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行为是非常复杂的,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方式。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分析行为分为哪几种方式。
行为分为哪几种方式
从基础分类角度看,行为通常可以分为三种方式:自主行为、适应行为和反应行为。自主行为是指由自我决定和控制的行为,适应行为是指由外部环境和周围人物的影响而发展的行为,反应行为则是由外部刺激所引发的行为。
从心理学角度看,行为通常分为两种方式:认知和非认知行为。认知行为是指有意识和明确意图的行为,如学习和思考,而非认知行为则是我们不自觉地执行的行为,如吃饭和看电视。
从功能角度看,行为又可以分为四种类型:逃避、攻击、交往和适应。逃避行为是指试图回避或避开某些刺激或情境,攻击行为是指向某一物体或个体发动攻击,交往行为则是指与人交往互动和社交,适应行为是指调整自身行为以适应不同情境和环境。
从生物学角度看,行为分为两种类型:本能和学习行为。本能行为是指生物天生的反应方式,如进食、睡眠和呼吸等,而学习行为则是通过环境和经验累积的行为。例如,小孩子慢慢学会如何走路和说话,这类行为都属于学习行为。
总之,每个行为分类方式都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来理解人类行为。从基础分类角度,我们了解到人类的行为主要由自主、适应和反应三种方式组成。从心理学角度,行为分为认知和非认知两种类型。从功能角度看,行为又可分为逃避、攻击、交往和适应四种方式。而从生物学角度看,则可分为本能和学习行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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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金纳认为行为分为两类分别是应答行为和操作性行为。
应答行为是指,由已知的刺激所引起的反应。比如,老师上课点名,被点中名字的学生会应答并站起来发言,学生站起来发言的行为便是应答行为。
操作性行为是个体自发发出的反应,与任何已知的刺激无关。比如,老师上课点名,本身就是一个操作性行为,不管学生是否站起来回答问题,老师的这种行为性质都没有变。
尔赫斯·弗雷德里克·斯金纳(Burrhus Frederic Skinner,1904-1990),美国心理学家,新行为主义学习理论的创始人,也是新行为主义的主要代表。
1904年3月20日出生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萨斯奎汉纳,1990年8月18日逝世于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斯金纳引入了操作条件性刺激。著有《沃尔登第二》(Walden Two,意译为《桃源二村》)、《超越自由与尊严》(Beyond Freedom and Dignity)、《言语行为》等。
操作性行为和应答行为的区别:
操作性行为和应答行为最大的区别就是,操作性行为只有一个方面,那就是主动方面。比如老师上课点名。而应答行为分为两个方面,它是在主动行为发生后,所产生的一个被动行为。比如,老师上课点名后,学生的反应便是一种被动的应答行为。
斯金纳根据操作性行为和应答行为,又提出了两种学习形式,它们分别是:经典式条件反射和操作性条件反射。经典条件反射是用于塑造有机体的应答行为,而操作式条件反射则是用于塑造有机体的操作行为。
这两种反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联结过程,前者是S-R的过程,而后者是R-S的过程。其中,S代表某种刺激,而R代表某种反应。
问题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如下:
(1) 过失行为,如搞恶作剧、捣乱、骂人、打架、损坏他人财物、不守规则等行为。
(2) 不道德行为,如偷拿他人物品、爱占小便宜、说谎话等行为。
(3) 自我消极行为,如厌学、逃学、不愿与人交往等行为。
问题行为具体表现为:
注意力不集中,学习或活动过程中不断地有各种小动作,容易被其他同学的言语、行动或者外界的其他信息所吸引,注意力不能很好地实现及时转移。
行为散漫,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很好地控制,学习或活动过程中情不自禁地和他人讲话或者做一些与学习、活动无关的事情,即便是在老师或他人的提醒后,仍然不能很快地停止。
破坏性问题行为:
故意破坏他人的物品,以引起他人的关注或对他人进行报复;故意破坏活动规则、场地,干扰或者阻止活动的正常进行。
问题行为的成因:
综合国内相关的研究资料可以发现,问题行为与其他行为一样,都是个体自身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问题行为的成因可以从个体自身因素与外部环境因素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问题行为者与一般学生一样,都是个体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两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个体在生理上的缺陷、心理上的焦虑、对自己过高或过低的评价都容易产生自负、自卑的心理,成为导致个体产生问题行为的原因。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1.索贿行为: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收受贿赂行为: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进行相应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亲属关系
二是私人关系
三是职务关系。
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
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
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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