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的账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返利应当作为销售收入的抵扣x0dx0a借:应收账款:20x0dx0a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1+T)x0dx0a应交税金20*T/(1+T) x0dx0a借:银行存款15x0dx0a主营业务收入 1/(1+T)x0dx0a应交税金1*T/(1+T) x0dx0a 贷:应收账款16x0dx0a剩下应收账款4万。
返利是现在很多生产企业采取的促销方式,虽然在促销政策上无可厚非,但是也要注意处理好相关的关系以及业务,友情提醒一下,处理的好与坏,合法与违法有时候真的就在一线间。就看收到返利时的形式是怎么样的了,以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为例,如果给予的方式要求开增值税票的,则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提醒:这是虚假业务,没有发生真正的销售业务,违法哦!)如果这笔返利是有一定的标准,亦即销售额达到了一定程度时给予的,而且是直接冲抵应付货款,且对方在收取货款的时候所开发票金额上按实际支付金额开具,对于返利,本方无须再开具发票,可以视作一种商业折扣,也可以冲转进货成本,同时把原进货时确认的相配比的增值税进项转出,这是比较安全的做法,这种处理方法会使企业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双亏。还有另一种方法是独立核算相关货款与返利,收到返利时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作为对方企业设立的一种奖励基金,这样也符合返利促销的经济业务实质,本方可以避免流转税,但是对方企业可能因此不能在税前列支这项支出,就看如何与对方沟通了,不同方式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不同的方法导致的结果和责任也可能不同,现在很多企业采取的方法都是违法的偷税漏税方式,操作手段和处理方式五花八门,我们不支持违法行为,所以对于其操作在此不说,免得误导善良。
(1)对于收到的现金返利,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对于收到的实物返利,账务处理是,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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