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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补偿理论

时间: 2023-08-16 09:33:05

是一种道德哲学理论,它强调了道德责任和道德行为之间的关系。该理论认为,人们应该为他们的行为负责,并对不当行为进行道德补偿。道德补偿理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一、伦理道德角度

道德补偿理论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道德补偿理论强调了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重要性。在伦理道德中,每个人都有责任承担他们的行为。当人们做出错误的决定时,他们应该承担责任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道德补偿理论在伦理道德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鼓励人们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并努力弥补因错误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二、法律角度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道德补偿理论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制度是社会对于道德行为的规范化和强制执行。在法律中,人们应该承担他们的行为带来的后果。当人们违反法律时,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道德补偿理论在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鼓励人们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社会责任角度

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道德补偿理论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责任是指每个人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在社会责任中,人们应该承担他们的行为带来的后果,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道德补偿理论在社会责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鼓励人们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四、企业道德角度

从企业道德的角度来看,道德补偿理论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道德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在企业道德中,企业应该承担他们的行为带来的后果,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道德补偿理论在企业道德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鼓励企业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道德补偿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强调了道德责任和道德行为之间的关系。在不同领域中,道德补偿理论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它鼓励人们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公正和美好的社会。

在费洛伊德的理论中为什么意识部分很重要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5.6-1939.9.23),犹太人,奥地利精神病医生及精神分析学家。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他认为被压抑的欲望绝大部分是属于性的,性的扰乱是精神病的根本原因。著有《性学三论》、《梦的释义》、《图腾与禁忌》、《日常生活精神病理学》、《精神分析引论》、《精神分析引论新编》等。

学术影响

弗洛伊德终生从事著作和临床治疗。他的思想极为深刻,探讨问题中,往往引述历代文学、历史、医学、哲学、宗教等材料。他思考敏锐、分析精细、推断循回递进、构思步步趋入,揭示出人们心灵的底层,这就是精神分析的内容极其丰富的根源。

