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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入为主的弊端

时间: 2023-11-29 09:50:20

先入为主的弊端

什么是“先入为主”?说得简单一点,就是对于一个事物或一个人,在我们没有真正接触到它们之前,我们就已经有了一些先入为主的印象和判断。这种印象和判断,可能来源于我们的经验、教育、社会环境,也可能来自于我们主观的想象和推测。

先入为主的弊端

先入为主看起来很无害,甚至有时候会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比如我们在选择产品时,会因为知道某个品牌的好处而优先选择它;在认识新人时,会因为别人的介绍而对TA有一些印象;在看新闻时,会因为我们已经有了一些印象,而更加容易接受某些观点。但是,先入为主却是一个双刃剑,它带来的弊端是不可忽视的。

一、让我们失去更多的选择机会

当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时,我们会因为一些偏见而忽略掉其他很多可能性。比如一个人一开始就认为某种食物难吃,那么他会因为这个先入为主的印象,而错过了可能很好吃的其他食物。同样的,在对待一个人时也是一样的。如果我们一开始就认为对方很讨厌,我们会因为这个印象而放弃与对方交往的机会,错过了认识一个好朋友或是合作伙伴的机会。

二、造成判断错误

先入为主很容易造成判断错误。这是因为我们先入为主的判断,往往会影响我们的感性思维,导致我们不能客观地看待问题。比如一个人在一开始认识到一个新事物时,如果他的先入为主印象是好的,他就很难接受别人对它的批评或是负面评价;反之,如果他的先入为主印象是坏的,他就会忽视这个事物的优点,只看到它的缺点。

三、影响社交

先入为主也会对我们的社交造成影响。如果我们对一个人有了负面的先入为主印象,那么我们就会在和对方交往时遇到困难。我们会怀疑对方的动机,会对对方做的一些事情持怀疑甚至反感的态度,这就会影响我们与对方的关系。

四、误导舆论

在媒体时代,先入为主不仅能影响个人,也能误导舆论。比如一个政治人物,如果在媒体上有很多正面形象的宣传,那么他的形象就会被大众所认可;反之,如果他有很多负面形象的宣传,那么他的形象会受到负面影响。这个现象在当今社会上非常普遍,也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某些问题,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先入为主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当我们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一定要克服先入为主的思维。我们应该学会深入了解一个事物,在没有看到真正的证据和数据之前,不要随意做出决定,以免因为先入为主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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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法官助理工作

