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以强制手段实现债权人的权益,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阶段。而申请执行便是执行程序的开始,下面将从多个角度分析申请执行的流程。
申请执行的流程
一、申请执行的主体
申请执行的主体应当是具备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即是权利人或者义务人,或者是依法继承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地位的人。当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时(如权利人死亡或被撤销),其继承人、受继承人转继承的人或者被撤销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财产托管人、遗产管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执行。
二、准备申请执行所需的证据
申请执行必须要有依据,所以准备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主要的证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法院判决或裁定书,并应当提供公证、鉴定、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执行的过程
1. 填写申请书和提供证据:在填写申请书的时候,必须准确、完整的填写各项内容,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据。
2. 递交申请书:在完成必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递交申请书,可以通过亲自递交、邮寄或者通过网络直接申请等方式进行递交。
3. 审查立案:法院应当在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立即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
4. 等待法院的处理:在立案之后,执行法院涉及到的人员会立即开始进行处理。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时开庭进行解决等。
5. 执行的结果: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处理,可能会发生的结果包括财产被扣押、查封、拍卖等,执行程序结束后,法院会出具法院执行情况告知书。
四、各种情况的处理方式
1. 财产性执行:指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或让其财产被处分,以实现债权的方式。
2. 非财产性执行:指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能行为,以实现债权的方式。
3. 继续执行: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则可以再次递交执行申请,继续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的流程需要准备证据,填写申请书并递交,同时需要等待法院进行处理,最后得到执行结果。不同于财产性执行的是非财产性执行和继续执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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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第二步:法院受理、第三步:申请复议、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怎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流程相关内容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3、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
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5、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6、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权、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7、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执行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3、在国内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流程主要是:
1、审查立案;
2、通知履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间要分情况:
1、个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2、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3、法院强制执行时间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
我国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鲜明的特征,我国的法律也对强制执行根据做出了规范。
强制执行的特征
1、执行只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执行权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在我国,行使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这实际上是由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决定的。
3、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具有强制性。
4、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行根据,是指执行机关据以采取民事执行措施的各种法律文书。执行根据也被称为执行名义、债务名义。
强制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启动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不得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不得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根据被撤销,执行程序必须终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决定书。这类法律文书既包括由本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决定书,也包括由上级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这类法律文书主要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害,可以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对损害赔偿作出的判决就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法院对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问题作出的裁定,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达成协议所制作的文书,就是调解书。
3、学界一般认为,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有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也是执行根据。人们通常认为,《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律强制执行,就说明仲裁裁决本身即具有执行根据。现行的仲裁执行制度也是根据这样的认识来设置的。不过,理论上,仲裁裁决本身便不具有执行力,因为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只有经过法院的确认,仲裁裁决才能得以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直接赋予了仲裁裁决执行力。(关于这一问题阐述,可参见本书第十单元仲裁与民事诉讼对接部分)
4、公证机构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是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它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对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从而赋予这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使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可以直接根据这些债权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文书、外国仲裁机构裁决书是各国司法协助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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