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宣布了一项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变革,即“6月1日起离婚新规定”。这项新规定对婚姻法进行了重要修订,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本文将从家庭稳定角度、人权角度以及社会经济影响角度对这一新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思考。
6月1日起离婚新规定
首先,从家庭稳定角度来看,“6月1日起离婚新规定”具有积极意义。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之一,家庭的稳定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家庭稳定受到了严重威胁。新规定强调了婚姻的尊重和责任,要求双方必须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和双方协商,方可申请离婚。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助于减少没有经过多方思考和沟通的轻易离婚情况的发生,对于保障家庭稳定和提倡爱情长久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其次,从人权角度来看,“6月1日起离婚新规定”平衡了双方的权益。在婚姻关系中,双方拥有平等的权益,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某一方通过离婚来获取财产或利益的情况。新规定对于这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调了离婚时财产、子女抚养权等权益的保护。这有助于避免弱势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从而维护了双方的人权,加强了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最后,从社会经济影响角度来看,“6月1日起离婚新规定”将对社会经济产生深远影响。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更关系到家庭的财产、子女的抚养以及社会的稳定。在旧有离婚模式下,一方通过离婚获得财产分割,常常导致家庭资产大量流失,给社会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新规定强调了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家庭财产不受破坏,并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这对于社会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6月1日起的离婚新规定对家庭稳定、人权保护以及社会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们应当认识到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婚姻是一种责任和承诺,离婚仅仅是最后的选择。通过加强对离婚过程的规范和监管,可以有效减少脆弱家庭的崩溃,增强夫妻双方对婚姻责任的认识,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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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具体办理机关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几种情况不在“跨省通办”受理范围
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施后,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四川省“跨省通办”的试点业务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跨省通办”受理范围。即——
结婚登记“跨省通办”: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跨省通办”: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不跨省通办业务: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跨省通办”。
举例说明:
陈先生,户籍在福建省霞浦县,长期工作生活在成都市金牛区,并持有成都市金牛区的居住证,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以前只能回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办理结婚登记,在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后,他既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在居住证发放地成都市金牛区办理结婚登记。
6月1日起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解读来了
居住证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必要证件
需要提交的证件要求
在经常居住地办理结(离)婚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离婚不一定需要回当地才能办理。通常情况下,离婚不是必须在本地办理离婚手续的。一般离婚有2种方法: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那么可以到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的夫妻中的一方,可以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审查通过的,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双方即可领取离婚证。若双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直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地协议离婚: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文件,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也就是说,上述几个省、市的居民可以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在当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无需返回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异地诉讼离婚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异地起诉离婚需要材料:
1、起诉书;
2、结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关系的证明;
5、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6、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7、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8、双方经济收入、银行存款、股权、股票、等证明材料;
9、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11、曾经过离婚诉讼的,需要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家庭暴力和对方有过错的也要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医院病例、居委会或110出警记录、邻居证言、录音录像、短信等。
异地离婚的注意事项有:
1、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2、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离婚诉讼时间是:
诉讼离婚最快需要三个月。离婚诉讼一审需要的时间可能是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不等。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法律主观:
1、协议离婚的夫妻有一个月的冷静期,诉讼离婚的夫妻没有 离婚冷静期 。 2、根据法律规定,夫妻 双方协议离婚 的,应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 一方不愿意离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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