随着司法改革的纵深发展,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业已提到议事日程,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突破口和关键点。因为,切实解决程序不严、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仅仅靠审判方式改革是不够的,必须启动审判管理体制改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构想,以此全面推进法官精英化进程,使审判权真正掌握在政治坚定、思想过硬、具有深厚法学功底、丰富审判经验和广泛社会阅历的法官手中,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为此,大东法院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方式上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在民二庭进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审判活动的主辅分离,案件的繁简分流,使主审法官从大量繁杂、琐碎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专司审判,将送达、排期、接收诉讼材料、庭前调解等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经过一年的运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凸现成效,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09件,最高达440 件,正确裁判率达99.3%,调解率高达51.5%。大东法院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全市法院经验交流会上做了经验介绍,受到充分肯定,被誉为“大东模式”,要求在全市法院推广。 一、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法官助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国外法官助理制度历史久远,制度完善,以美国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法官助理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查阅卷宗,根据起诉书和答辩状中的请求和反驳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给法官提供一份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要点的备忘录;为法官草拟法律意见书,编辑、校对判决和裁定;为法官提供学术界有关法律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是“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完成判决以外的法律性任务”,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基于国情和文化差异,各国法官助理虽然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但就其基本性质来说都是法官的助手,承担判决以外的法律事务。国外法官助理制度成为其司法高效的保证,也为我们的推行提供了可靠论据和可行借鉴。 2、现实的社会要求。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要维护公平和正义,必须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和权威。而要实现上述目的,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使审判权真正掌握在精英法官手中是必由之路。目前,现行的过于庞杂的法官职责使法官的角色呈现了“政治化、行政化和非职业化”的特点,法官不仅承担着案件的“审”与“判”,还承担着审前准备阶段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此外,法官还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此外,法官还需要担负起法制宣传、指导书记员工作等职责。这种管理模式显然与现代以分工精细、层次清晰、职责明确为要求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不相符合。同时,法官所面临的审判工作形势日益严峻,收案数量大幅增加,疑难案件层出不穷,而法官依然维持着十几年前的数量,审判工作的压力达到极限,在这种状态下,审判效率和质量很难保障。因此,审判工作应实行主辅分离是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必须。 3、推行的内在要求。基于上述因素,党组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考察,决定在民二庭率先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工作。这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该庭主要负责审理房地产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这两个类型的案件涉及法律纷繁复杂,且以往上诉率及上访率高,更审改判率也是居高不下,以该庭作为试点,可以充分检验这项改革的成果;二是鉴于目前人们理念、司法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在全院推行,先在一个庭试点更为稳妥。 二、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基本思路与发展设想 实行法官助理的基本思路:以主审法官的裁判工作为中心,按照裁判工作以及裁判辅助工作特点和内在规律的要求,合理配置法官助理,建立起分工明确、密切配合、高效协调、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单元运作机制。因此,改革试点工作我们主要基于以下原则和模式进行的: 1、从人员配置上,突出体现走精英法官之路。根据民二庭审判工作特点及收、结案情况,为充分调动主审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及内在潜力,把原有的三个合议庭的九名法官减少为三名主审法官,每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主审法官从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现职优秀审判长中选任或竞聘产生。法官助理本着自愿原则,由主审法官在具有审判职称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中选聘。 2、从职责划分上,突出体现“主辅分离”的原则。使主审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庭审和案件裁判,重点把握查清事实、证据认证、法律适用;将审判工作中的一些辅助性事务工作剥离出来,交由法官助理具体承担,保证法官专心于“审”和“判”,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大大地促进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从廉政建设上,突出体现法官中立的原则。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只是完成大量的程序性工作,这就在主审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形成“隔离带”,减少可能发生的不廉洁行为,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从业绩考核上看,突出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一个三位一体的统一体。主审法官要对所审理的全部案件负全责,对结案率、上诉率、改发率、调解率、信访率、督办率等审判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实行进行量化考核,完不成既定任务的,年终自动辞职。法官助理工作的好坏、主审法官与助理之间配合是否默契,直接影响主审法官的工作业绩,使主审法官与助理之间形成一个荣辱共同体,拧成一股绳,有利于调动二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互动性。 5、从主审法官司法理念上看,突出强化调解意识。不拘一格开展调解,建立庭前、庭中、庭后三维立体调解制度,让调解不再是“一次性工作”。转变服务理念,变当事人请求调解为法官主动调解,力争庭审前息诉止争。大力推行主管院长、庭长参与案件调解制,对某些影响面广、难于调成的案件,主管院长或庭长亲自出面协调化解。积极寻求帮助,对某些特殊案件争取人大、政府、政协等各方力量的支持,以加大调解力度。注重判后释明工作,强化说服疏导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三、法官助理制度显著成效 由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均因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 1、审判效率大幅提高。民二庭实行法官助理制以来,在法官数量减少三分之二,受理案件同比上升50%的情况下,审结案件973件,比上年上升47.6%,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09件,最高达440 件。 2、审判质量更有保证。由于法官助理的积极工作,使主审法官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主审法官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案件审判,学习业务知识,庭审及法律文书质量得到全面提升。更审改判率由去年同期的2.7%下降到0.7%,正确裁判率达到99.3%的崭新高度。 3、审判程序更加规范。按照法官助理与主审法官的职责分工,助理具体负责案件的程序审查,实践证明由具有相当法律专业水准的法官助理来专门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无论是案件的送达,排期开庭还是宣判、归档都更加及时规范,案件的审限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主审法官的开庭排期更加科学有序。三名主审法官的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85%,卷宗归档也达到了100%。前不久,市法院法官绩效考评小组来院检查时,对民二庭的案件质量,特别是案件审理周期、卷宗装订质量等给予了高度评价。 4、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立大大提高审判的公正性。法官助理的设立使主审法官在庭前不接触当事人,也不接触案件具体材料,一切案情必须通过庭审查明,排除了主审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先入为主的弊端。保证了主审法官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公正裁判。 5、审判社会效果更加突出。民二庭坚持从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出发,本着应调尽调的原则,把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主审法官的当庭调解、主管院长和庭长的协调解决以及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协调处理有机结合起来,全方位地开展调解工作,妥善调解了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拖欠职工工资、物业管理纠纷等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集团性案件。某有机玻璃厂由于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及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引起职工积怨,多次聚众上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摒弃过去“一判了之”的简单做法,采取多方调解、软化矛盾的办案原则,分别找到80位原告和被诉企业,站在公正中立的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法律,多次从中调解,终于促使职工和企业互谅互让,握手言和,一起涉案人数达百人之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圆满解决。该庭调解率由上年的19.7%上升到51.5%。为我院开创调解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被市委政法委在全市政法系统予以转发,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及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人民法院报以《为劳动者营造和谐的环境》为题,对民二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重视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做法予以报道。 6、法官助理制度将推动法官精英化的进程。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裁判权不再掌握在大多数法官手中,而是由少数精英法官掌握,必然导致主审法官地位的上升。用发展的眼光看,实现精英化后的法官阶层必然在社会上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政治待遇与经济待遇,成为无数法律精英向往的地方。正如当代美国的主审法官,由于具有崇高的地位,无数家资百万的律师均将成为法官视为自身登上事业巅峰之标志。 四、法官助理工作制度的再思考 目前,虽然法官助理试点工作运行态势良好。但是,依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总结、探讨和反思。 1、法官助理的选拔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受诸多原因的局限,审判队伍中一些法官无论从法律学识、审判经验以及年龄状况等多方面都不具备精英法官的条件,而让这些同志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还存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障碍,长远来看有可能造成法官助理的人员缺乏。 2、法官助理的精英化亟待解决。审判辅助性事务尽管不像裁判工作那样属于审判工作的核心,但却是裁判权行使的基础,当事人的法律主张需要从审判辅助性工作的法官助理的过滤,他们的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主审法官的裁判质量。因此,我们在倡导法官精英化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法官助理的精英化,加大强化法官助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求, 3、法官助理的考核缺乏量化的标准。法官助理的工作往往是由主审法官根据需要安排,即法官助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对主审法官负责,法官助理时常感觉不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加之从办案责任上,对法官助理无明确具体工作的量化考核标准,就算完成得好,也只能在主审法官的工作上体现,法官助理更多在扮演着“无名英雄”角色,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法官助理工作主动性不强,责任意识淡薄的不良后果。 4、要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奖惩。在设定主审法官时,一般来说对主审法官的待遇都会给出明确交待,而对法官助理的待遇则考虑得较少或考虑滞后。从主审法官落选成为法官助理者,虽感觉有些失落却也感到轻松,既然技不如人,待遇不如人,工作就不必那么投入了,这种心理的存在是必然的。所以,法官助理的待遇和奖惩需要明确,要让法官助理充分感觉到独立人格的存在和本职工作的神圣,从而充满自信地去做好每一项“台下”的工作,真正当好主审法官的助手,如果做不到尽职尽责必然受到相应的处罚。 5、法官助理制下的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主审法官既然是精英法官,必然数量相对较少,为了缓解主审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促使审判公正、公开、透明,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更加合理科学高效的使用人民陪审员是我们今后要积极思考的问题。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是我国在审判管理机制改革与完善进程中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任何思考都应围绕如何促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来进行,都要围绕“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模式开展。我们相信,随着我院法官助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法官助理管理的日益科学,必将有力地推动司法公正性与效率性,推动审判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已婚未孕女性就业有哪些利弊,如何应对?

