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以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一门专门学科,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体系由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档的效力。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档的效力。
★法律体系的概念: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概念:1过错责任、是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2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3公平责任、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
★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首先意味着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典编纂的概念: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法的遵守的概念: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物和行为的活动。
★法的执行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广义: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监督的概念: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解释的概念: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法律推理的概念: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程序的概念: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诉讼结构的概念:指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方式和关系,即诉讼主体行为的安排、组织和关系所构成的诉讼关系模式。
★诉讼程序的概念: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2价值分析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运用价值分析法的时候必须遵循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必须坚持现实主义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3实证分析法,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的理论命题。以及,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区别于其它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
★法的要素区分为3类:规则、原则、概念。1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定义的一般性规定。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则和准则。3法律概念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的种类:一、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又叫强制性规则。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明确的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四、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范围不同
法制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内容不同
法律体系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3、侧重不同
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除静态的法律规范之外,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的法制运转机制。
4、关系不同
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法制体系
-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
1、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各种部门法组成的体系,如《法学辞典》对该词的定义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为了尊重“约定俗成”的原则,本文所讲的“法律体系”也是在最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因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部门法组成的整体。
法系与法律体系都是法律中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组成不同
1、法系:法系是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若干个在形式上、外部结构上具有相同特征的法所组成。
2、法律体系:仅由一国的法所组成。
二、性质不同
1、法系: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2、法律体系: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三、包括范围不同
1、法系:法系不仅包括若干国家的现行法律,还包括这些国家历史上的法律,以便从中揭示这些国家的法律发展、演变规律,以及各国法律间的相互影响。
2、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仅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
四、研究视角不同
1、法系:法系则侧重于横向及纵向的比较研究。
2、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一种静态研究。
五、侧重点不同
1、法系:法系是根据历史传统和表现形式上的共同特征而对世界各国的法律进行的宏观分类,侧重于世界各国法的比较。
2、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侧重于一国现行全部法律的内在体系性联系。
-法系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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