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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断绝父子关系

时间: 2023-11-04 21:15:24

在社会上,因各种原因而断绝亲子关系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当父子关系被双方自愿断绝,这个话题就更加敏感和复杂了。

双方自愿断绝父子关系

一、原因

双方自愿断绝父子关系的原因各不相同。一些情况下,是因为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不满意,认为孩子不听话或者读书不成才,而孩子认为父母过于苛刻,不能接受这样的教育方式。还有一些情况下,是因为亲情的破碎,或者父母对孩子的人生选择不满意。有些孩子可能选择非传统的职业,对此,父母并不能完全理解和接受。

二、影响

双方自愿断绝父子关系对双方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父母来说,他们可能会感到失望、伤心,甚至自责。他们或许会问自己,是不是自己的做法导致了这种结果。对于孩子来说,他们可能会感到孤独、无助,在生活和成长过程中缺乏亲情的支持和关注。

三、社会因素

双方自愿断绝父子关系的决定往往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一个健康的家庭应该是相互关爱、相互支持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亲子关系受到社会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社会舆论、环境压力等。此外,社会也应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家庭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四、应对方式

面对父子决定断绝关系的情况,需要引导他们冷静思考,从长远利益出发。有可能他们只是处于冲突的某个阶段,通过沟通、理解,可能会有妥协的可能性。如果双方决定断绝关系,需要引导他们做好心理及情感疏导,减少悲伤和负面情绪的影响。同时,还需要加强与社会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寻求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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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证断绝父子关系吗

法律分析:自愿断绝父子关系是不合法的,没有办法做公证。

父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但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唯一能解除这一关系的是收养,但收养对象只能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十四周岁,则不具备被收养的条件,父子关系也就无法解除,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也无法从法律上割断。而违法行为,公证机关无法也不能给予公证。

父亲和儿子是血缘关系,从一出生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公证也不能切断血缘关系,而父子关系在法律上不存在“断绝”一说,公证处不能做这样的公证,即使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但如果涉及到亲属关系产生的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父母跟子女断绝关系,起草的协议无效,公证处拒绝公证,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尽义务属于违法行为,与父母断绝关系与法律相抵触。所以父母与子女签订的协议无效。任何手续到公证处公证会被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断绝父子关系的法定程序及其法律效力

断绝父子关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父子关系是不能自行进行解除的,即使父子双方自愿订立一份解除父子关系的协议也是没有效力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过任何具体规定。因此双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依法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任何保护。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法律只在收养方面可以解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收养送养的条件也只能是有关未成年人。1、首先关于亲生父子关系。父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从情感方面是可以断绝关系的,但是在法律上面这种天然的血缘关系是没有办法进行解除的。不过虽然在法律上血缘关系没有办法进行解除,但是基于有法律义务的父亲是对自己的子女有监护义务的,在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是可以自动解除的。2、对于继父子的关系。对于继父子关系而言,可以认为继父子双方承认明示解除以后,是可以断绝双方的继父子关系的。3、对于养父子的关系。养父子的关系在成立以后,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是不可以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的,但是如果是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已经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如果年满十周岁以上是需要征得本人同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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