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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是什么

时间: 2023-10-13 07:19:24

指导案例是指在具体的社会生活或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和问题,通过一个案例来展现问题的具体情况、分析问题的原因和影响、探讨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效果的实践性教材。对于学生、职业人士、企业管理者等各种群体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他们在实践中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

指导案例是什么

一、指导案例的特点

指导案例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 具体性强。指导案例的内容是从生活实践中提炼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2. 知识面广。指导案例的内容可以覆盖各个领域,如经济、文化、管理等方面。

3. 易于操作。指导案例的解决方案和方法一般都是经过验证或实践过的,对实践操作有很强指导性。

4. 灵活性强。指导案例可以根据不同的实践情况和实践目的进行修改和调整,具有灵活性。

二、指导案例的作用

指导案例在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培养实践能力。指导案例可以提供实践操作的机会,培养学生、职业人士或企业管理者的实践操作能力。

2. 提升学习效果。通过指导案例,可以使学生或职业人士更加深入地了解问题的本质和解决方法,提升学习效果。

3. 促进创新精神。通过指导案例的分析和探讨,可以激发学生、职业人士或企业管理者的创新精神,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增强实践经验。指导案例不仅可以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还可以让学生、职业人士或企业管理者增强实践经验,积累宝贵的实践资料。

5. 提高综合素质。通过指导案例,可以使学生、职业人士或企业管理者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包括解决问题的能力、领导能力、协作能力等。

三、指导案例的编写和使用

指导案例的编写需要从具体的实践情况出发,认真分析问题的根源和影响,提出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和方法,同时需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导案例的使用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定期组织讨论。可以将指导案例作为讨论的主题,组织学生或职业人士进行实践探讨和解决方案的制定。

2. 案例分析。可以在课堂上或企业管理会议上,对具体的指导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让大家共同参与。

3. 案例输出。可以对优秀的指导案例进行输出,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使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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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刑法(六)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刑法中最难判断的问题。做这类的题,首先要判断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要将所有实行犯的法益侵害行为进行逐个评价,评价后再判断犯罪形态。在评价完所有实行犯后再分析和评价教唆犯和帮助犯,并且还要判断在共同犯罪者之间在哪些犯罪事实中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如何担责。

本题中还有一个难点,就是出现了两个实行过限行为,从题目中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实行过限行为都需要共犯者共同承担,还需要判断共犯者对过限行为是否有阻止的义务。因此,在阅读和分析题目时要谨慎判断。

案情

(1)赵某与罗某因口角产生仇恨,赵某遂出资两万元,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事实一)

(2)钱某同意,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妻孙某,并让孙某为自己放风。孙某说:“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醒钱某说把人打伤就行了,别把人打死了。钱某答应,为此。钱某准备了一根用软实的厚胶布缠好的硬木棒。钱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岁)帮忙,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答应事成之后分给李某5000元。(实事二)

(3)为了保险起见。钱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骗周某说我要去罗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放风吧。周某起初不答应,钱某就恐吓周某说,抢劫的事儿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灭了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实三)

(4)第二天晚上,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周某在门外放风。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以为是罗某,遂持用木棒朝该人身上一通乱击,将其打得不能动弹。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钱某先行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遂临时起意拿走,李某看见了没有制止。(事实四)

(5)李某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罗某家。李某出门后,钱某问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里的电炉插上了,隔一会儿起火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后也没说什么。(事实五)

(6)二人发现门外没有周某的踪影。原来,周某见钱某、李某入户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会儿就逃回家中。(事实六)

(7)当晚罗保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数间房屋被烧毁。事后查明,当天罗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罗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张某,张某因遭受殴打(尸检证明身体伤情为轻伤、头部伤情为重伤)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是何处伤情引发心脏病。(事实七)

(8)案发之后,钱某感到罪行严重,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隐瞒了找李某,周某帮忙的情况后,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获赵某,在半路上将赵某抓获,查明赵某此时正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事实八)

问题

1、对于事实一、事实四、事实七分析: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钱某、李某三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理由是:钱某,李某系共同正犯,二人实施的共同行为与被害人特殊体质结合,导致死亡,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客观上认定为致死行为。钱某主观上系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主观上系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教唆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事实二分析:孙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孙某与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孙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帮助、教唆、共谋行为,只是附和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仅是知情不举。

3、对于事实三、事实六分析:周某与钱某、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形态如何?说明理由。

周某与钱某在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周某与李某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构成构成共同犯罪。

按照共犯从属说,帮助者周某客观上为钱某实施的入户、伤害、盗窃提供了帮助(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钱某实施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按照共犯从属说,帮助者周某客观上为李某实施的入户、杀人、放火提供了帮助(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李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入户被吸收)的帮助犯。

周某在正犯实行之后逃离,没有切断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共犯脱离,仍需对正犯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系犯罪既遂。

4、对于事实四分析: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钱某的该行为系实行过限,李某没有制止的义务,不需对此行为负责,不构成共同犯罪。

5、对于事实五分析: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钱某是否需对此复杂?说n明理由。

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因为放火是为了二人之前实施的共同伤害行为,而破坏现场系共同犯罪行为而引起,钱某具有制止义务,可以成立放火罪的共犯,系不作为形式的片面帮助犯。

6、对于事实八分析:钱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

钱某未交代同案犯不构成自首,可构成坦白。协助抓捕同案犯可以构成立功。

7、对于全案分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何种共犯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1)对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钱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系胁从犯,按照犯罪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免除。赵某是教唆犯,系主犯。(2)对于盗窃罪,钱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系胁从犯。(3)对于故意杀人罪,李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系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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