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庭审中申请回避是常见的情况。法官需要明确掌握处理回避申请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庭审公正、公平、客观。
庭审中申请回避的怎么处理
一、回避申请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回避申请是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为法官本人或者其直接利害关系人有不能一开始就证实或者认定的其他关系导致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的申请。其目的在于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客观,并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回避适用范围包括、法官、书记员、鉴定人、证人、翻译人等。
二、回避申请的程序
回避主要有自动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自动回避是由法官本人自行放弃审判权,不需要诉讼当事人申请。申请回避是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回避是以申请书的形式呈递到法院,由审查员在10日内进行审核并及时决定是否回避。
三、回避申请的标准
回避的标准是准确、恰当的裁判利益标准,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法官、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本人或与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在本案中是当事人、代理人、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鉴定人等,或是本案的直接利益相关人。
2.因故妨碍公正裁判
因故妨碍公正裁判是指法官、书记员等在本案案情熟悉后,发现自己与本案当事人有特殊和严重的关系,如亲戚、朋友等,可自行申请回避;若被人提出回避申请,应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3.可疑性质
可疑性质是指法官、书记员等在本案中与当事人存在一定的的关系,但主要存在的是“客观上出现的审判偏向性”问题,如对某一方案异议较多,对一方的证据匆忙、轻率作出裁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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