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疾病,它会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和工作,也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很大的负担。为了避免误判和漏判,对于精神疾病的诊断和鉴定,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本文将从定义、原则、技术和法律等多个方面分析做精神病鉴定的前提条件。
做精神病鉴定的前提条件
一、定义
精神病鉴定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被鉴定者的身体和心理情况进行诊断和鉴定,判断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对于精神病鉴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技术规范,才能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原则
精神病鉴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不受主观因素干扰。
2. 以科学为准则,严格遵循诊断和鉴定技术规范。
3. 以尊重人权为基础,保护被鉴定者的合法权益。
4. 以权威为保证,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进行鉴定。
三、技术
精神病鉴定需要使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进行体检和神经系统检查,包括神经系统功能、形态和病理表现等方面。
2. 进行行为和心理评估,包括问卷调查、心理测量和社会功能评估等方面。
3. 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包括CT、MRI、PET等方面。
4. 进行实验室检查,包括血液、尿液、脑脊液及生化检查等方面。
四、法律
精神病鉴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进行,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 鉴定机构需要具备合法的资质和能力,可以是司法机关或是卫生机构。
2. 由鉴定机构指定专业人员进行鉴定,需要具备医学或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进行鉴定程序和结果的处理,保护被鉴定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做精神病鉴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技术规范,并需要依据国家法律进行。只有做好这些前提条件,才能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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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司法鉴定的分支之一,司法部2000年下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将法医精神病鉴定定义为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害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的方法有:
1、门诊鉴定。
被鉴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门诊、在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行的精神鉴定。
2、鉴定人外出鉴定。
鉴定人到被鉴定人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鉴定。
3、住院鉴定。
即被鉴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禁止会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在被鉴定人的房间内可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记录系统,这样便于更好地观察、记录被鉴定人的情况,能及时正确地作出鉴定结论。住院鉴定同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相比,它的资料更全面,结论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观察条件,受到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对精神病症状不典型及有伪装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进行住院鉴定。
4、缺席鉴定。
在被鉴定人不在的情况下,仅根据书面及相关的旁证材料作出精神病鉴定。一般在被鉴定人死亡、失踪、出国等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在司法实践中,缺席鉴定比较少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 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签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法律分析:一般精神病人都是由精神病院或精神心理科根据求诊是的症状制订治疗计划,但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则需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托程序包括出具鉴定委托书和提供案情材料等步骤。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孙东东(北京大学司法精神医学主任医师、法学教授,以下简称孙):就鉴定制度而言,我国采用鉴定的决定权、组织权和实施权三权分立的体制。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要求,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并非只要有人提出申请就一定要启动鉴定。
