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精神分裂症”暗示着医治不好的慢性脑部疾病。在一篇发表在bmj期刊上的论文中,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医学中心精神病学教授jim van os声称,人们应当停止使用这一术语,而使用诸如“精神疾病谱系综合征”之类的概念代替它。
van os教授说,已有其他几位科学家要求更新现有的精神疾病分类,特别是术语“精神分裂症”。日本和韩国已放弃使用这一术语。
医生们用来诊断病人的官方精神疾病分类见于icd-10(第10版国际疾病分类)和dsm-5(第五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中。
但是van os教授声称这种分类比较复杂,尤其是对精神疾病
他解释道,当前,精神疾病可分为很多类型,如精神分裂症、情感分裂性精神障碍、妄想性障碍、抑郁症或伴随精神疾病症状的躁郁症,以及其他。
但是,诸如这些的类型“并不代表着不相关联的疾病的诊断结果,这是因为这些疾病人们并不了解,不过,它们描述着如何能够对症状进行归类,从而允许对病人进行分组。”
比如,这允许临床医生说道,“你有精神错乱和狂躁的症状,我们因此将它归类为情感分裂性精神障碍。如果你的精神疾病症状消失,我们可能重新将它归类为躁郁症。另一方面,如果你的狂躁症状消失,但是你的精神错乱变成慢性的,我们可能将它重新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这就是我们目前的分类系统的工作方式。我们并不知道得足够多来诊断真实的疾病,因此我们使用一种基于症状的分类系统。”
他说,如果每个人同意以这种方式使用icd10和dsm-5中的术语,这不会有问题。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种情形,特别是针对精神疾病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类型:精神分裂症。
比如,发布dsm分类的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在其网站上将精神分裂症描述为“一种慢性的脑部功能障碍”,而学术期刊将它描述为一种“衰弱性的神经障碍”,一种“破坏性的高度遗传性的脑部功能障碍”,或者一种“主要是由遗传风险因子导致的脑部功能障碍”。
van os写道,这种语言描述高度提示着它是一种独特的遗传性脑部疾病。然而奇怪的是,在占精神疾病70%的其他类型精神疾病中,还未见到这样的描述。
他补充道,科学证据表明不同类型的精神疾病可被视为同一种谱系综合征的一部分。但是,患上这种精神疾病谱系综合征的病人在不同人群之间和在同一人群内表现出异常的精神病学、治疗反应和治疗结果上的多样性。
他认为告诉公共和提供病人诊断结果的最好方式是忘记“破坏性很大的”精神分裂症,而且这个分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开始让人们知道这个范围宽广的多样化的精神疾病谱系综合征确实存在。
他声称第11版国际疾病分类(icd-11)应当移除“精神分裂症”这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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