理论贡献

精神分析理论
精神分析理论属于心理动力学理论,是奥地利精神科医生弗洛伊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创立。精神分析理论是现代心理学的奠基石,它的影响远不是局限于临床心理学领域,对于整个心理科学乃至西方人文科学的各个领域均有深远的影响,它的影响可与达尔文的进化论相提并论。它有以下几种基本理论:
精神层次理论
该理论是阐述人的精神活动,包括欲望、冲动、思维,幻想、判断、决定、情感等等、会在不同的意识层次里发生和进行。不同的意识层次包括意识,前意识,潜意识和三个层次,好像深浅不同的地壳层次而存在,故称之为精神层次。
人的心理活动有些是能够被自己觉察到的,只要我们集中注意力,就会发觉内心不断有一个个观念、意象或情感流过,这种能够被自己意识到的心理活动叫做意识。而一些本能冲动、被压抑的欲望或生命力却在不知不觉的潜在境界里发生,因不符合社会道德和本人的理智,无法进入意识被个体所觉察,这种潜伏着的无法被觉察的思想、观念、欲望等心理活动被称之为潜意识。下意识乃界于意识与潜意识的层次中间,一些不愉快或痛苦的感觉、觉、意念、回忆常被压存在下意识这个层次、一般情况下不会被个体所觉察,但当个体的控制能力松懈时比如醉酒、催眠状态或梦境中,偶尔会暂时出现在意识层次里、让个体觉察到。
人格结构理论
人格结构理论即社会化理论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结构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组成。
尽管对弗洛伊德的学说一直存在着争论,他仍不愧为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位极其伟大的人物。他的心理学观点使我们对人类思想的观念发生了彻底的革命,他提出的概念和术语已被普遍使用——例如,本我(Id),自我(Ego),超我(Super-Ego),恋母情绪(Oedipus complex)和死亡冲动(Death Drive或Death Instinct)。
本我即原我,是指原始的自己,包含生存所需的基本欲望、冲动和生命力。本我是一切心理能量之源,本我按快乐原则行事,它不理会社会道德、外在的行为规范,它唯一的要求是获得快乐,避免痛苦,本我的目标乃是求得个体的舒适,生存及繁殖,它是无意识的,不被个体所觉察。
自我,其德文原意即是指“自己”,是自己可意识到的执行思考、感觉、判断或记忆的部分,自我的机能是寻求“本我”冲动得以满足,而同时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它遵循的是“现实原则”,为本我服务。
超我,是人格结构中代表理想的部分,它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内化社会及文化环境的价值观念而形成,其机能主要在监督、批判及管束自己的行为,超我的特点是追求完美,所以它与本我一样是非现实的,超我大部分也是无意识的,超我要求自我按社会可接受的方式去满足本我,它所遵循的是“道德原则”。
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要想保持心理健康,三个部分必须始终是和谐的。
性本能理论
弗洛伊德认为人的精神活动的能量来源于本能,本能是推动个体行为的内在动力。人类最基本的本能有两类:一类是生的本能,另一类是死亡本能或攻击本能,生的本能包括性欲本能与个体生存本能,其目的是保持种族的繁衍与个体的生存。弗洛伊德是泛性论者,在他的眼里,性欲有着广义的含意,是指人们一切追求快乐的欲望,性本能冲动是人一切心理活动的内在动力,当这种能量(弗洛伊德称之为力必多)积聚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机体的紧张,机体就要寻求途径释放能量。弗洛伊德将人的性心理发展划分为5个阶段:①口欲期;②肛门期;③性蕾欲期;④潜伏期;⑤生殖期。刚生下来的婴儿就懂得吸乳,乳头摩擦口唇粘膜引起快感,叫做口欲期性欲。1岁半以后学会自己大小便,粪块摩擦直肠肛门粘膜产生快感,叫做肛门期性欲。儿童到3岁以后懂得了两性的区别,开始对异性父母眷恋,对同性父母嫉恨,这一阶段叫性蕾欲期,其间充满复杂的矛盾和冲突,儿童会体验到俄底普斯(Oedipus)情结(或称为恋母情节)和厄勒克特拉(Electra)情结(或称为恋父情节),这种感情更具性的意义,不过还只是心理上的性爱而非生理上的性爱。只有经过潜伏期到达青春期性腺成熟才有成年的性欲。成年人成熟的性欲以生殖器性交为最高满足形式,兼具繁衍后代的功能,这就进入了生殖期。弗洛伊德认为成人人格的基本组成部分在前三个发展阶段已基本形成,所以儿童的早年环境、早期经历对其成年后的人格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许多成人的变态心理、心理冲突都可追溯到早年期创伤性经历和压抑的情结。
