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盗窃现象不断增加,因此如何评估盗窃物品的价格成为了一个让人们十分关注的话题。物价局作为国家的权威部门,具有对物价进行定价和监管的职责,那么它是如何评估盗窃物品的价格的呢?
物价局怎么评估盗窃物品的价格
一、价格评估应考虑的因素
盗窃物品的价格不仅要考虑到物品本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其他因素。例如,盗窃物品是否使用过,是否修复过,是否被保险公司理赔过等。这些因素都会对物品的价值产生影响。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盗窃物品所处的环境和地理位置。不同的地区市场行情不同,对于同一物品的定价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物价局如何评估盗窃物品的价格
物价局一般会根据市场行情和同类商品的价格进行评估。在对盗窃物品进行定价时,物价局会先了解该物品的市场行情,再结合该物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对于盗窃的汽车,物价局会根据该品牌、型号、车龄、公里数等因素来进行评估。同时还需要考虑到车辆是否有事故、是否维修过等因素。根据这些因素,物价局会参考市场行情来确定该汽车的价格。
三、正确评估盗窃物品价格的重要性
正确评估盗窃物品的价格对于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十分重要。如果定价过高或过低,都会产生不公平的情况。
如果定价过高,受害者可能会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影响其利益。如果定价过低,又会影响到物价的公正性,让其他市场参与者受到影响,这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进行正确评估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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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受理你这桩盗窃案的公安局,派人去估价的,而且估价也是按去估价的日期所值的价钱为价,而不是被盗日或购买日,但公安局要你提供发票。如果你真的想拿回被盗物品的赔偿,后面的手续会相当麻烦,还要找律师提出诉讼……所以不建议。
偷的狗物价局定价需要有专业的评估公司或者物价局来定损。
关于盗窃宠物狗的处罚,要看宠物狗值多少钱,如果是品种犬,超过一千元以上就有可能判刑。找人鉴定也可以,找发票等购买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案件是比较常见的刑事案件,在每年的刑事案例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盗窃数额是确定罪与非罪、影响罪轻罪重的重要因素,而在当今经济发达的社会,盗窃犯罪分子不再将犯罪对象局限于既定的金钱上,有价值的实物和无形财产也成为他们的目标。因此物价鉴定中的有关财产方面的赃物物价鉴定对于一般的盗窃犯罪而言,更是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因为赃物价值的多少,直接关系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比如在盗窃犯罪过程,即使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假如犯罪嫌疑人的盗窃数额达不到法定“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依法也构不成犯罪。而当前物价鉴定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案件的质量。本文就盗窃案件中的物价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作初浅探讨。
一、存在问题
(一)物价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司法实践中,在某些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在案发后被追回的比例极小,因此,物价鉴定的依据绝大多数非实物,而是依据被害人的陈述,且有些不能向鉴定机构提供原始发票等书面凭证。因此,被害人对盗窃标的的陈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以此作为鉴定依据,结论的客观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而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影响到盗窃数额的认定,继而影响定罪量刑。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必须有充分证据证实,这不仅要有证据证实数额到底是多少,而且证据之间还应形成一条完整的锁链。实践当中,一份在实物和其他相关有效凭证缺失情况作出物价鉴定结论,虽然对赃物的价值有证据予以证明,但是是否是物价鉴定结论中的那些赃物则缺乏有关证据予以证明。那么证据与证据之间就脱节,无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从证据的证明力上看,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中有关赃物部分的陈述仅仅是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且带有极大的主观成分,因此其证明力是很低的,甚至等于零。它会使得侦查机关工作变得徒劳无功,不攻自破,难以让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低头认罪。在案件的审理过程,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辩护律师,完全可以从证据角度推翻这样的物价鉴定结论,从而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所有指控都不成立。
(二)物价鉴定的内容及程序不规范。作为证据应当具备客观性、真实性、严密性,因此作为鉴定结论的物价鉴定,其内容也应严谨而无懈可击。物价鉴定部门物价鉴定的根据是《价格法》及一些相关的解释。而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物价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物价鉴定委托书》应当包括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很显然仅凭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是无法做到如此面面俱到的,而在目前一些盗窃案件中,物价鉴定的内容却过于简单,有的没有购买发票、购买时间、购买地点、受侵害时的折旧率以及该涉案物品的型号、当前市场价格等必需的内容。
(三)鉴定人员鉴定能力参差不齐。物价鉴定工作具有涉及面广和专业性、技术性、科学性、时限性强等特点。因此,赃物物价鉴定权必须授予专门的机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物价鉴定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物价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物价鉴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物价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委托县以上物价部门进行核价,但物价鉴定人员的鉴定能力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鉴定。
二、完善及对策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七大证据类别之一,它是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规范办案,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对案件认定的准确性,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笔者提出如下完善物价鉴定的建议:
(一)物价鉴定的依据应当完整、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对物价鉴定结论采取谨慎的态度,要明确作为鉴定结论之一的物价鉴定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明力,只是必须审查的对象之一。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切实防止行政机关异化为实质上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在依法办理盗窃对象为现金以外的其它实物的盗窃案时,应尽可能地努力追回涉案物品,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鉴定依据。在不能追回涉案物品的情况下,司法人员要认真做好细致的调查工作,包括向被害人本人、被害人的亲友和邻居、被害人的单位同事,相关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调查涉案物品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新旧程度等情况,并尽可能地取得涉案物品的原始发票等相关凭证,为物价鉴定提供充足的依据。
(二)增强物价鉴定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物价鉴定作为一种证据,在内容上必须十分严密,应将涉案物品的型号、购买时间、购买地点、购进价格、使用情况、使用年限、现行市场价格、现有的新旧程度在物价鉴定中表现出来。另外,鉴定结论的形成理由、鉴定依据、鉴定所采取的方法等也应有书面材料附在鉴定结论之后作为参考,使出具的物价鉴定有理有据,无懈可击。
(三)健全鉴定机构及完善鉴定机制。物价鉴定具有涉及面广和专业性、技术性、科学性等特点,针对盗窃案中的赃物千差万别,包罗万象,不断健全鉴定机构并拓展现有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同时不断加强对鉴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鉴定人员的鉴定能力、职业素养、道德素养,在健全完善鉴定机构的基础上不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完善鉴定机制,规范物价鉴定部门、物价鉴定人员的权利义务,增强物价鉴定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物价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规定。最终促进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与被评估的物品的真实价值更接近。
(四)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要实行听取制度,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对赃物价格鉴定结论的意见,综合判断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应及时复查,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结。
随着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物价鉴定必须具备客观性、真实性、严密性、科学性,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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