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矫正是一种心理和行为干预方法,旨在帮助个体纠正社会问题和问题行为。行为矫正方案设计是建立一个有效的行为干预计划的关键步骤。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行为矫正方案设计的步骤。
行为矫正方案设计的步骤
第一步:行为评估
在制定行为矫正方案之前,需要进行行为评估。这个步骤通常由专业的心理医生或其他行为学专家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个体存在哪些问题行为,这种行为是如何影响个体的生活的。评估也会检查是否有其他潜在的问题,如抑郁症、焦虑症等,这种问题可能也需要治疗。
第二步:行为诊断
在完成行为评估后,专业人员将根据评估结果对行为进行诊断。这有助于进一步确定个体需要进行哪种类型的行为矫正。常见的行为矫正诊断包括注意力不足症、强迫症、攻击性行为等等。
第三步:制定行为矫正计划
这个步骤是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它需要专业人员根据个体的评估结果和诊断结果,制定出一个旨在改变他们的行为、纠正问题行为的详细计划。该计划可能涉及多种干预措施,如药物治疗、心理治疗、行为治疗,以及其他的非药物治疗。
第四步: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是指开始以制定的方案实施计划,该计划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制和调整。可以根据个体的反馈和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细节的调整和变化。专业人员应该密切关注执行计划的人,确保他们按照计划进行。
第五步:评估计划
定期的评估进程的开始是以确保计划成功的重要一步。这个步骤涉及专业人员与执行计划的人进行反馈和评估计划的进展。根据评估结果,专业人员会对计划进行额外的调整,以确保计划能够完全达到预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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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月—月)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二)启动阶段(月—月)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颁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省(市)试点地区参观学习;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三)全面实施阶段(月—月)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区各镇(乡、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四)总结提高阶段(月)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揭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一)社区矫正的衔接、区公安分局及时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移送给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的,交看守所执行。、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日将审批表副本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的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办理。、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个工作日。、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次,每次不少于小时。镇(乡、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区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理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进行一次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三)社区矫正的解除、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区公安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区公安分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区公安分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例会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请示报告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三)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四)培训工作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五)监督检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区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偏食行为是指幼儿在进食时,明显表现出抗拒反应,如抗拒吃某类食物,强迫进食时会哭、呕吐,有明显的食量减少,进餐速度很慢,拖延时间等。矫正方案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目标行为
教师首先要通过向幼儿家长调查和实地观察,全面了解幼儿偏食行为的具体情况。例如幼儿偏食的反应方式,反应特征以及反应程度;偏食的种类以及对偏食种类中常见的几种食物的偏食程序;偏食行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教师在与不在情况如何,单独用餐和群体用餐反应如何,喂食与自己进餐表现如何在幼儿园与在家里偏食行为又有何等不同等。
然后,教师可选择一个或两个最能反映幼儿偏食情况的特征,作为矫正指标,并依此明确想要完成的具体矫正目标,即目标行为。例如一幼儿偏食行为反应最强烈的特征是情绪,他只要一看到菜盘里有蔬菜,便会翻胃,甚至呕吐。那我们便可以把目标行为定为:“使幼儿在一学期时间内,能平静的面对菜盘中的蔬菜,并食用1——2蔬菜。”具体明了,便于观察、控制、评价,并可拟定出具体的矫正步骤,达到目标行为。
2.定出目标行为的基线
抓住幼儿偏食行为的外在主要特征,也就较易能选择到简便相宜的基线测定方法。例如以情绪特征为主的偏食行为,显然以质量评定法较为合适,能较客观的定出目标行为的基线,作为娇治的起点。
3.选择正确强化物
要选择正强化物,即有效强化物,必须先了解该偏食幼儿对各种强化物的喜爱程度。通常我们可通用“强化物调查表”来达到这一目的。
强化物调查表是一份问卷,它可以依据幼儿园的实际可能,平时教师对幼儿的了解以及通常对幼儿有兴趣的有效强化物自行设计,并根据不同的分类,分别列出,供幼儿口头选择,并按非常喜欢、无所谓、非常不喜欢三个等级说出自己对每项强化物的喜好程度。从而根据幼儿的选择结果,可帮助幼儿找到矫正中既有效又可行的强化物。问卷样本如下:
幼儿的正强化物调查表
指示语:小朋友,请说出你对下列物品和活动是非常喜欢、无所谓、还是非常不喜欢。(教师根据幼儿回答,划分相应等级。)
1. 消费强化物。你喜欢下列物品吗?
