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妇女,仍有紫绀(嘴唇发紫),说明病情仍比较严重,就不能怀孕,必须采用避孕措施。病情较轻的先天性心脏病妇女,经医生同意可以怀孕。因为怀孕的32周内,孕妇体内的血容量比怀孕前要增加30%-50%,对心脏有病、心功能不健全的孕妇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根据统计,心功能I-III级的孕妇,心力衰竭的发生率为7%-47%;孕妇心功能为III-IV级时,胎儿的死亡率为12%-31%;如果父母一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时,婴儿患该病的可能性是正常人的6倍。所以,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孕妇,决定是否怀孕应十分慎重。
有先天性心脏病者可以使用避孕工具避孕,男用避孕套或女用阴道隔膜,任选一种,如果再配避孕药膏,则效果更好。避孕药物、安全期及体外排精等方法都不宜采用。
妊娠期合并心脏病中最常见的是风湿性心脏病,其次是先天性心脏病,还有因妊高症引起的心脏病。由于妇女在妊娠期、分娩期及产褥期血液沆动有显著的变化,从而使心脏的负担加重,有些心脏病的孕产妇因不能胜任这种负荷,发生心力衰竭,甚至危及生命。
为了让心脏病妇女不失去做母亲的机会,也保障她们的健康,是否可以妊娠应根据心脏病的性质、病变的程度、心脏功能状态及就医条件来决定。
心脏病妇女能否妊娠,首先要判断其心脏功能状况能否承受妊娠、分娩及产褥期的负重。一般认为,能胜任普通的体力活动不引起不适或稍有心慌、气急的患者,是可以妊娠的。若患者从事任何轻微活动,即感心慌、气急、夜间不能平卧,甚至休息时症状都不缓解,说明心脏已失去代偿功能,已有心力衰竭。这类患者绝对不可以怀孕。如果怀孕,势必造成恶果。
心脏病变较重的患者,如有风心病伴肺动脉高压、慢性房颤、高度房室传导阻滞、活动性风湿病,或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有明显紫绀的和先天性心脏病、妊娠后易发生心衰或休克,不应妊娠。
若心脏病患者合并有其他内科疾病,如肾炎、肺结核、贫血时也不适宜妊娠。不能妊娠的患者已妊娠,应在妊娠3个月内进行人工流产终止妊娠。
心脏病变较轻,心脏功能尚好,允许妊娠的患者,在妊娠期应警惕心脏负担过重发生心力衰竭,定期请心脏内科医生与产科医生共同诊治,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睡眠,加强营养,避免感冒,防止妊娠期并发其他疾病,及早诊治心衰。患者只要得到良好的医疗监护,一般是能顺利渡过妊娠和分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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