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以下简称李):我在基层办过案子,在接触一个疑犯的时候我们就会产生一个基本的判断,如果把一个精神病人送上法庭那是会闹笑话的。精神病鉴定有多个标准,其中一个就是经验判断的标准。我也认为法庭应该有独立的裁量权,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很多人错误地把精神病人等同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从而导致他们干涉法庭审判,这是不对的。而法庭认为当事人完全正常的话,不做鉴定是没有什么过错的。
孙:对于精神病的定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解释。医学上对精神病的界定,指的是有心理功能障碍,严重地干扰到正常生活。法律上则叫做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李玫瑾教授所称的变态人格,也被列入精神病学研究的范畴当中,但是变态人格往往并不影响其负法律责任。人格是指人在社会生活当中的总体心理取向。人格问题属于精神病学研究范畴,但不能把人格问题都纳入精神病的范畴。
李:我想从心理学角度来谈一下这个问题。精神病学的精神,实际上就是人的心理。人的心理构成包括认识、情感、意识及人格。人格,指一个人心理意识的整体风格。人格的区分体现在需要、观念、信仰、智力、后天环境影响、性格以及气质等的不同。这些不同组合到一个人身上,就会形成一个人特殊的人格。在现实生活中就表现出一定的人格缺陷;还有人的表现是偏执、极度敏感,比如总觉得自己怀才不遇,或者为一点小事纠缠不清。人格障碍的特点就在于在人际交往中其行事风格让人感觉很异类。这类人犯罪多半为情绪性犯罪。比如杀死同窗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属于受他人攻击后的一种被动反应型犯罪,其杀人行为表现出强烈的情绪性,但并不影响其应负法律责任。
孙:在我国精神病学界存在着两种精神病鉴定模式,一种叫有病推定,就是把所有的人都推定为有病,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个人没病,精神病医生往往采取这种推定方式。有病推定带来的问题是精神病诊断扩大化,把各种人格缺陷都纳入精神病范畴。同时,有病推定也容易造成对人权的侵犯。另外一种模式是无病推定,它的含义是指精神病专家在做鉴定之前先推定被鉴定人无精神病,然后需要专家通过被鉴定人的各种症状来认定他究竟有无精神病。
李:在我们分析犯罪人心理时,对犯罪人行为的研究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通过正常情况下犯罪人如何进入犯罪现场、如何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习惯、作案规律等细节进行心理画像,然后再与嫌疑人进行对照。比如犯罪人杀人后在墙上写字,精神病学家说,杀了人了还在墙上写字,这不正常,其实很多犯罪人都有这个习惯,这种习惯代表了一种性格,像这种人都是属于张扬、自负型的。因此在心理分析学家看来,这非常正常,这恰恰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某种特点。
孙:中华医学会有一个精神病学分类诊断标准,叫CCDM-3,国际上有一个标准叫ICD-10。精神病鉴定依据的是行为的主观方面,它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现实动机,即只要不涉及精神症状时他一切都正常。他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目的是要满足一种正常的社会心理需要或者物质需要,这样的人要负刑事责任;第二种叫做病理动机,指的是一种幻觉支配下的病理性精神症状;第三种叫做不明动机,就是没有原因的动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主观上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的能力。比如癫痫性狂暴,俗称羊角风;第四种动机叫做混合动机,指的是病理动机和现实动机混合在一起。
孙:中华医学会有一个标准,叫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手册。待诊断定下来之后,再确定病对行为的影响。
李:对这个标准,孙教授是从精神病学的角度讲的,我还有一个观点:我认为一个好的精神病专家至少也应该懂得一些心理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的知识。精神病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是源于遗传,还有可能是早年的某种经历引发了精神病,还有一种是纯心理刺激引发的精神病。这后一种精神病完全是可以治愈的,而前两种是不能治愈的。
孙:根据刑法第十八条,一个人是否负刑事责任,首先要判断这个人是不是患有精神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情况令人费解,比如因为亚文化因素引起的迷信,这样的人本身就不是精神病,不属于精神病的范畴。还有就是醉酒导致行为失常而杀人,应负法律责任。
孙:第一,您所说的客观标准是存在的,但这种症状必须是特征型症状。我们做鉴定的时候关注的是人的行为,要看他的精神状态是否真正能影响他的行为。比如精神病人生气砸东西与正常人的表现是不一样的。精神病人砸东西是不分好坏的,多贵的都砸,而正常人发火砸东西时往往对贵重物品会手下留情。
第二,缺席鉴定也是存在的。这种鉴定有很多原因,一是被鉴定人死亡后法律需要确定某种情形的存在需要对其进行鉴定,比如民事案件中的遗嘱能力鉴定;二是因为发生刑事错案,被鉴定人已经被执行死刑了。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缺席鉴定的难度肯定要高于直接鉴定,我们得根据有关的书信、日记、邻居的旁证、亲属的介绍等方方面面来进行综合分析。
李:从心理学上讲,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需要通过其活动特点来实现,第一是一个人对外界的一种反应和互动,包括感知、记忆、想象等几个基本的内容;第二是情绪;第三是意识和意志活动;第四是人格。一般来讲,一个人的情绪、意识和人格异常都没有关系,只有当他在一些基本的认识上出了问题,才说明他在精神上出现了异常。(常秀丽 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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