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更加注重个人发展和追求自由的生活方式,许多夫妻在结婚后选择不生育子女。这引起了一个争议:不生孩子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吗?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因为不生孩子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人口、婚姻法、人权等等。
不生孩子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吗
首先,从人口角度来看,许多国家面临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人口负增长、社会空巢化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很多国家通过实施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来增加人口数量。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生育子女可能会被视为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不生孩子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之一,因为夫妻之间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可能会对国家的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其次,从婚姻法的角度来看,夫妻之间有一个基本的法律责任,那就是共同养育和教育子女。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不愿意生育子女,这可能会违反婚姻法,因为这会影响到家庭的平衡和健康,可能会导致其他婚姻矛盾和冲突。因此,如果不生孩子会影响到夫妻之间的家庭关系,这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之一。
第三,从人权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人生方式和生育计划。如果夫妻之间有一个共同的协议不要生育子女,这是完全合法和合理的,应该得到尊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改变了主意,这不应该成为离婚的理由。因为这侵犯了夫妻之间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综上所述,不生孩子是否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从人口、婚姻法和人权等多个角度来进行评估。如果不生育子女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或者影响到夫妻之间的家庭关系和平衡,那么不生孩子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之一。但是,如果夫妻之间有一个共同的协议不要生育子女,并且没有违反婚姻法或其他国家法律,那么不应该将不生孩子作为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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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首先,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必须是基于感情破裂这个基础上,因而不生二胎并不能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以此理由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会予以受理。2、在法理上来说,女性是享有生育自由权的,任何人都无法剥夺这样的权利,如此带有威胁性质的离婚理由 ,是不构成起诉离婚的条件的。3、因此,在此情况之下,双方若是就生不生二胎达不成一致,只能选择起诉,但是我们在起诉之前必须要搞清楚,是否夫妻双方已经没有了挽回的余地,毕竟结婚是大事,离婚也不能儿戏。4、起诉离婚中,基于夫妻感情破裂,并以此出具的证据和客观事实,在经过法院审核之后,觉得可以予以立案的,才会立案。5、就起诉而言,就相当于双方已经半点情面不讲,上法庭就如同战场,就是否离婚、孩子的归属、财产的分配,法院都会一一予以调解或判决。6、所以,准备离婚,或者有这个念头的夫妻都应该明白,在矛盾没有大到不可调节的一步时,千万不要走这一步,一整个家庭的完整是需要付出很多努力的,不妨好好沟通,留彼此一个体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主观:
女方不生育是否能被看着是感情破裂,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规定因一方或双方患有不育症可作为人民 法院判决离婚 的一项根据。 法律上只承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在各种原因包括不育症的直接影响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既成事实,如确存在,才可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主观:
不能不要孩子,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一)抚养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二)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三)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我国《民法典》婚姻编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关键是要区分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如果对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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