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发生误会、摩擦在所难免。相比于“面红耳赤”的正面冲突,“冷暴力”正越来越多地在校园中蔓延。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1999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讽刺(56.2%)、辱骂(51.4%)和嘲笑(50.2%)被受访者认为是最常见的三种校园“冷暴力”形式。初中阶段(69.6%)和高中阶段(55.7%)最容易发生校园冷暴力。
绝大多数同学即使遭受了校园冷暴力,不会向老师或家长反映情况,导致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很多孩子被别人讽刺、挖苦后,往往一个人难过,最多只是找好朋友倾诉,不会轻易告诉老师”。
校园“冷暴力”,如果没能及时制止,对人造成的伤害同样十分严重。调查中,受访者认为校园"冷暴力"对人的影响主要有:会在内心留下阴影(60.1%)、对他人失去信任(53.8%)、无法适应集体生活和团队合作(45.3%)、不利于形成健康正确的三观(44.9%)、影响学习成绩(41.3%)、加重青春期的孤独感和无助感(39.4%)、产生对社会的怨恨(34.2%)和甚至可能危及生命(19.1)等。
有研究表明,几乎半数的精神障碍人群,在14岁前首次出现症状。
北京安定医院儿童精神与心理卫生专家梁月竹说,一方面家长、老师对孩子的要求越来越高,孩子面临高强度的学习压力,当压力过大心理无法承受时就会产生疾病。同时,在学校与老师、同学的相处关系,也会极大地影响孩子的心理。
现在大多数孩子是独生子女,一家人都围绕着一个孩子转,过多的呵护使得孩子的心理脆弱,缺乏应对挫折的能力,容易诱发抑郁症。而14岁左右,恰是孩子处于青春期的阶段,正是情绪两极化阶段,儿时积累的一些心理情绪大多在此时表露出来。
青少年患抑郁症,家长及早鉴别抑郁症状,并给予及时护理非常重要。梁医生介绍,判断孩子是不是有抑郁症状,最简单的就是看孩子是不是出现了与年龄、经历、受教育水平不相符的状态,常见的症状有:心情低落、爱哭、毫无理由地发脾气甚至摔身边的物品、自我评价低、头脑反应慢、失眠、厌学等。当突然出现这些与日常不符的消极状态时,家长就得注意,因为这即使不是抑郁症状,也可能影响孩子今后的性格。如果这些症状持续数周,那家长应及早带孩子进行治疗。
除了关注孩子的情绪异常以外,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帮助孩子塑造良好性格也十分重要。《全球青少年健康》报告的起草者之一、儿童和青少年专家简&弗格森就建议,父母们要做到恩威并施,无条件地爱孩子,不打击孩子的自信心,为孩子提供所需的各种支持,此外也要对孩子做出规定,对孩子的行为等做出限制。
梁医生也认同这种教育方式,并补充道,任何说教起到的作用都是表面的,为孩子建立良好的精神成长环境,最重要的是家长从自身做起,注意自身的为人处事方式,从而影响孩子从小树立正确的观念。
法律客观:
(一)人员的复杂性传统意义上的“校园暴力”更多是指教师对学生的体罚,以及一些在性别、年龄、身体条件等方面占有优势的学生对周围同学进行的身体攻击和伤害,施暴者大都为任课教师或一些纪律性较差的学生。而“校园冷暴力”则与之不同,其参与人员表现出更为复杂的一面:它既可能发生于学生群体之间,又可能发生于学生个体之间;既可能发生于成绩优异的学生之间,又可能发生于学习有障碍的学生之间;既可能发生于班级师生之间,又可能发生于校务管理人员与学生之间,甚至会发生于学校领导与普通教师之间。教师、学生、校务管理人员均可能成为施暴者或受害者。(二)方式的多样性“冷暴力”的表现方式极为复杂,王友强等曾人将“校园冷暴力”划分为“语言冷暴力”、“行为冷暴力”、“制度冷暴力”和“网络冷暴力”四种类型:“语言冷暴力”主要是指教师对学生,或学生之间进行的讽刺、挖苦,以及学生扰乱课堂秩序、辱骂教师等现象;“行为冷暴力”是指师生之间或同学之间的“歧视”、“漠视”,从而导致受害者被“孤立”;“制度冷暴力”是指学校或教师采取一些不公正的制度措施对学生进行惩罚,例如制定不合理的班规班纪等;“网络冷暴力”则是指教师或学生通过短信等网络手段对受害者进行伤害,受害者不全为学生,也可能是教师[3]。可以看出,就“校园冷暴力”来看,无论教师还是学生,均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受害者进行攻击(三)动机的随意性从实质上讲,传统的“校园暴力”大都可以理解为主体强迫客体做出某种改变的一种手段,例如教师体罚学生往往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或避免教学秩序的混乱,同学之间的“打架”、“勒索”也较多产生于双方日常生活中的矛盾或财产上的纷争。而通过对历年来我国“校园冷暴力”事件进行归纳,不难发现,大部分师生间“冷暴力”事件的发生往往并非因为学生“做错了什么”,而是由于学生“没做到什么”。也有学生因为自己在生理、形象方面的缺陷或贫困的家庭条件而遭到周围同学的嘲笑和歧视,甚至有学生由于获得某项荣誉而被同学孤立于集体之外。学生对教师实施“冷暴力”亦是如此。可以看出,很多学生之所以遭受“冷暴力”并非均因与老师或同学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冲突,而且很多施暴者自己也难以言清为何采取“冷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制裁”,这便体现出施暴者在行为动机上较为随意的一面。