弗洛伊德在后期对提出了死亡本能即桑纳托斯(thanatos),它是促使人类返回生命前非生命状态的力量。死亡是生命的终结,是生命的最后稳定状态,生命只有在这时才不再需要为满足生理欲望而斗争。只有在此时,生命不再有焦虑和抑郁,所以所有生命的最终目标是死亡。死亡本能派生出攻击、破坏、战争等一切毁灭行为。当它转向机体内部时,导致个体的自责,甚至自伤自杀,当它转向外部世界时,导致对他人的攻击、仇恨、谋杀等。
释梦理论
弗洛伊德是一个心理决定论者,他认为人类的心理活动有着严格的因果关系,没有一件事是偶然的,梦也不例外,绝不是偶然形成的联想,而是愿望的达成,在睡眠时,超我的检查松懈,潜意识中的欲望绕过抵抗,并以伪装的方式,乘机闯入意识而形成梦,可见梦是对清醒时被压抑到潜意识中的欲望的一种委婉表达。梦是通向潜意识的一条秘密通道。通过对梦的分析可以窥见人的内部心理,探究其潜意识中的欲望和冲突。通过释梦可以治疗神经症。
心理防御机制理论
弗洛伊德的女儿安娜·弗洛伊德在其父亲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心理防御机制理论”。心理防御机制是自我的一种防卫功能,很多时候,超我与原我之间,原我与现实之间,经常会有矛盾和冲突,这时人就会感到痛苦和焦虑,这时自我可以在不知不觉之中,以某种方式,调整一个冲突双方的关系,使超我的监察可以接受,同时原我的欲望又可以得到某种形式的满足,从而缓和焦虑,消除痛苦,这就是自我的心理防御机制,它包括压抑、否认、投射,退化、隔离、抵消转化、合理化、补偿、升华、幽默、反向形成等各种形式。人类在正常和病态情况下都在不自觉地运用,运用得当,可减轻痛苦,帮助度过心理难关,防止精神崩溃,运用过度就会表现出焦虑抑郁等病态心理症状。
压抑——当一个人的某种观念、情感或冲动不能被超我接受时,就被潜抑到无意识中去,以使个体不再因之而产生焦虑、痛苦,这是一种不自觉的主动遗忘和抑制。如很多人宁愿相信自己能中六合彩而不愿想像自己出街时遇车祸的危险,其实后一种的概率远比前者大,这是一种压抑机制的不自觉运用,因为当人意识到每次出街都要面临车祸的威胁时就会感到焦虑,人为了避免焦虑故意将其遗忘。
否认——指有意或无意地拒绝承认那些不愉快的现实以保护自我的心理防御机制。如有的人听到亲人突然死亡的消息,短期内否认有此事以减免突如其来的精神打击。
投射——指个体将自己不能容忍的冲动、欲望转移到他人的身上,以免除自责的痛苦,如一个人性张力过大,做梦时都梦见另一个人与异性在发生性行为,这是自我为了逃避超我的责难,又要满足自我的需要,将自己的欲望投射到别人的身上从而得到一种解脱的心理机制。
退行——当人受到挫折无法应付时,即放弃已经学会的成熟态度和行为模式,使用以往较幼稚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欲望,这叫退行。如某些性变态病人就是如此,成年人遇到性的挫折无法满足时就用幼年性欲的方式来表达非常态的满足,例如在异性面前暴露自己的生殖器等。
隔离——将一些不快的事实或情感分隔于意识之外,以免引起精神上的不愉快,这种机制叫隔离,如人们来月经很多人都说成“来例假”人死了叫“仙逝”“归天”,这样说起来可以避免尴尬或悲哀。
抵消——以象征性的行为来抵消已往发生的痛苦事件,如强迫症病人固定的仪式动作常是用来抵消无意识中乱伦感情和其他痛苦体验。
转化——指精神上的痛苦,焦虑转化为躯体症状表现出来,从而避开了心理焦虑和痛苦,如歇斯底里病人的内心焦虑或心理冲突往往以躯体化的症状表现出来,如瘫痪、失音、抽搐,晕厥、痉挛性斜颈等等,病者自己对此完全不知觉,转化的动机完全是潜意识的,是病者意识不能承认的。
补偿——是指个体利用某种方法来弥补其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从而掩盖自己的自卑感和不安全感,所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就是这种作用。
合理化——是个体遭受挫折时用利于自己的理由来为自己辨解,将面临的窘境加以文饰,以隐满自己的真实动机,从而为自己进行解脱的一种心理防御机制,如狐狸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是酸的。
升华——指被压抑的不符合社会规范的原始冲动或欲望用符合社会要求的建设性方式表达出来的一种心理防御机制,如用跳舞,绘画,文学等形式来替代性本能冲动的发泄。
幽默——是指以幽默的语言或行为来应付紧张的情境或表达潜意识的欲望。通过幽默来表达攻击性或性欲望,可以不必担心自我或超我的抵制,在人类的幽默中关于性爱,死亡、淘汰,攻击等话题是最受人欢迎的,它们包含着大量的受压抑的思想。
固着——心理未完全成熟,停滞在某一性心理发展水平。即如果在性心理发展的某个阶段得到“过分的满足”或者“受到挫折”会导致固着,固着将导致无法正常地进入性心理发展的下一个阶段。
反向形式——自认为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心欲望或冲动会引起自我和超我的抵制,表现出来会被社会惩罚或引起内心焦虑,故朝相反的途径释放导致反向形式。如有些恐人症的病人内心是渴望接触异性的,但却偏偏表现出对异性恐惧。

