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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定义是什么

时间: 2023-10-09 22:03:53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传销这个词汇变得越来越常见。传销是指通过发展下线来获取利润的商业模式,也称为多层次营销,简称MLM。在传销中,参与者可以通过销售商品以及发展下线来赚取奖励和佣金。

传销的定义是什么

然而,传销并不是合法的商业模式,因为它的核心是招募人员并获得其资金,而不是销售产品。在传销中,参与者常常被鼓励花费大量的钱来购买产品,以获得更高的回报。然而,这些产品往往没有实际的价值,参与者只是为了满足招募条件而购买。

从法律角度来看,传销是被严格禁止的。在这些商业模式中,无论是上线还是下线,都可能因为向组织中支付现金而遭受损失。此外,参与者经常面临无法退货、未能获得许诺的补偿和必须雇用下线的压力。

然而,尽管传销被禁止,但它仍然在很多地区存在,并且每年都有人因此被骗。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传销的恶劣影响,并与其决裂。

从社会角度来看,传销带来的危害不仅是在个人层面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传销会引起财务损失、社会不信任和信任危机,而这些都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此外,很多传销组织的经营方式还涉及诈骗和洗钱行为,这将对社会生态系统产生非常不良的影响。

同时,传销也会对个人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在传销策略中,组织者往往对参与者进行洗脑,让他们相信必须尽快购买产品和发展下线才能获得更多的利润。这会对参与者的心理造成很大负担。许多参与者因此陷入了沉重的债务,并损失了家庭和朋友的信任,有些甚至被迫离开自己的工作或生活。所有这些都会对个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了避免成为传销骗局的受害者,我们可以做以下几件事情。首先,了解常见的传销模式,警惕邀请加入类似团队的邀请,特别是对于那些只关注招募而无关产品销售的“机会”。其次,一旦自己成为了传销参与者的过程中,要时时保持警惕,不要盲目相信组织者的承诺。最终,如果您注意到自己或身边的人可能已经被卷入传销欺诈中,请寻求专业机构帮助,及时终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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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的定义?

