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婚前保健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婚前保健工作可以帮助预防某些疾病的发生,促进夫妻双方身体健康,增进夫妻感情。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探讨如何更好地进行婚前保健工作。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体检
体检是婚前保健的基础,夫妻双方都应该进行体检。体检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等检查。在体检时如果发现身体存在疾病或有慢性病史,应尽早治疗,延缓疾病进展,降低疾病对生育的影响。
二、心理调节
婚前心理调节是婚前保健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人来说,他们需要准确的认识婚姻、调适心态、减轻焦虑,尽快进入健康的婚姻状态。
三、饮食习惯
饮食习惯直接关乎身体健康,饮食不当会影响孕育后代的健康。婚前夫妻双方要在饮食上注意均衡营养,选择含有蛋白质、钙、铁等成分的食品,营造良好的饮食习惯,遵从原则:少吃重压食物,多吃蔬果。
四、运动习惯
运动习惯对男女生殖健康至关重要。夫妻双方可以做适当的运动,比如散步、太极、瑜伽等,增加身体的抵抗力,预防慢性病的发生,对未来的生养孩子也有很大的好处。
五、预防婚外情
婚外情是婚姻中的一大障碍,婚前保健工作中,夫妻双方应该知道如何维护婚姻,排除婚外情的异物。夫妻双方应该意识到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抵制力,增强对亲近关系的认知,保持积极的心态,协商解决家庭纠纷。
总之,婚前保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夫妻双方注重。夫妻双方应该对保健有全面深入的认识,采取积极的措施,拥抱健康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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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日前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在今年8月份已正式发布实施,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昨天上午,在我市重新审批婚前保健服务机构之际,记者采访了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李业武,解读新颁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就对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等多项内容进行了解。
据李科长介绍,《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在对女性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 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规范》还规定: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的传染病,有关的神经疾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规范》要求,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要对个人隐私进行保密。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结婚”。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生育”。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
“婚前检查不是走过场。”他说。最后,李科长提醒一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们:婚检是我国近年实行的利国利民的举措,目的是提高婚姻质量,保障双方的身心健康,利于子女后代的发育。多年来,社会上的有识之士鼎力倡导,大多数医务工作者认真执行,结婚的多数人还是愿意接受婚检的,但少数人因害羞,或怕麻烦,或一方自知有病隐瞒其疾病真相,托关系开具假婚检证明,结果到头来花了钱坑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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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人不能结婚
一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能通婚。直系血亲是指与本人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直系血亲没有代数限制,均在禁止之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 ,叔伯舅姨姑与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堂表兄弟姐妹等。
二是男女双方均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病或重度低能病人。
三种情况应暂缓结婚
一是性病、麻风病尚未治愈的;二是精神病处于发病期间的;三是患有某些传染病,如霍乱、伤寒、鼠疫、白喉、乙型脑炎、脊髓灰质炎、狂犬病、病毒性肝炎等,按规定仍处在隔离期内的病人。
三种情况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一是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如强直性肌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双侧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显性遗传型视网膜色素变性、显性遗传型双侧先天性小眼球等。
二是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如先天性聋哑、白化病等。
三是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多基因遗传病,如先天性心脏病、有高发家系的精神病?指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或更多人患精神病者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机构
第四章 人员
第五章 服务范围
第六章 表格及证明
第七章 技术鉴定
第八章 监督
第九章 奖惩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加速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 市、所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我市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一和对该项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各级民政、计划生育、物价、劳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使命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我市区域内经许可的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名单,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准备结婚的当事人,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依法查验男、女双方持有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第七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的收取标准和减免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机构
第九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本着坚持条件、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布局。
婚前医学检查由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或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和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第十一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开展该项工作的,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校验认可。
第四章 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婚检专职医师和高年资的主检医师。
从事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必须符合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规定的条件:
(一)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还应具有遗传病的识别、疑难病例的诊断及婚前卫生咨询的能力;
(三)涉外婚检的主检医师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一定外语水平。
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校验认可。
第五章 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婚前医学检查是针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否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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