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与社交媒体的普及,网络暴力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已经对个人名誉和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为了保护人们的权益,很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惩治网络暴力,那么网络暴力怎么定罪呢?
网络暴力怎么定罪
一、网络暴力的定义
网络暴力指在互联网上使用语言、图片和音频等各种形式的信息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侮辱、谩骂等行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普通人,他们可能不具有言论权利,也不具有反击的能力,因此很容易受到网络暴力的攻击。
二、网络暴力的危害
网络暴力对个人名誉和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它不仅会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还会导致就业和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困难。有些网络暴力甚至涉及到个人隐私泄露和诽谤等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如何定罪
网络暴力是一种新型犯罪,法律对其定罪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直接身心伤害行为的定罪:如果网络暴力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直接的身心伤害,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
2. 煽动他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定罪:如果网络暴力行为煽动了其他人实施暴力,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
3. 诽谤、侮辱等普通行为的定罪:如果网络暴力行为涉及到了诽谤、侮辱等普通的行为,就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
四、如何防范网络暴力
除了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定罪,我们还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范网络暴力的发生。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推进网络素质教育,加强社会责任感。
2. 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标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
3. 提高网络舆论监管水平,加强网络舆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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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被网络暴力后解决办法如下:
1、保留证据。
对“施暴者”发布“网暴”信息的平台上对相关信息进行截图,但由于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可信度较低,可能无法完整反映来源,所以最保险的方式是对电子数据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保存。
2、要求平台删除信息。
在保留证据后,可以找到平台的运营商,要求其删除“网暴”相关信息,同时也要保留与平台沟通的记录。如果平台拒绝删除,那么可以要求网站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3、提起诉讼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我们对于藏在背后的施暴者还不知其身份,可以直接让平台运营商进行提供。
网络暴力立案标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总之,被网暴了首先要收集相关的证据,然后向公安部门或者网络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之后,要提门进行投诉,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之后,要提醒自边的朋友,防止他们上当受骗,并积极委托律师处理相关的问题。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报案的目的一来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来也是可以备案一旦有更多的人遇到和类似的情况,就可以一起处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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