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行为和表现常常被我们用简单的词汇来描绘。例如,我们可能会说某人很善良、勇敢或者聪明。这些词汇都是对一个人性格和行为的一种固定性评价。但是,作为一个复杂的个体,一个人的行为和表现往往是不固定的,可能随着时间、情境和目的而变化。由此,我们说一个人没有定性的表现,并且在这篇文章中从不同角度来分析这种表现。
一个人没有定性的表现
时间角度:一个人的行为和表现是时间变化的。人会在不同年龄段、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表现。比如,一个孩子可能表现得非常调皮,但当他长大后,就会变得更加成熟、理智。同样的,当年轻的时候,人们常常充满了冲劲和激情,可能表现得非常冲动;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会变得更加稳重和理性。
情境角度:一个人的行为和表现会随着情境的变化而变化。例如,一个人在朋友面前可能十分开朗活泼,但在一个正式的场合,比如一次面试,他可能会表现得非常严肃和深思熟虑。这与情境的不同有关,一个人的行为和表现会受到环境、社交因素、当前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目的角度:一个人的行为和表现还会随着目的的不同而变化。例如,如果一个人正在参加一场商务会议,他会表现得很有说服力,很能够掌控全场;但如果他在家里与家人聊天,他可能会用更加温和的方式沟通,这与他的目的不同有关。
总的来说,一个人没有定性的表现是一种人性的复杂性体现。我们往往被固定的评价词汇所迷惑,但实际上,一个人的行为和表现很难被简单地归为某种固定的性格或特质。我们应该理解和接受这一点,以更加全面、客观的方式去看待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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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比较难以解释!基本上是这个人学会爱惜自己和懂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比方说他作某件事情前会先想想後果会带来什麼!会伤害身边的人吗?会便不做了!懂得做事前三思而後行!这才能叫做定性!如果你去和别人打架!後果不是你受伤便是对方受伤!因此是但一方的家人朋友都会担心!那打架前便请为自己的家人想想了!莫贪一时之快!後果可以不堪想像的!10个杀人犯9个半都是无心之失!结果~~~~死者家人伤心!自己在牢房过下半生!何苦如此!人生本来便苦海无涯!莫要让身边的人为自己伤心难过!能让别人笑才是有用之人!
【 词语 】:定性 【 注音 】:dìng xìng 【 释义 】: (1) 对犯有错误或罪行的人,确定其问题的性质:这个案子~准确,量刑恰当。(2) 测定物质包含哪些成分及性质:~分析。 【基本解释】: 1. [determine the nature]∶确定错误或罪行的性质 2. [determine the chemical composition]∶测定物质包含的成分和性质 【详细解释】: 1. 安定心神。 《西游记》第二九回:“那国王见他丑陋,已是心惊;及听得那呆子说出话来,越发胆颤……国王定性多时,便问:‘ 猪长老 、 沙长老 ,是哪一位善於降妖?’”《初刻拍案惊奇》卷六:“﹝ 巫娘子 ﹞随手关了门,闷闷坐着,定性了一回。”《三侠五义》第四回:“等我家相公定性养神,二鼓上坛便了。” 2. 事物固定的特性。 清 王夫之 《张子正蒙注·参两》:“阴阳有定性而无定质也,故独言阴而不言阳。” 3. 确定事物的成分或性质。 郭沫若 《<奴隶制时代>改版书后》:“我国自来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故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划分,除依据生产奴隶的定性研究之外,土地所有制的形态也应该是一个值得依据的很好的标准。”如:他曾经被错误地定性为右派。 4. 佛教语。谓禅定之性。 唐 刘商 《题道济上人房》诗:“何处营求出世间,心中无事即身闲。门外水流风叶落,唯将定性对前山。” [编辑本段]法学概念 【法学】:qual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 