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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题

时间: 2023-11-26 04:40:30

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题

在现代商业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非常流行的商业形式。它提供了很多好处,比如降低了风险、增加了灵活度,以及让合伙人在业务运营中有更大控制权。本文将通过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例来分析这种商业形式的优缺点以及适用性。

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题

案例背景

小A与小B是一对朋友,他们希望共同经营一家卖水果的小商店。由于缺乏资金,他们需要向银行贷款。然而,银行要求他们要有足够的保障措施来防止贷款风险。小A和小B考虑把商店建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优点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优点之一是提供保护风险的措施。公司成立后,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债务是分开的,这意味着公司的债务不会对股东的个人资产造成影响。此外,公司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与外部机构签署合同、雇佣员工等。这些都可以让公司更具灵活性,且方便业务运作。

另一个优点是有关税务方面的好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单独的税收实体,这意味着公司的收入、利润和损失都是从公司的角度审视的。这种税务结构比较简单,有助于避免了很多税务问题,而且股东有机会通过获得公司的股息来获得利润。

缺点分析

与优点相对,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些明显的缺点。首先,相对于个人经营的商店,有限责任公司更加繁琐。公司成立需要一些专门的法律文件和文件处理程序,也需要更多的财务和税务管理,以便遵守法规。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要求资本购买,股东需要投资一些现实金钱进去。这使得小型商店难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合作伙伴关系变成简单合伙企业。

最后要考虑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问题。通常情况下,公司由股东共同控制和管理,这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合作伙伴之间可能存在意见分歧,公司的业务决策可能会受到影响。一个好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

适用性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许多企业,比如规模较大或者需要大量投资才能开启业务的公司。在这些情况下,股东通常会愿意分担债务和风险,而有限责任公司会是一种非常适合的解决方案。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还适用于需要合法地屏蔽股东个人财产风险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商业运营中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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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1)第一、三条理由不成立,第二条成立。首先甲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转让股权,并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其次甲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不包括转让的股东本人;最后股份转让是需要修改章程,但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2)本案应当查明丙是否对甲的转让股权通知书有答复,如果明确答复不同意的,则丙应当购买,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未明确答复或未答复,查明时间是否经过30日,如果经过30日则视为同意转让;当然丙答复同意转让的就更简单了。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董事长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此,董事长只能提议,不能决定。
2、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而不能由董事长召集。
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只要五分之三,小于三分之二。

案例二
1、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王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议错误。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即应当由陈某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只由董事长张某签字、盖章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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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未做答复,表示同意此次股权转让的行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乙丙二者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乙负有补缴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甲不可以兼任董事和监事。

公司法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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