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主要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是指能作为法律决定的前提的那些法律资料,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前者为成文法,后者可以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
又可以分为正式意义上的和非正式意义上的两种。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作为一个法学术语,主要在以下三种语义上使用
1
.历史渊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
的行为、事件和法律。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
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
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
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2
.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
)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
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
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
论基础。
3
.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
法的渊源除了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之分,还可以分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在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等。楼上的回答漏掉了国际条约这一国际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关于国际条约是不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尚不能定论。因为许多国际条约不能够直接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而要通过国内立法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
参考资料:《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所谓法律的渊源就是指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具体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
8、国际惯例
我知道的就只有这些了,不知道对你是否有帮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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