① 雪糕,②糖果,③水果,④饼干,⑤牛奶,⑥汽水,⑦巧克力,⑧其它你非常喜欢的食品。
2活动性强化物。你喜欢下列活动吗?
① 看电视,②看小书,③手工制作,④整理东西,⑤凝视窗外,⑥外出散步,⑦过生日,⑧其它你非常喜欢的活动。
3.操作性强化物。你喜欢下列游戏吗?
② 唱歌,②跳舞,③骑小车,④涂颜色,⑤跳绳,⑥玩球,⑦画画,⑧其它你非常喜欢的游戏。
4.拥有强化物。你喜欢教师对你怎样?
①布娃娃,②玩具手枪,③玩具汽车,④大气球,⑤彩色笔,⑥小红旗,⑦纸花,⑧吉他
5.社会性强化物。你喜欢教师对你怎样?
①说你长得漂亮,②说你聪明,③说你听话,④对你微笑,⑤拥抱你,⑥同你说话,⑦给你讲故事,⑧其它。
但你还不能确信某种特定项目是否起正强化作用时,你可以进行一下验证测验。只需挑选此幼儿偶尔出现的一种行为。在其后将这个项目呈现若干次,若幼儿开始经常的出现该行为,那么你所选此项目确实是有效的强化物;如果行为没有增加,那么就不是有效的强化物。
4.确定合作人选
幼儿园一个班级一般有两个教师,首先这两个教师应领悟矫正计划,共同参与矫正工作,以求与教育的一致性。其次,偏食行为也会在家里发生,因此幼儿的家长也应该是矫正工作的合作者,若家庭能与幼儿园同步,那么矫治的效果会更好。
5.决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1)矫正开始时,把计划告诉被矫正幼儿。教师应让幼儿懂得偏食是个不好的习惯,一个好孩子要有勇气在教师的帮助下逐渐克服这一缺点;应让幼儿了解矫正计划的有关内容和要求,他别要讲清楚在任何情况下,可以得到强化物这一点,以激发幼儿克服偏食行为的自觉性,更好的同教师积极配合。
(2)适时适度的施加正强化。 当幼儿偏食行为有意或无意的在强度上有所减弱时,哪怕是点滴的进步,教师就应立即给予正强化,让幼儿及时得到一种已经选择的有效强化物 ,以产生一种满意、愉悦的情绪体验。
实施正强化时,教师应让幼儿讲清所强化的具体行为。例如,偏食蔬菜的幼儿,能吃下一块青菜,教师就应在给予正强化是说,“今天,你能把青菜吃下去了,真好!”而且,教师还应同时辅以肯定的表情,如微笑或点点头等。
(3)逐渐脱离强化程序。当偏食幼儿达到期望目标时,即在强化物出现十次左右时,幼儿行为的出现率是令人满意的,教师应逐步引导幼儿脱离强化程序,逐步减少强化次数,逐步降低强化物等级,并逐步消除具体强化物而使用社会性强化物代替,也可寻找环境中的其他自然强化物来继续维持所需的行为,直至在自然状态下行为得到改善。
6.加强认识教育
对偏食幼儿要重点进行食品营养教育,告诉幼儿食物对人体的作用,片是对人健康的危害以及可能会带来的具体后果。例如,对不食蔬菜的儿童进行教育时,可帮助他们认识常见的蔬菜,了解蔬菜中有那些对人们健康有益的成分,甚至可以从色、香、味的角度来分析人们为什么喜欢食用蔬菜。反之,也应告诉幼儿,如果长时间不食用蔬菜,将会给人们的健康带来怎样不良后果。关于片式教育,可以个别进行也可以结合教学大纲在集体中进行,因为对其他儿童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7.做好观察记录和评定工作
教师要事先选定与基线测定相一致的记录方式,设计适当的数据表,决定怎样记录。偏食行为的观察、记录一般在午餐时间进行,基线阶段要连续观察一周,矫正阶段可个隔天进行,追踪阶段则可一周一次。参与矫正的合作者还应备有工作手册,即时记载能反映幼儿偏食行为和认识变化的情况以及正强化物的即时效应。以便教师定期综合所有资料,进行分析、比较、评价,已确定矫正措施的有效性和方案的可行性。否则,应及时修正方案,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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