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患心脏病的孕妇应由内科、产科协同检查处理,确定是否继续妊娠;
2.心功能Ⅲ级以上、有心衰史、近期风湿活动期,宜早期终止妊娠;
3.继续妊娠者,妊娠晚期住院待产,视心脏情况决定分娩方式;加强产前检查;
4.防止心力衰竭;
5.正确处理好各产程,缩短二程必要时助产; .产前、产后积极抗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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