网络传销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型传销方式,是随着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而使网络广告形式、网络交易手段、网络联系媒介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的传销现象。
目前网络传销主要有“纯网式”和“嫁接式”两大类型。
1.“纯网式”是目前主流的网络传销类型,即拉人加入、信息传递等均通过网络来实现。从工商、公安部门最近几年查处的网络传销案件来看,主要有五种版本:
一是传统传销网络版。传统传销以互联网为平台,借助网络来推销实物商品,发展下线营利,这种操作方式较低级,行为过于明显,已逐渐被传销分子抛弃。
二是电子商务版。假借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的有关政策,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为名,变相收取入门费,并设定各种奖励方式,激励会员发展下线,这是目前传销分子惯用的欺骗方式。如我局查处的“中国数字农村网”传销案就属于这种方式。
三是投资理财版。假借个人理财名义,以私募基金、发行原始股为幌子,骗取网民入会来获取高额利润,并以“返还原始股、回报基金”等激励措施,鼓动人会者发展会员。
四是网络游戏版。在各游戏论坛、QQ群打诱人广告,号称会员只需在游戏中充值,就可通过网游赚取各种游戏币,继而兑换现金,如果推荐其他用户注册充值还可以获返现金。
五是资本运作版。传销组织打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旗号,一方面以投资一笔资金即可以在短期内取得大额盈利为诱饵,骗取参与者的高额入门费;另一方面以高额提成回报,激励入会者发展下线。这些投资项目并不是针对任何产品或者服务,仅是纯资金运作。其更具诱惑性和欺骗性,时下颇为流行。
2.“嫁接式”网络传销类型,是近年刚出现的一种新型传销模式,传销分子将网络与传统手法嫁接在一起,既利用网络扩散,又落地推广,“网上”和“网下”双管齐下。在具体操作上,传销组织一方面用网络传播方式推销产品变相收取入门费,并发展下线牟利;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年龄大或文化程度低,不具备独立上网能力的发展对象,他们寻找到当地的骨干代理,再由这些骨干通过种种关系秘密接触上述人员,用拉家常的话语,在不知不觉中给这些人员“洗脑”,然后在电脑上帮助这些人进行网上登记和输入推介人基本资料,这样经过“网上”和“地下”相结合,即拓宽了面又照顾到“点”,涉众面极广。如“FKC爱可欣”传销案,传销组织既在网上推销保健产品发展会员,又在网下拓展业务,双管齐下,受骗上当者众多。
目前,网络传销实现了从发布信息、发展人员、计提报酬、资金结算到会员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网络化。由于网络所具有的虚拟性、无边界性、开放性和快捷性等特点,传销组织传播地域更广、违法活动更加隐蔽。网络传销成为当前传销活动中影响最广、危害最大的违法传销行为。它与传统的传销行为相比,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传销标的虚拟化
目前网络传销标的物除了传统的健身器材、保健品、卫生化妆用品等实物产品外,还出现了网络商业广告通讯数据量、经营资金份额、计算机软件、网络远程教育、网络服务空问容量等虚拟服务甚至虚拟概念,传销标的类型趋于复杂化、虚拟化且不易于判断和控制。此外,网络传销组织为了规避政府的监管,往往将传销行为披上“电子商务”活动的外衣,以推销“网络通信业务、等离子、纳米技术产品”等概念性产品为幌子,并借国家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有关政策来伪装其传销行为,遮盖其发展会员或下线牟利的本质,通过大肆鼓吹电子商务造就当代富翁的神话,使大多数不明真相的参与者一方面难以识破组织者的骗局,另一方面又抵挡不住高额利润回报的诱惑而上当受骗。
(二)组织策划隐蔽化
网络传销活动的组织者以互联网为平台实现传销活动的隐蔽式操作:发布、接收、反馈相关信息,对会员进行封闭式的“洗脑”教育;通过网站、即时聊天工具发展会员;通过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上下线之间的联系;通过电子银行吸纳会费、“发工资”,这些方式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网络传销充分利用了网络联系的便利性,和组织者都是通过网上聊天工具进行联系的,而且使用的都是网名,上下线之间只是单线网上联系,会员之间根本没有联系,甚至不知道有其他会员的存在,这是一种“点对点”的联系,其大大增强了网络传销的隐蔽性。
(三)管理运作远程化
由于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网络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从普通传销的以地区性社会关系为传销对象转变为针对所有上网用户为对象。网络传销分子可借助互联网平台向境内外的任何网民推广,扩大了其传播的范围。在运作方式上,网络传销组织往往将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对各级组织者和参与者进行网络远程管理,如在福建省查处的“麦酷”、“世界通”、“立康立”、“月朗”等网络传销案件无一不是通过设在境外的服务器开办传销网站进行远程运作的。而境内传销组织者和参与者则利用网络跨区域发展会员,改变了传统传销的大团队运作、大规模集中、大场所培训、大尺度宣传的运作模式。网络传销成员分散在各地、隶属不同的团队,彼此之间往往互不认识,平时不直接接触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电话等进行业务培训和信息传播等运作。
(四)传销活动高效化
1.利用网络技术实现团伙内部管理的严密化。网络传销犯罪团伙在建立所谓的“商务系统”后,在网站中通过各种加密手段设置不同的登录入口(代理商和会员系统),创建用于作案的办公自动化平台,采用“金字塔”模式对团伙内部的最高组织者、财务管理、各地会员管理、技术维护、教学视频和宣传写作等人员进行管理。所有代理商和会员也可通过此平台查询到积分、工资、会员发展组织图,实现转账、申请代理等功能,整个组织管理严密有序。
2.利用网络即时聊天通讯工具实现“业务拓展”的实时化。网络传销组织大多都通过QQ、MSN、UC等聊天工具进行沟通联络,部分代理商与会员之间还建立了相对固定的QQ群、GOOGLE群,其开展活动的公告、最新动态等情况都通过这些群组进行发布,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3.利用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等方式实现资金交易自动化。网络传销组织中每个代理、会员一般都会开通网上银行,或者使用“支付宝”、“财富通”等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各地代理、各员向“总部”交纳会员的“入会费”,以及“总部”向各地代理、会员支付提成及工资等,整个过程都可以在网上自动完成。
4.利用网络免费空间、论坛、博客等交流平台实现“宣传推广”的全面化。传销团伙的“总部”一般将“高科技产品”的资料、入会规则、入会的丰厚回报、会员入会心得等一系列蛊惑性的资料提供给代理,再由下线代理、分支和会员上传到各类免费空间、论坛、个人博客、个人主页等网络平台,以达到提高其传销产品的真实性、推广传销业务的目的,诱骗更多人上当受骗。
(五)危害结果社会化
目前网络传销行为呈现高发态势,传销组织裂变繁殖速度加快,传销人员往往成几何级数倍增,涉及面更广。几乎所有传销组织对参与者都实行以“精神”为核心、以暴利诱惑为主要手段的多重控制,宣扬“不能相信政府和媒体”、“要敢于跟政府等‘反对传销伟大事业的敌人’做斗争”等偏激错误言论;部分别有用心的人甚至以政府查禁传销为由进行反党反政府宣传,进行高频率、高强度的“洗脑”进而对其产生心理强制,凸显出“经济邪教”的本质特征。同时,网络传销人员和传销方式日趋职业化,部分传销组织者组建了等级森严的传销团队,形成一整套制度体系,掌握和使用一定的暴力管理和对抗执法检查的手段,逐步向黑社会组织性质转变。

传销和营销的区别

1、定义不同:

营销:指营销人员针对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行为的过程。

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2、性质不同:

营销:是合规合法的活动。

传销:是中国禁止的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传销的危害: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

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传销不是国家行为,也不可能是国家行为。虽然给当地带来经济刺激,促进了消费,但其本身组织行为对大多数参与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违反了人类正常生活和活动。

:传销

: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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