现代法理学的只要流派介绍

法学流派名称
代表性观点
主要代表人物
主要代表作
注释法学派
把罗马法作为理性的规范来研究,主要是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对罗马法加以注释
阿佐(意)
《法典汇编》
《习惯注释法》
阿库修斯(意)
《通用注释》
评论法学派
注重联系实际生活来解释罗马法,强调罗马法与教会法、日耳曼法习惯法和中世纪城市法的结合,目的在于应用罗马法。除注释方法外,还注重论述。
巴尔多鲁(意)
《<学说汇编>评述》、《罗马前期法典九卷评注》、《罗马后期法典标准评注》
巴尔杜斯(意)
《<学说汇编>第一部评注》
古典自然法学派
1、 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之外,还有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以人类理性为基础,是一切人的共同规范,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受自然法支配。
2、 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人权是天赋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3、 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格劳修斯(荷)
《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
斯诺宾莎(荷)
《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普芬道夫(德)
《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
霍布斯(英)
《利维坦》 《论证体》
洛克(英)
《政府论》
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卢梭(法)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
哲理法学派
用哲学的方法与观点来阐述法律理论、构建法律制度、法理学说和法律概念
康德(德)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黑格尔(德)
《法哲学原理》
功利法学派
“趋乐避苦”是人的本能,它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因此法律也要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英)
《道德与立法原理
》、《政府片论》、《刑法与补偿理论》
詹姆斯*密尔(英)
《政府论》、《法学篇》、《国际法篇》
历史法学派
1、 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
2、 发的形成与发展是自发的、历史的、缓慢的,不能通过立法行为一蹴而就
3、 习惯法是最能体现民族意识、最具有生命力,而且又是活生生的存在于人民之中的法。习惯法优于成文的法典,是最好的法律形式
胡果(德)
《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市民法教科书》、《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
萨维尼(德)
《占有权论》、《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史》、《现代罗马法的体系》
普赫塔(德)
《习惯法》、《潘德克顿教科书》、《教会法入门》、《法理学教程》
祁克(德)
《德意志全体法论》(全四卷)、《德意志私法论》(全三卷)
温德海得(德)
《关于前提的罗马法理论》、《条件成就的效力》、《潘德克顿教科书》
梅因(英)
《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律与习惯》
分析法学派
1、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不管善恶与否,只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制定和颁布,就都具备法的性质与作用,恶法也是法。
2、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只限于实在法,只需对实在法进行分析研究,法的价值判断是伦理学的任务
奥斯丁(英)
《法理学范围之确定》、《法理学讲义》
霍德兰(英)
《法理学的要素》
格雷(美)
《法律的性质与渊源》
目的法学派
1、 法的来源是实用的目的,目的是法的创造者。法不是历史因素自发的产物,而是人们有意识地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制定的,这个目的就是社会利益。
2、 倡导为权利而斗争,认为其是为达到保障社会利益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
耶林(德)
《法律的目的》、《为权利而斗争》、《法理学的诙谐与严肃》
实用主义法学派
1、 把法律理解为“与社会方便的东西”
2、 把法律视为经验的总结与体现,强调法官不能仅从逻辑出发,而要从社会现状出发来进行裁判。提出法律预测的观点,认为法律是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决定的预测。
霍尔姆斯(美)
《普通法》、《法律的道路》
布兰代斯(美)
《他人之钱》、《巨大的诅咒》
社会学法学派
1、 人类文明包括对自然界的控制和对社会的控制,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2、 法律包括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其任务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与愿望。
3、 要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必须推翻禁锢法学发展的旧观念和方法,采用注重研究法律实际社会效果的社会学法学方法。
庞德(美)
《法理学》、《法律哲学导论》、《法律与道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卡多拉(美)
《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
1、 人类有分工合作的天性,社会连带关系是人类的天赋,只有在这种分工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中,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2、 连带关系是国家和法存在的基础,因而国家机器是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的公正机构
3、 国际法只能建立在国与国之间连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
狄冀(法)
《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
杜尔干(法)
《自杀论》
自由法学派
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
惹尼(法)
《私法实在法的解释方法与渊源》、《私法实在法的科学技术》
埃利希(奥地利)
《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法学逻辑》
坎托罗维奇(德)
《法学与社会学》、《国家的理论》、《法学》、《法的定义》
利益法学派
法律的目的在于谋取利益,因此法官应当主义各种利益,创造法律来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赫克(德)
《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概念学与利益法学》、《法哲学与利益法学》
坎儿茨巴赫
《帝国法院的智慧》
心理法学派
1、 法律是人的一种精神活动,其本质是人类心理体验的结果。
2、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的精神活动,但两者不同。道德是单方面的,仅涉及义务;而法律是双方面的,涉及权利与义务
塔尔德(法)
《模仿规律》、《社会规律》
沃德(美)
《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
冯特(德)
《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
彼得拉日茨基(波)
《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
现实主义法学派
1、 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
2、 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
3、 法律规范只是立法者的法律见解,不能约束法官,法官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为之中
弗兰克(美)
《法与现代精神》、《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深化与现实》
卢埃林(美)
《现实主义法理学——下一步》、《法学——现实主义的理论与实际》、《普通法传统》
纯粹法学派
1、 法律是纯粹的独立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不与其他社会现象相联系的,其效力与现实无关
2、 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3、 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
凯尔森(美)
《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
新自然法学派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
富勒(美)
《法理学》、《法律在探讨自己》、《法的道德性》
德沃金(美)
《认真对待权利》
罗尔斯(美)
《正义论》
新分析法学派
1、 法学要从形式上分析法律,法律不是一种命令,而是一种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次要规则授予权力与权利
2、 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无联系。法律制度只有结合法律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政策来研究,才能达到分析的目的
哈特(英)
《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刑法的道德性》
麦考密克(英)
《法律推理与法律学说》、《法律权利与社会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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