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就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物权类型,同属支配权;
2、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区别的在于,虽然都符合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但内容不尽相同;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人独自享有一个物的所有权,但一物三权利,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权;
4、共有是数人对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共有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某项财产(这项财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整体)。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简单地说,按份共有是有明确的份额,共同共有在未分割之前,是不分份额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的分割:
首先,是共有人协商如何分割。若协商不成,原则上,是平均分割,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出力,主要指出资),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需要。
扩展资料:
阿奇和阿秀在恋爱期间于2004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阿奇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双方向银行贷款34万,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后两人分手。
阿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阿奇占房屋份额百分之七十产权份额,阿秀占房屋百分之三十的产权份额,并由阿奇购买阿秀的产权份额,阿秀则要求阿奇配合将房屋过户到阿秀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应按照出资来认定产权份额,根据双方的证据,阿奇出资26.5万,阿秀出资17万,故阿奇享有房屋60.92%的产权份额,阿秀享有房屋39.08%的产权份额。由于房屋不具备实物分割和共同使用的条件,故将房屋判决给阿奇,阿奇支付补偿款146万给阿秀。
二审法院认为,《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阿奇和阿秀的购房行为及房屋登记是发生在2004年,双方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来确定共有的类型。
房产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在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对房屋另外约定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双方对房屋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二审时阿奇和阿秀同意竞价,房屋由阿秀竞得,阿秀补偿了203万给阿奇。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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