送,告知,救助,保证人身安全,妥善保管行李。P346托运人义务:支付运费,申报货物事项,办理审批检验手续,按约定方式包装,危险品包装警示,中止变更解除合同的赔偿。承运人义务:按约定完成运送,及时通知提货,保证货物安全。收货人义务:支付运费,及时提货,检验货物26.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法定优先权应遵循的规则P334担保的建设工程价款,包括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债权优先于其他民事主体的债券得到实现;消费者交付商品房大部分款项后,优先权不得对抗;时间,实现方式,登记问题等27.委托合同的效力P373受托人义务: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亲自办理,及时报告情况,所得利益上交。委托人义务:承担委托权限内的后果,支付费用,(有偿的委托合同)支付报酬,赔偿
8三、论述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及竞合的处理规则P225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很多方面不同,选择不同的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同,其区别如下:归责原则区别,举证责任不同,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赔偿范围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时效有限。 2.不安抗辩权见上113.效力待定合同P110-P118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联系7题作答。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P255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损毁、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就是指该风险由谁承担。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例外。细则见P257(第一承运人转移风险,违约之日起负责) 四、案例1.违约金与定金并用(P222)《合同法>115条预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低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调整(增、减)(超过损失的30%可认为过分高),合同变更的条件(P175见上13),定金不超过标的额的20%、 一般保证的效力(补充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P190见上16)2.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范围,效力P152P160见上123.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不适用金钱债务以及第三方债务)定义;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权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4.合同的履行地点。费用不明适用61条62条规定 P145履行点的明确的,当事人应该按确定的地点履行,不明确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终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履行费用明确的,按约定承担,不明确的,
9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许交易习惯决定。(费用最终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5.租赁合同效力,附条件合同的分类及其效力,租赁期不能超过20年(P294)。 P295见上22P108见上2-5 租凭合同特点:租凭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凭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租凭合同为诺成合同,租凭合同具有临时性,租凭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折价返还是指原物不存在,按照市场价值折算返还。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
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该互相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利。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折价补偿。
一、关于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丧失了基础,自然产生物权回转的效果,转让人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在原物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返还原物请求权才转变为不当得利请求权。
区分财产返还性质的实益在于,在返还义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果是物权请求权,权利人享有取回权,优于一般债权人受偿;反之,如果认为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则只能与一般债权人平等受偿。另一方面,在待返还的财产被执行时,权利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对抗一般债权人的执行。
二、关于返还财产的范围
返还原物的范围是否包含孳息,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来确定,占有人无过错,是善意占有人,无须返还孳息;反之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属于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孳息。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善意占用还是恶意占有,都是无权占有,均无权获得孳息,即返还原物的范围包括原物和孳息。
在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添附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贬值的关联性,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损失。
三、关于折价补偿问题
折价补偿,是指在原物因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折价补偿,其性质属于不当得利返还。在标的物灭失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应当将其返还转让人。
该补偿如果低于转让价款的,对于转让款与补偿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没有补偿的,应当以全部转让款为限在双方间分担。
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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