(四)标准的主观性为“校园冷暴力”寻到出一个客观的评定标准极为困难。首先,“冷暴力”所造成的后果主要是受害者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失和伤害,“心理”是一种主观反应,“标准”却是客观的,目前我国还尚未出现对“心理伤害”或“精神伤害”进行说明的法律法规,这便导致人们很难对教师或学生的精神受伤程度进行合理的衡量和判断,“冷暴力”的影响程度不得而知。其次,学生之间存在着精神承受能力的差异,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方式也是各有不同。对于不同的学生来说,教师的一些言行可能就是“负激励”与“冷暴力”的差别,学生对教师以及同学之间的“开玩笑”同样如此。如果尝试对“冷暴力”寻找一个评定尺度,依笔者看来,通常当我们看到学生或教师由于遭受非肢体的不合理对待而出现躲避环境、精神不振等一些外在表现时,则认为“冷暴力”的影响已经形成。但这种理解显然是缺乏客观依据的。(五)危害的持久性洛克曾在《教育漫画》中提到:“假如教学中频频使用强权和暴力,带来的常是更恶劣更危险的心情颓废的毛病……这种精神颓废的儿童,没有活力,也不会认真地去做什么事情”[3]。“校园冷暴力”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不仅可以导致学生学业的荒废,对学生心理健康及日后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更是无法弥补,其影响深度绝不亚于对学生躯体上的伤害,正如我们平时所说“心灵的创伤无法弥补”。而对教师而言,“冷暴力”极有可能造成教师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充满恐惧和反感,从而无法完成社会和家长所赋予的任务和使命。(六)责任的隐蔽性由于“冷暴力”的评定标准缺乏客观,人们无法效仿肢体伤害评定,将受害者的精神受伤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法律更是无法酌情对施暴主体进行惩处。不难理解,人们平时所强调良好“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的建立,主要基于教育学专业角度和道德层面对师生、学生关系进行的规划和要求。对他人施加“冷暴力”的教师或学生在事后面临的更多是道德上的批评和谴责,如果其行为并未造成受害者病理方面的反应,施暴者便可以逃避相应的责任。这种主体责任的隐蔽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中小学校园中的“冷暴力之风”。
校园冷暴力”主要是指师生或同学间非肢体的攻击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歧视、嘲讽、羞辱、漠视、孤立、疏远等行为,其最终影响在于对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创伤。
《中国青年报》采访显示,经历了校园冷暴力的孩子会有极大的心灵创伤和压力,60.1%的受访者认为校园“冷暴力”会在当事人内心留下阴影。校园“冷暴力”,发生于细微而伤人于无形。
形成原因:
由于大学生来自全国各地,生活习惯和性格爱好存在较多差异,并且90后大学生大多都是独生子女,个性较强,平时受到家长关爱也较多,导致他们在平时相处中可能摩擦和矛盾较多,如果没有及时合理地解决,最终就会导致相互冷淡、诋毁,最终形成冷暴力。
危害:
“冷暴力”问题对大学生心理造成一定影响,且有碍于健康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一方面学校应加强宣传,开展系列以班级或宿舍为单位的活动,促进同学之间的情感交流;普及相关心理知识,引导大学生正确解决学习生活中的摩擦和分歧。学生自身而言,要积极与同学沟通交流消除互相之间的隔阂。
一、校园冷暴力违法吗?
校园冷暴力并不违法。校园冷暴力的发生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校园冷暴力通常表现的方式为辱骂诽谤、嘲笑恐吓等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的几种暴力方式,并且冷暴力的实施者一般都不是成年人,所以也很难认定对方到底有没有犯罪。
二、校园冷暴力的特征
校园冷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1.人员的复杂性,教师、学生、校务管理人员均可能成为施暴者或受害者。
2.方式的多样性。冷暴力的表现方式极为复杂,王友强等曾人将“校园冷暴力”划分为“语言冷暴力”、“行为冷暴力”、“制度冷暴力”和“网络冷暴力”四种类型
3.动机的随意性。
4.标准的主观性。为“校园冷暴力”寻到出一个客观的评定标准极为困难。
5.危害的持久性。
6.责任的隐蔽性。
三、校园冷暴力的解决办法
校园冷暴力的解决办法有:
1.要提高主动与人交往和主动融入群体的能力;
2.要多锻炼自己的语言沟通能力。
此外,法律快车提醒您,从家长、社会和学校的大环境来讲,也应注意加强对学生们的心理教育,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心理疏导和干预,尽可能减少或避免校园冷暴力现象以及因冷暴力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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