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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心脏病的种类

时间: 2023-11-16 15:55:38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种类

1、风湿性心脏病,是以往妊娠合并心脏病中最常见的一种,但近年来,由于风湿热得到积极和彻底的认识治疗,妊娠合并风湿性心脏病的患者已明显减少,退居第二位。

2、先天性心脏病,由于先天性心脏病的诊断师从技术及心脏手术系统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先心病的女性生存至育龄者逐渐增加,妊娠合并先心病已跃居首位。由于组织诊断水平的提高,妊高征心脏病,围生期心肌病,心肌炎,各种心律失常,贫血性心脏病等,在妊娠合并心脏病中也占有一定比例。

3、妊高征心脏病,一般以往无心脏病只及体征,而突然发生以左心衰竭为主的全心衰竭者,称妊高征心脏病。发病原因是由于妊高征时,冠状动脉痉挛心肌缺血受累,周围小动脉阻力增加,水钠潴留及血粘度增加等。加重了心脏负担而诱发急性心力衰竭,经过方面积极科室治疗,常能渡过妊娠及分娩,产后病因消除病情会逐渐缓解,多不遗留器质性心脏病变。

4、围生期心肌病,是发生于妊娠期最后长期个月至产后个月内的扩张型心肌病。与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的不同手术点是本病与妊娠分娩有密切关系,确切病因还不是十分清楚,可能与病毒感染,营养不良,冠状血管病变,激素及遗传免疫外科等因素有关。临床教授表现也不尽相同,免疫主要表此外现为呼吸困难、咯血、胸痛、肝肿大、浮肿等心力衰竭的症状。胸部X线摄片,见心脏增大,肺淤血,心电图示左室肥大及ST段及T波异常改变。可伴有各种心律失常,本病患者一部分可因心衰肺梗塞或心律失常而死亡。一部份患者经临床治疗得以恢复,再次妊娠可能复发治疗,在安静及增加营养的治疗同时,针对心衰可给强心利尿剂及血管扩张剂,有栓塞征象可以适当应用肝素,曾患围生期心肌病心力衰竭且遗留心脏扩大者,应避免再次妊娠。

5、心肌炎,近年病毒性心肌炎呈增多趋势,心肌炎及其后遗症合并妊娠妊娠的比率也在增加,急慢性著名心肌炎个体表现差异较大,临床诊断较为困难。主治主要现为既往无心瓣膜病,冠心病或先心病,在病毒感染后1~3周内出现乏力、心悸、呼吸困难的心前区不适。检查可见心脏扩大,出现与发热不相称的持续性心动过速、室性早博、房室传导阻滞的ST段及T波异常改变等。病原学检查的心肌酶谱可协助诊断。通过一部分患者呈长期慢性病程,表现为扩张型心肌病,心肌炎及扩张型心肌病一旦妊娠,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性很大,一般不宜妊娠。急性心肌炎病情控制良好者,可在密切监护下妊娠。

妊娠合并心脏病是种怎样的疾病?

孕妇如罹患心脏病,不论是妊娠、分娩及产褥期均会增加心脏额外负担,并可进一步导致心脏病恶化,甚至引起严重的后果。

心脏病孕妇最危险的时刻是:妊娠32~34周,此段时间孕妇血容量最高;分娩期:由于回心血量的骤增或骤减等引起的血液动力学改变,增加心脏负担,易致心力衰竭;产后3天内,血容量再度增加。

妊娠合并心脏病-2020医疗卫生临床知识

妊娠合并心脏病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属于妇产科学部分,也属于妇产科学的重点章节。 天津卫生人才网 专家 将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

首先我们来看一道考题:

【单选题】 女,35岁。初产妇,妊娠34周,心慌,不能平卧一天。查体:P120次/分,R30次/分。BP140/90mmHg。心界向左下扩大,双肺满布湿啰音,胎心率145次/分。正确的处理措施是:

A.纠正心衰后期待治疗

B.纠正心衰同时剖宫产

C.纠正心衰后引产

D.纠正心衰后剖宫产

E.纠正心衰同时破膜引产

【答案】D。

可以看出,这道题目的考点就是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处理措施,妊娠合并心脏病中重中之重就是其处理措施,那么除了处理措施,我们看一下还有什么需要大家掌握的。下面我们就来一起学习一下这节课的重要知识点。

一、概述

妊娠合并心脏病患者中,先天性心脏病最常见。妊娠合并心脏病的病人可出现心力衰竭,最容易发生在妊娠32至34周、分娩期和产后3天。

二、能否耐受妊娠

1.可以妊娠: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Ⅰ至Ⅱ级,既往无心力衰竭史,也无其他并发症者。

2.不宜妊娠: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至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其他并发症者。

三、处理

1.妊娠期

(1)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孕妇,应在12周以前行人工流产;妊娠36周-38周者提前入院待产。

(2)若妊娠晚期发生心力衰竭,原则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行产科处理。

2.分娩期

(1)经阴道分娩:适用于心功能Ⅰ至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者。

①第一产程:消除产妇紧张情绪。

②第二产程:避免用力屏气和增加腹压,应行会阴侧切、胎头吸引,尽量应用助产缩短第二产程。

③第三产程:胎儿娩出后,产妇腹部放置沙袋,以防腹压骤降而诱发心衰。为防止产后出血过多,可静注缩宫素,禁用麦角新碱。

(2)剖宫产:适用于心功能Ⅲ至Ⅳ级者。

3.产褥期

(1)产后3日内,尤其是产后24小时仍是心衰发生的高危期,应严密监护。

(2)心功能Ⅲ级及以上者,不宜哺乳。

(3)不宜再妊娠者,可在产后1周行绝育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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