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申请回避是指当某一方认为法庭、法官、书记员、陪审员等司法人员可能因为利益、关系、成见等因素,不具备公正、客观的审判条件时,可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与公正审判的原则,对于避免司法不公、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庭上申请回避是怎么回事
法庭上申请回避的种类:
1. 法官回避
法官回避是指在审查案情后,因为身份、关系、利益等因素与当事人存在往来,或者是有亲戚、朋友关系等因素导致影响到自己的公正态度,就应该主动回避。如果有当事人发现了此情况,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2. 陪审员回避
陪审员回避是指在被选为陪审员后,因为身份、关系、利益等因素可能导致在审理案件时行使公正职责时存在障碍,就应该主动提出回避。当然,如果当事人发现了此情况,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3. 书记员回避
书记员回避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书记员如果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等共同诉讼的关系、亲戚或朋友关系,就可能影响其向法官汇报案情或陈述本方的意见,因此书记员也应该避免参与本案事务。
申请回避的程序:
1. 申请回避的时限
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法官等司法人员的与其有利益或关系或者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可以在庭审开始前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一般是在开庭前十五天提出,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延迟一定的时间。
2. 回避申请的内容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需要说明本案关系、利益以及与解决本案有关的亲戚、朋友关系等具体情形。
3. 回避审查
法院会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的事实无法证明或者认为不足以导致法官等司法人员产生影响,则驳回申请。如果申请成立,就会回避该法官等司法人员参与本案件。
申请回避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当然,申请回避也需要注意到一些问题:
1. 回避申请需要具体的事实基础,不能毫无根据或太牵强。
2. 回避申请需要在合适的时间进行,过晚可能会影响案件进展或无法回避。
3. 回避申请的某一方,如果多次滥用回避制度,可能会被认为是过度敏感,因此要适度使用申请回避的权利。
总之,申请回避是法庭上常见的法律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需要注意合适的申请时机和具体的事实基础,避免滥用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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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回避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 代理 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民事 诉讼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 (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 在我国民事诉讼是一种基本的诉讼类型,是一种法律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对于民事诉讼具体的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说明。总而言之,在生活中或者是工作中,遇到侵害自身利益的事件时,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分析: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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