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受害者带来了身心上的伤害。校园欺凌的类型多种多样,可分为以下六种:
6种校园欺凌的类型
1.身体欺凌:身体欺凌是指通过肢体接触或暴力行为对他人进行攻击或伤害。这种欺凌方式包括拳打脚踢、推搡、摔倒等。身体欺凌是最直接的一种欺凌方式,常常导致受害者身体上的伤害,甚至引发严重的后果,如骨折、流血等。
2.言语欺凌:言语欺凌是指通过言辞或语言行为对他人进行侮辱、威胁或羞辱。这种欺凌方式包括恶言恶语、嘲笑、讽刺等。言语欺凌虽然没有直接的肢体伤害,但却会给受害者带来心理上的创伤,降低其自尊心和自信心。
3.网络欺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欺凌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校园欺凌形式。网络欺凌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恶意传播不实信息。这种欺凌方式常常导致受害者在网络上遭受谩骂、羞辱,对其社交和心理造成负面影响。
4.性别歧视欺凌:性别歧视欺凌是指基于性别差异对他人进行歧视、排斥或欺负。这种欺凌方式主要体现在对异性的歧视或对同性的性别刻板印象的强加。性别歧视欺凌会限制受害者的发展,损害其自尊心和自信心。
5.心理欺凌:心理欺凌是指对他人进行精神上的恶意伤害,通过恶意排斥、孤立、恐吓或威胁等方式进行。这种欺凌方式常常导致受害者产生压力、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引发自杀等极端行为。
6.社交欺凌:社交欺凌是指通过排斥、孤立或在群体中造谣诽谤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欺凌。这种欺凌方式会导致受害者在社交圈中受到排斥,无法融入集体,从而造成孤独感和自卑感。
综上所述,校园欺凌的类型有身体欺凌、言语欺凌、网络欺凌、性别歧视欺凌、心理欺凌和社交欺凌。这些欺凌方式各有特点,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上的伤害。应该加强对校园欺凌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意识,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友善的校园环境。
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 实施暴力。实施环境地区多为校园周边或人少僻静处。
面对校园欺凌,必须止恶于微:防微杜渐:
防微杜渐,要重视欺凌苗头。勇于保护每一个学生。校园欺凌的本质是恃强凌弱,许多受害者面对欺凌不敢反抗、不敢求助、不敢报警,换来的是变本加厉的伤害。恶行有恃无恐,微小的苗头最终可能会酿成犯罪。建水这起欺凌事件中,第二个受害的孩子就是被认为“软弱”而遭遇暴行。
防微杜渐,要重视“微欺凌”。在学校、家庭、社会的高压之下,校园欺凌已经逐渐被遏制,明目张胆的严重的校园欺凌逐渐减少;但是,一些校园“微欺凌”。“微欺凌”也会逐步演化为严重欺凌。
校园欺凌的欺凌类型有1,典型欺凌者,特点是霸道和冲动,倾向使用暴力欺压他人。以自我中心,对受害的学生缺少同情心。2,被动欺凌者,目睹欺凌者的暴力行为得逞,于是协助及附和欺凌者,藉此以保护自己,避免受欺凌。3,被欺凌者,这类人性格内向、害羞、胆小怕事。在同学间不受重视,只有很少朋友,甚至没朋友,在学校中形单影只。缺乏与同辈相处的社交技巧,容易引起同学不满和反感。
校园暴力主要有三类:
1、语言暴力:指学生经常用污言秽语对其他学生进行攻击,从而产生矛盾。
2、身体暴力:指借助身体的优势打击比较弱小的同学。
3、心理暴力:指不断地用语言、行为等给其他同学造成精神或心理上的压力,使其出现不良表现。
校园欺凌在很多人的心里都留下很深的烙印。这种不良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受害者身上,也给施暴者的心灵成长和社会前途中增添了大量的阻力。
对于校园暴力学生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遇事不要忍气吞声,要及时告诉家长或着老师;身上尽量不携带太多的钱物;受到暴力侵害时,立即采取灵活的应急措施,不刺激对方,以减少被侵害程度,事后立即报案。
2、提高社会交往能力。如交友要谨慎,少与行为不端的人联系,不要上网交友,更不要网恋或私自会见网友;出外办事不单独行动,要与同学结伴而行,以免发生意外。
3、养成谨言慎行习惯。在学校日常生活中,不要说刺激、伤害别人的话;在公共场合遇到可疑者时,设法避开;化妆、服饰要得体,不要过分暴露;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对陌生人交付现金以及物品;与他人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尽量用和缓的语言和手段加以处理等等。
了解了校园欺凌主要类型是哪三类,就可以提前进行防范。在许多人看来,校园欺凌主要表现为肢体上的暴力,但实际上,语言上的暴力也应归类为校园欺凌。在发生校园欺凌之后,学生一定不能保持沉默,要及时将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告诉家长与老师,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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