在国际私法中对连结对象的解释,指法院决定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连结对象是抵触规则两个必要构成成分之一,指抵触规则中所使用的概括性概念,以便指示包括在该概念中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例如,按照某些国家的国际私法,人的能力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婚姻的方式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夫妻财产制适用夫妻所选择的法律,在没有明示的选择时,适用其最初婚姻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在这4个抵触规则中,人的能力、婚姻的方式、夫妻财产制、不动产继承,都是概括性的概念,在法院受理一件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时,须首先确定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应当归入哪一概括性概念中,才能找到应当适用的抵触规则,从而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这是法律关系的归类或分类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法院既须对有关的概括性概念、即连结对象进行解释,以确定立法者在使用该概念时意欲使它包括哪些法律关系;又须确定其受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即定性,以正确地解决该法律关系是否可以归入该抵触规则所使用的概括性概念中。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容易的,但有时也会遇到困难。例如,两个希腊正教徒在法国依民事方式而不依宗教仪式结婚,法国法院受理请求宣告这个婚姻无效的诉讼。按照法国的国际私法,婚姻的方式适用举行地法,婚姻的实质成立要件适用婚姻当事人各该本国法。因为婚姻举行地在法国,按照法国民法的见解,宗教仪式是婚姻方式问题。如果据此定性,本案就应适用法国民法。而按照法国民法,婚姻按民事方式而不按宗教仪式结婚有效。但是,按照希腊民法的见解,宗教仪式是婚姻实质成立要件。如果据此定性,本案就应适用希腊民法。而按照希腊民法,婚姻不举行宗教仪式无效。这就为定性带来困难。 关于定性问题应当怎样解决,有下列几种学说: ① 按照法院地的实体法解决说:由德国F.卡恩和法国E.巴坦倡导,得到许多国际私法学者和判例的赞同。其理由主要是:抵触规则是国内法,因而抵触规则所使用的概括性概念只能依照内国实体法(亦即法院地实体法)的见解来解释。立法者对其所立的法有权进行解释。 ② 按照准据法解决说:该说为法国F.C.R.德帕涅和德国M.沃尔夫所倡导,主张完全依照一个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来解决该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依从该说的学者和判例不多。因为解决定性问题,旨在求得准据法;而该说主张依照准据法来定性,就将无所适从。 英国G.C.切希尔和美国罗伯森在上述二说之间采取了折衷主义。他们主张定性应区别为“第一级定性”和“第二级定性”。第一级定性指将本案事实或其引起的总的法律问题归入正确的法律类别,依法院地实体法进行,并从而指出应适用的法律,即准据法;在适用准据法时,须进行第二级定性,其目的在于解决准据法的定性和法院地法的定性之间的抵触,以便决定在准据法中有多少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于本案。 ③ 通过比较研究,为国际私法创立特有的、自主的概括性概念说:由德国E.拉布尔和英国贝克特提出。拉布尔认为:(a)抵触规则中所使用的概念和实体规则中所使用的概念时常是互相独立的,而不是必然同一的;所以,按照法院地法来定性,应从法院地的抵触规则出发来定性,而不应按照法院地的实体规则来定性。(b)从实体规则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的抵触法须通过比较研究以形成其自己的概括性概念,从而使国际水平上的定性逐渐达到统一。实现这个命题虽然还是遥远未来的事情,他的第一个命题已经在实践中发生了影响,使一国的抵触规则所使用的概念,在解释上不受民法概念的限制。例如“婚姻”这个概念,在许多国家的民法上都指一夫一妻的婚姻,但是在抵触法上应稍予扩大解释,而使它包括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的婚姻,否则关于这些婚姻将没有抵触规则可以适用,因而将没有准据法可以适用。此外,在需要定性的法律关系涉及外国的一个实体规则时,先分析该外国的实体规则,借以了解其宗旨、目的和性质,并进一步与内国的相应法律制度相比较,以决定该法律关系是否可以归入一个特定的抵触规则中所使用的概括性概念。 ④ 定性问题没有统一解决的规则,应逐案解决说:该说的主张者有前苏联的Л.А.伦茨、捷克斯洛伐克的比斯特日茨基、德国的G.克格尔,该说与法律应能为人所预知才能确保权利的安全的要求有矛盾。 佛学常见词汇 【定性】 指只有声闻或缘觉或菩萨之一种种子的众生,如果兼具二种或三种之种子的众生则叫做不定性,如果完全没有三乘之无漏种子,而只有人天之有漏种子的众生又叫做无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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