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是指在法定年龄未达到成年的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除了要面对法律的制裁外,还需要接受心理方面的辅导。尽管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尚未成熟,但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
未成年犯心理特征有哪些
一、自我认同和自尊心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格形成阶段,他们对自我认同和自尊心的需求十分强烈。如果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认同不足,或者是在个人、家庭、社会等方面受到重大的挫折和打击,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和自我认同感容易受到损伤,为犯罪行为埋下了伏笔。
二、冲动和控制能力
未成年人的神经系统和认知能力还不够发达,缺乏对事情后果的全面分析和判断能力,所以他们容易冲动和衝动犯罪行为。此外,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和意志力尚不够成熟,容易在行为和情绪上失去控制,做出错误决策。
三、多动和好斗
未成年人处于身体和思想的快速发展期,身体充满朝气和活力,并且在逐渐摆脱以往的束缚,期望得到更多的发挥空间。未成年犯通常好动、好斗、不善于安静、沉思、审慎地考虑事情。这些特征在犯罪行为中会对监管、纠正和教育产生重要影响。
四、求新、求异和刺激
未成年人通常对新奇的事物充满了好奇心和探究精神,同时,这种好奇心和求异意识也会引导他们去尝试、去挑战“禁区”。为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和刺激感,未成年人因而更容易导致其犯罪行为。
总之,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是多方面的,与成年人犯罪存在不同之处。我们需要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爱和关注,尤其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信仰观,从而更好地走向成年,成为更有价值的社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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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犯罪因素包括哪些?
(一)自身原因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这里谈的“自身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前文谈到的我所曾承办的三名未成年人强奸案,三个被告人的家庭都是离异家庭,其共性是对孩子缺乏关爱。法庭教育时,这三个父母都痛哭流涕,说对不住孩子,表示以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
(三)学校原因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谈到:“有一次上课迟到,老师罚我在教室的角落里举砖头,我心里发狠就用砖头一下砸在一张课桌上。老师上来就踢了我一脚,我和他打了起来。就这样,我被学校记大过处分。我认真学习的日子也随之结束了。我和那些调皮捣蛋的学生混在一起,整天寻衅滋事。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前一段时间,笔者办理的刘×抢劫案,被告人刘×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
二、未成年犯罪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侵犯财产犯罪在未成年犯罪中所占比重较高。据不完全统计,在未成年犯罪中,抢劫犯罪和盗窃犯罪,即
侵犯财产犯罪占绝大多数,占据犯罪类型的首要位子。根据上述犯罪原因一的分析,未成年人员为了满足其消费欲望,往往会采取偷窃、抢劫或利用职务之便侵吞、
窃取财物等手段,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并随即挥霍一空。
(二)未成年犯罪中使用暴力手段作案的倾向较多,并且团伙作案集中。与成年人实
施的暴力犯罪相比,未成年暴力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具有结伙性。尤其是其中的预谋性犯罪,大多是三人以上共同实施,这是由未成年人员的心理特征决定的。随
着未成年人员生理、心理的发展,其独立性日益增强,但尚未完全摆脱依附性。独立性需求的增长和叛逆心理,使其逐渐淡化对家庭的依赖和要求摆脱家庭的约束,
而其不经人事的因素又导致其自身依附性的存在,必然产生一种安全感的需要,就转而在年龄相仿的伙伴中寻求保护者和支持者;并且借助团伙共同行动、互相依
存,互相壮胆,产生了一种力量和安全感,同时消除个人单独行动带来的恐惧感。未成年人员暴力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二是激情性犯罪占的比重较大。犯罪人在犯罪时
往往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当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对事态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心理态度,通常采用极端的暴力手段达到“制服”对方的目的,满足争强好胜的心
理。未成年人员犯罪的激情性、偶发性,与其心理特点和生理特点密切相关,根据对
未成年犯罪原因三的分析,未成年人员易于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因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发犯罪。
(三)未成年人员性犯罪近年来呈明显化趋势,其变化与色情宣传影响有很大关系。鉴于色情文化的变向引导和诱惑,导致未成年人员对性认知产生错误理解,甚
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2003年度,通州区因涉嫌色情暴力犯罪抓获的32名犯罪嫌疑人中,未成年人员就达12人,并且其中8
人为涉嫌团伙轮奸犯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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