已婚已育女性在就业中有利弊,不管怎样这是一个过程,应该学会正确看待。

年轻已婚未孕的女性在求职时会被认为有备孕计划,会被辞退;年长已婚已育的女性又因为脱离社会过久而丧失更多的就业机会。这就是女性在求职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

有规定说。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女性求职过程中以上述任意理由辞退女性职工,都是违法的。

如果在求职过程中女性遇到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问题,应当及时保留用人单位在招聘信息中对性别限制的相关信息,以及与用人单位在沟通时的相关聊天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投诉。

在最后,给已婚未孕的女性提供三点建议,希望能促进更好的就业:

1、提前计划育娃时间,做好备孕规划。选择在哪个阶段要孩子,生完孩子是立即归职场还是选择带娃,这些都需要提前做好规划;

2、利用身边资源,通过熟人就业,这样也能大大提高就业的机会;

3、发现优点,规避缺点。用人单位不愿意招收已婚女性的原因就在于怕入职不久后就怀孕,难道已婚已育的女性职工就不能再孕吗?没结婚的就不能怀孕吗?说到底还是先入为主惹的祸,所以一定要给企业这样一个信号:至少入职几年内都不会有怀孕计划。

希望已婚未孕不再成为女性就业的阻碍,广大女性也不要被就业歧视吓到,用自己的能力来证明自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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