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成立后,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一并转让。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在企业名称核准的时候,企业名称不得转让。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
企业名称变更后,继续使用变更前的名称,企业是违法的,因为企业名称变更后原来的名字就不是该企业注册核准的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区别:1 企业名称是组建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产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被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了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商号是在企业成立之后,由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而产生 2 企业名称为人格权,不得转让;商号为商事人格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可以依法转让。 3 企业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商号一经使用即生效,无需登记。 4 企业名称一般能够反映出企业所在地、行业和组织形式;从商号字面上一般反映不出相关信息 5 企业名称一般在政府管理、合同、诉讼等场合使用;商号一般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营业领域使用 6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只有企业自身才能拥有商号,例如分公司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商号 另外,企业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属于一种法人人身权,不能转让,随法人存在而存在,随法人消亡而消亡。 就好像是人名,商号像是笔名吧,人名是跟人格有关的,你办身份证就好比是登记,笔名就不用登记,虽然也代表的是你,但是还是不如真实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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