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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是指什么时候

时间: 2023-11-05 14:44:05

妊娠期是指女性怀孕的那段时间,这段时间对于准妈妈来说是非常特殊的。在这期间,女性身体会发生许多变化,同时也需要特别关注自己的健康和胎儿的成长。妊娠期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呢?这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会有不同的答案。

妊娠期是指什么时候

从医学角度来看,妊娠期通常是从受精卵着床开始计算的。受精卵着床后,女性身体会开始分泌妊娠激素,胚胎也开始迅速发育。这个时间通常是在受精后的6到12天之间。从这个角度来看,妊娠期的开始并不是很容易确定,因为受精时间并不能够准确确认。

从法律角度来看,有些国家将妊娠期的开始时间确定为最后一次月经结束后两周。这是因为在这段时间里,女性的身体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为受精卵着床做准备。这个时间点的确定相对比较容易,可以通过记录月经周期来计算。但是,这个时间点并不是精确的受孕时间,因为受精卵可能会在受精后的几天内才着床。

从生活角度来看,妊娠期的开始时间通常是女性发现自己怀孕的时候。这可能是因为她们错过了例假,开始出现妊娠症状,或者通过早孕试纸等方法进行自我测试。在这个时间点之后,准妈妈通常会去医院进行确认,同时开始接受孕期保健指导。

妊娠期的分娩时间通常是40个星期,也就是280天。然而,大部分孕妇并不会在到达这个时间点时分娩,而是在妊娠期的37到42周之间。这是因为每个女性的身体也会有所不同,孕期的长度也会有所差异。

妊娠期的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特征。通常将妊娠期分为三个阶段:早期、中期和晚期。早期妊娠期通常是指怀孕12周之前,这个阶段是胚胎发育最迅速的时期,也是最需要注意保健的时期。中期妊娠期通常是指怀孕13到27周,这个阶段胎儿的器官开始形成,准妈妈的身体逐渐适应怀孕的变化。晚期妊娠期通常是指怀孕28周之后,这个阶段胎儿的体重迅速增加,准妈妈的身体也会出现更多的不适症状。

妊娠期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都有很大影响。在这期间,女性的身体会有许多变化,如增加的体重、腹部的扩大、激素的变化等。同时,女性也需要特别关注自己的饮食和生活习惯,以确保胎儿的健康。此外,准妈妈还需要接受定期的产前检查,监测胎儿的发育情况。

总结来说,妊娠期的开始时间可以从医学、法律和生活角度来分析。从医学角度来看,妊娠期通常从受精卵着床开始。从法律角度来看,妊娠期的开始时间通常是女性最后一次月经结束后两周。从生活角度来看,妊娠期的开始时间通常是女性发现自己怀孕的时候。妊娠期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都会有很大影响,需要特别关注自己的健康和胎儿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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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周期你知道多少

也就是“怀孕周期”,是指从受孕到生产之间的时期。怀孕(或称妊娠、有身),是指哺乳类雌性(包括人类)在体内有一个或多个胎儿或胚胎。280天的孕期
医学上规定,以末次月经的第一天起计算预产期,其整个孕期共为280天,10个妊娠月(每个妊娠月为28天)。足月分娩
孕妇在妊娠38~42周内分娩,均为足月。预产期推算
由于每一位孕妇都难以准确地判断受孕的时间,所以推测的预产期与实际预产期有1~2周的出入也是正常的。

妊娠期劳动法规定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 五、 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客观: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以下是女职工哺乳期劳动法相关规定:1、哺乳假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2、劳动条例修订新妈妈每天1小时哺乳: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昨天(29日)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公布后,本市将根据情况,出台地方性的规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其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议事日程。据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中,有三大焦点:一是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的内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如宫颈癌、乳腺癌、生殖道感染;二是每天应给予哺乳期女职工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此次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三是女职工痛经可否休假。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医学专家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市总工会女工部相关负责人说,《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确实有修订的必要,目前北京有不少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已经实行了每年一次体检。这个法规出台后,北京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性法规。3、女职工哺乳期保护: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3、对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4、上海市对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细则。《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1)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内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2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30分钟。婴儿满1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2)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3)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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