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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行为: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

时间: 2023-08-23 21:26:12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往往包含着企业的核心技术、商业模式等重要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可能会导致企业的重大损失,因此,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成为了企业管理者必须关注的问题。

侵犯行为: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

一、加强员工教育

员工是企业信息泄露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加强员工教育是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手段。企业应该制定相关的保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和培训。

二、加强技术保护

技术保护是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应该采取多种技术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如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范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

三、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应该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中,明确合同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在合同中规定保密期限和保密方式。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执行符合保密要求。

四、加强管理监督

管理监督是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机制,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明确保密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对保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综上所述,防范商业秘密泄露是企业管理者必须关注的问题。加强员工教育、加强技术保护、加强合同管理和加强管理监督是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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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简述 侵犯商业秘密 的行为如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 不正当手段 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 违反合同约定 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法律客观:
《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经营都会有自身的商业秘密,但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应当符合四个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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