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这句名言是德国哲学家康德所说,出自德国大哲学家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一书。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康德曾经有一句非常经典的名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可是我们都知道,作为一个人,如果只遵循着最底层的底线,那么永远都不会有什么大的作为。而且我个人认为法律并不是道德的底线,他只是一条警戒线!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吗?这个问题,自21世纪以来,中国经过了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其成绩与问题都特别突出,特别是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不容乐观,法制建设任重道远。这十多年来,讨论关于法律是否为道德底线的研究文章近千篇,多数研究者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人性化执法具有一种“润物无声”的教育作用,让执法对象在潜移默化中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提升对公共规则的认同。这比简单粗暴的“一罚了之”更具有执法智慧。但是,人性化执法如若过头,那就是把公共安全当成儿戏,就会走入“任性执法”的歧途。
明晰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是关键。若说道德是感性衍生的产物,法律是理性延伸的结果。那么作为理性和感性的拥护者,我们理应正视这时间和实践催生的两大成果,用辩证的、合理的、有清晰界限的眼光去看待二者,在合时宜、合人合境的时候用合乎情理的方式,来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人情世故。
道德的提升需要有法律的制约,没有法律的制约一味的用道德底线来约束人很难,毕竟触犯道德底线成本最低。道德素质的提高需要相应的法律制约来提高,迫使触犯道德底线的成本变大。
法律是一个警戒线,也是一个让提高道德的手段。懂法知法,提醒着人们。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一)法律和道德的联系:
1、目的一致,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二者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是手段。两者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2、内容转化,道德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另一类是有助于提高人的精神素质、增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较高要求的道德,是应当遵守的道德。前者通常上升为法律,也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
3、功能互补,道德在调整范围上对法律具有补充作用。有些行为不宜由法律调整或者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同时,法律在约束力上对道德具有补充作用。相比法律,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因此,重要的道德转化为法律,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4、相互促进。法律对传播道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的实施,往往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养。
因为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虽有不同,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或相近的,而且更为明确,所以法律的实施对道德观念的培养可以起到强化促进作用。同时,道德对法律的实施也具有促进作用。遵纪守法通常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人们自觉守法。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生成方式:法在生成方式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而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和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容易排斥恣意擅断。道德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
3、调整方式:法律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道德首先关注和过问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4、运行机制:法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法以权利义务为实质内容,所调整的关系往往具有交涉性,因而就特别需要程序提供交涉的方式和途径,提供制度性协商和对话的机制,以使选择和决定能被交涉中的各方认同和接受。
道德的中心在于义务和责任,在道德领域,义务不对应权利,也不以权利为前提,因而,不存在以交涉为本质的程序;再者,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觉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也使道德与程序无关。
5、强制方式: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有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道德主要凭借内在的良知认同和责难,即内在约束。
扩展资料:
Pinto,福特70年代出产的一种小型车,一度非常流行。但是后来发现位于车后座的油箱存在问题。在少数碰撞情况下,油箱会爆炸,并导致有些人重伤或死亡。
其中一个受害人把 Ford 起诉,在案件审理中,人们发现原来福特很早以前就已经知道油箱存在缺陷,但是他们做了成本效益分析,来决定是否值得加装一个特殊的保护装置来保护油箱,防止它爆炸。
他们测算的结果显示:增加每部Pinto的安全性要花的费用是11美元,总共1250万部Pinto车改装的费用是1.37亿美元。
而收益的计算则是:180人死亡,每个死亡赔偿20万美元;180人受伤,每个受伤赔偿6.7万美元;2000辆撞坏的车需要修理,每辆花700美元,所以总共收益是0.5亿美元。
这样看来,收益远小于成本,所以他们没有安装保护装置。当Ford的这份成本效益分析计算表出现在审判中时,陪审团异常愤怒,给出了福特公司1.25亿美元的天价赔偿。
虽然该案最终的结果是加州桑塔-阿纳法庭在判决时没有采纳陪审团的决议,而是将惩罚性赔偿减至350万美元,但这依旧是一笔数目不小的惩罚。
陪审员被激怒,可能是他们认为一家公司给人类的生命定价是不对的,20万美元也实在太少了;也可能是他们无法接受一家公司竟然为了追求利益而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不知道福特公司在依据当时法庭判例给出20万美元一人的定价时,有没有考虑过自己是否愿意放弃生命,以换取20万美元?
理性人假说告诉我们,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都是充满理智的,既不会感情用事,也不会盲从,而是精于判断和计算,其行为是绝对理性的。而在一项经济活动中,主体所追求的唯一目标就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从福特呈现给陪审团的“成本效益分析计算表”我们可以看出,公司通过精确的计算得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应该做出的选择。
但是它却忽略了行为背后的伦理道德,无视消费者的生命,以单纯的计算衡量一个人的价值,最后理直气壮的告诉全世界这是公司的最优选择,牺牲180人的生命,可以为公司节约1亿美元的改装成本。
——法与道德
赞同,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让社会的运行更加平稳化和安全化,法律的存在是防止犯罪事件的发生,同时它也是道德的最低底线。突破了道德底线后等于触碰到了法律,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对于很多人来说法律是约束他们行为的东西,一部分的人没有着犯罪的行为,但是却有犯罪的意图,这样的人对社会的治安有着巨大的风险性,道德层面不能够约束他们,只有法律才能将他们的犯罪意图牢牢的禁锢在心底。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一旦使用到了法律,说明案件的性质已经非常的严重了,不到必要时刻都是不会去使用到法律的。
很简单的一个例子,一个家庭中父母或者叔叔有犯罪的记录,那么会直接的影响到孩子,孩子在高考报考警校的时候,会因为这个原因而落选。但是社会上道德层次高的人群并不是特别的多,犯罪的事件也不是特别多,说明了很多人的道德只是在中位线上,他们偶尔会有想要犯罪的意图,但是迫于法律的威胁和内心道德的红线制止住了他们。
还有一部分人不断触碰着法律的底线,在底线的周围徘徊,最经典的就是小混混,他们不打架,但是会恐吓人,让他们交出保护费,即便打架也不会去下狠手,这样一来也只能在派出所拘留一段日子就放了出去,这样往往复复的给派出所和商户都带了很大的麻烦。这些小混混的道德层面显然是不够高的,也唯有法律能够限制住他们。
道德是最高层次的法律,道德层次高的人不需要法律来约束,他们自身的道德水平就是最大的约束,所以提升全民道德素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这句话的意思是:法律协调社会的底线,要求人的行为的最低标准,道德是较高标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1、法律的解释: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 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 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2、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 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法律的矫正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 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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