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作出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决定公布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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