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社会中,受害人常常会遭受其他人的指责和攻击。这些责备可能来自于社会、家庭、甚至是受害人自己。但是,为什么受害人会被责怪,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人们为什么责受害人
一、责备他们的行为
许多人责备受害人的行为或错误的决定。例如,对于一个受到性骚扰的女性,有些人会问她为什么穿得那么暴露?一些人可能认为,如果她穿得保守一些,她就不会受到性骚扰。这种想法慢慢地导致人们责怪受害人,而不是责备肇事者。同样的,如果某个人在街上被抢劫,人们可能会责怪他们走在一个不安全的区域。
二、社会观念的影响
社会观念也影响着人们对受害人的态度。有些时候,社会会误认为有些人应该为自己所发生的事情负责。例如,如果一个人在酒吧里被性侵犯,有些人甚至会说:“你去酒吧喝酒,自己招惹麻烦”,而不是责怪肇事者。这种社会观念是错误的,但是它仍然存在并影响着人们的想法。
三、自责和内疚
有时候,受害人也会自责和内疚。例如,一个受到家庭暴力的人可能会感到内疚,认为自己应该做得更好去避免这种情况。这种内疚感并非来自于其他人的责备,而是源自受害人自身。这种自责和内疚是危险和有害的,它们可能阻碍受害人寻求帮助。
四、忽视肇事者的责任
最后,人们责怪受害人可能是因为他们忽视肇事者应负的责任。当我们责备受害人时,我们让肇事者逃脱了责任。这可能导致肇事者不受惩罚,并且在将来继续犯罪。
综上所述,责怪受害人是不合理的。我们应该借助适当的资源,帮助他们振作起来,而不是责怪他们。在社会中有着正确的观念意识,认识到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都无法预见事态和对事态的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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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对这样的俗语耳熟能详: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一个巴掌拍不响。
你是否经常在社会新闻下面看到这样的评论:他丈夫为什么会家暴她,这个女人一定做了什么错事。
上述言论就是典型的受害者有罪论的说法。
受害者有罪论,顾名思义,就是认为受害者之所以被加害,是因为其自身有问题导致的一种言论。很显然,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问题是,为什么很多人会产生这种想法呢?受害者有罪论的背后有着什么样的心理动机呢?
美国心理学家勒那提出过一个“公正世界信念”理论,它是人格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范畴的一个概念,该理论认为人们都普遍持有一种信念,即这个世界是公正的,在这个公正的世界里,人们都应该得到其应该得到的。如果没有得到你应得的,或者你得到了你不应该得的,那一定是你做了什么导致的。
受害者有罪理论的背后有两个主要的影响因素:一个是人们出于安全感的心理需求;另一个是人们在进行决策时,普遍缺少批判性思维。
先说第一个:人们对安全感的心理需求。
人们总是会夸大了因果关系在事件归因中的影响程度,人的大脑在进化的过程中,会下意识的选择自己有利的结果,人们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行为模式,是因为这样可以给自己建立安全感。
因为人们在面临不好的事件时,比如枪杀案,抢劫案,强奸案等,大家的内心是非常恐惧和焦虑的,如果他们认为一切都是犯罪分子的过错,那么就意味着,他们也有可能会面临同样的危险,因为他们的力量无法与犯罪分子进行对抗。
相反,如果大家认为这一切后果是受害者导致的,比如,你被杀害是因为你半夜出门了,你被强奸是因为你穿的太过暴露,这样就会给自己营造一种错觉,即:如果我不半夜出门,我就不会被杀害;如果我穿的多一些,我就不会被强奸。只要我不作出和受害者相似的行为,不好的事情就一定不会发生在我身上。
另一方面,人们在面对一种突发的危机事件时,想要一下子厘清背后真正的原因是很难的,而人们心理上又无法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自己的周围存在这样一个悬而未解的危险因素的。那该怎么办呢,人们发现在这无数个未解之谜当中,有一个因素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被害者被加害的事实。如果认为这一切都是由受害者造成的,那么他们就会给自己一个看上去莫须有的解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自己的焦虑情绪。
再说下第二个因素:即人们普遍缺少批判性思维。
先给大家分享一个发生在我身边的小故事,最近互联网公司都在疯狂裁员,很不幸一个朋友也倒在了历史的车轮之下,在公司威逼利诱下,他签订了离职协议,办理了离职手续。
回到家整理离职材料时,他才后知后觉的发现,他在这家公司工作的三年时间里,每天几乎都9点多下班,累积下来竟然有上千个小时的加班时长,另外还有十二天的年休假没有休。
这他妈可是一笔不小的数额,不讨要回来,就他妈亏大了。
于是他整理资料,收集证据,向市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经历了”申诉-->开庭通知->举证->疫情延期开庭->开庭”,在收到裁决书那天,他彻底傻眼了,仲裁庭竟然判定他不符合申诉资格,被撤销申请,理由是他和公司已经签订了离职协议,兜底条款里面写明他和公司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于是他向仲裁员提出自己的质疑,说这明显是霸王条款啊,而且也没有写清楚任何包括的范围是什么啊?仲裁员听到他的疑问,一脸嘲笑的说,你但凡有点法律常识,就不会问出这么白痴的问题。
如果非要给批判性思维下一个定义,可以这样描述:它是一种,进行深刻反思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它可以帮助我们在观察,体验,沟通,思考,推理的过程中,不断获取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积极的分析,评估,整合,从而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
我们大部分人的思维方式都是有缺陷的,我们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思维方式哪里出了问题,当然也就无从谈起进行批判性思维了。但是有几个标准可以帮我们区分什么是好思维,什么是坏思维。一是僵化的信息,坏的思维者往往会根据大脑中存在的自己都还没有理解的知识来做为说辞说服自己,好的思维者会将他们进行加工,去伪存真,转化为有意义的东西再加以利用;二是活跃的谬论,坏思维者会不断重复使用强化错误的信息,而不自知;恰恰相反,好的思维者会积极使用有效的信息,持续产生理智的认知。
批判性思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质,就是公允性,就是我们在每个具体场景中,都能不偏不倚的对待,而我们在现实中,更倾向于用偏差的视角看待别人的观点,我们总是习惯于贬低与自己冲突的观点,哪怕这种观点是相对客观正确的。
我们的认知偏见,一直在拖我们进行批判性思维的后腿,就像我们总是想当然的认为一个蓬头垢面的流浪汉会是一个潜在的小偷;一个衣着光鲜亮丽的人一定很富有;我们总是认为我们具有的知识结构,别人也应该具有,就像上文中提到的那位仲裁员对我同事法律知识缺乏的嘲讽。受害者有罪论是一个本不该出现的怪现象,不管是人们心理上的为了自我保护而建立起来的错误归因,还是我们普遍缺乏的批判性思维。
希望每一个有缘读到这篇文章的人,都能够意识到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有温度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毕竟雪山崩塌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谁又能料到自己是不是下一个别人眼中“有罪的受害者”呢?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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