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颁布的规定刑事诉讼相关程序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法典,1979年《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通常是广义上的理解。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刑法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
1、从表层看,其调整对象是刑事关系。
2、从中层看,其调整对象是刑事责任关系。
3、从深层看,其调整对象是政治关系。刑事关系和刑事责任关系是对刑法调整对象的法学认识,政治统治关系是对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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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调整对象一般为其刑事关系,社会各界对刑事诉讼法调整对象一般有广泛社会关系说、罪刑关系说刑、事法律关系说三种看法,但广泛社会关系说认同度最高,其认为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为涉及统治阶级利益的所有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任何一个部门法之所以能独立存在,就是因为它有着与别的部门法不同的调整对象。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刑法典还是刑法学都没能正确揭示刑法的调整对象。而调整对象的确立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刑事立法及刑法学体系是否科学。因此,加强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认为,刑法的调整对象既不是广泛的社会关系,也不是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对刑法的调整对象应进行多层次的剖析。从表层看,其调整对象是刑事关系(或刑法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下同);从中层看,其调整对象是刑事责任关系;从深层看,其调整对象是政治关系。刑事关系和刑事责任关系是对刑法调整对象的法学认识,政治统治关系是对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认识。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与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确定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就是影响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起着掘地性因素的带有规律的成分,他体现了诉讼的规律,刑事诉讼的原则分两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另一类是独有的基本原则。虽然原则阐述的比较抽象,但是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都必须互相吻合,阐明了刑事诉讼的法律理念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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