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数的个数是无穷的、无限的,所以质数没有尽头。
质数:又称素数。一个大于1的自然数,除了1和它自身外,不能被其他自然数整除的数叫做质数;否则称为合数。
质数具有许多独特的性质:
1、数p的约数只有两个:1和p。
2、初等数学基本定理:任一大于1的自然数,要么本身是质数,要么可以分解为几个质数之积,且这种分解是唯一的。
3、质数的个数是无限的。
4、质数的个数公式是不减函数。
5、若n为正整数,在n平方到n加1的平方之
质数又称素数。指在一个大于1的自然数中,除了1和此整数自身外,不能被其他自然数整除的数。素数在数论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比1大但不是素数的数称为合数。1和0既非素数也非合数。质数是与合数相对立的两个概念,二者构成了数论当中最基础的定义之一。基于质数定义的基础之上而建立的问题有很多世界级的难题,如哥德巴赫猜想等。算术基本定理每一个比1大的数(即每个比1大的正整数)要么本身是一个素数,要么可以写成一系列素数的乘积,如果不考虑这些素数的在乘积中的顺序,那么写出来的形式是唯一的。这个定理的重要一点是,将1排斥在素数集合以外。如果1被认为是素数,那么这些严格的阐述就不得不加上一些限制条件。
概念
只有1和它本身两个因数的自然数,叫质数(Prime
Number)[1]。(如:由2÷1=2,2÷2=1,可知2的因数只有1和它本身2这两个约数,所以2就是质数。与之相对立的是合数:“除了1和它本身两个因数外,还有其它因数的数,叫合数。”如:4÷1=4,4÷2=2,4÷4=1,很显然,4的因数除了1和它本身4这两个因数以外,还有因数2,所以4是合数。)
100以内的质数有2,3,5,7,11,13,17,19,23,29,31,37,41,43,47,53,59,61,67,71,73,79,83,89,97,在100内共有25个质数。
注:(1)1既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因为它的约数有且只有1这一个因数。
(2)2和3是所有素数中唯一两个连着的数。
(3)2是唯一一个为偶数的质数。
质数一定有无限个。用反证法,如果质数个数有限,所有质数是p1,p2,...,ps,取a=p1p2...ps+1,若a本身是质数,则与p1,p2,...,ps是所有质数矛盾。若a是合数,则p1,p2,...,ps都不是a的质因数,从而a的质因数是与p1,p2,...,ps都不同的质数,这也与p1,p2,...,ps是所有质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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