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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预防的主要目的

时间: 2023-11-07 00:06:07

犯罪心理预防的主要目的

犯罪心理预防是指针对潜在犯罪者的心理特点进行干预,旨在减少犯罪的发生。犯罪心理预防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本文将从社会、个体和心理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犯罪心理预防的主要目的

从社会角度来看,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犯罪可能导致潜在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甚至生命的丧失,这对个人和社会都是不可承受之重。而犯罪心理预防的主要目的就是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降低社会的安全风险。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心理预防与社会公共安全息息相关。

从个体角度来看,犯罪对犯罪者本身也是有害的。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犯罪者失去自由、名誉甚至生命,对于犯罪者及其家庭来说都是不幸的经历。因此,犯罪心理预防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帮助潜在的犯罪者识别并面对自己的心理问题,从而减少他们的犯罪行为。

从心理角度来看,犯罪心理预防的主要目的在于针对犯罪的心理特征进行早期干预。犯罪是一种心理行为,犯罪者或许有着某些不良的思想、行为或情绪习惯,如冷漠、侵略、孤独等。这些不良的心理因素可能是犯罪的诱因,因此犯罪心理预防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帮助潜在犯罪者了解并减少这些不良的心理因素,从而降低其犯罪的风险。

总之,犯罪心理预防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犯罪的发生,从社会、个体和心理等多个角度来探讨。在社会角度看来,犯罪心理预防是为了提高社会的安全水平;在个体角度看来,犯罪心理预防是为了减少在犯罪之中的个体的伤害;在心理角度看来,犯罪心理预防是为了减少心理因素所导致的犯罪。因此,对于犯罪的预防,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层面进行干预,从而实现预防和控制罪案的有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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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是什么

犯罪心理是什么

  犯罪心理是什么,很多人想通过心理学来推测别人的心理,这是因为心理学结合人体肢体动作的解读更为准确,在我们遇到一些不了解的事情时,也可以运用心理分析的方式去解决,接下来具体看看犯罪心理是什么?

  犯罪心理是什么1   犯罪心理学(Criminal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笼统地说,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犯罪心理通常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活动中的心理,犯罪心理学就是研究在犯罪发生的自始至终,犯罪人的心理是如何发展变化的,有何规律。

  犯罪心理学科学研究具备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研究对象复杂、异质性大;二是研究更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三是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偶然性和独特性更大。具体说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包括犯罪人、一般违法人、虞犯、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以及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等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

  犯罪心理学的应用: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作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我们研究犯罪心理学的目的有三点:第一是为研究犯罪科学和心理科学做出贡献。第二是为预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的实践服务。第三是为让社会认识犯罪发生的机制,并使之配合有关人员帮助犯人走上正途。

  犯罪心理是什么2    早期症状

  个性心理品质的变化:个性心理倾向性是决定一个人态度和活动的倾向性、选择性、积极性的诱因系统。不良的个性心理品质越来越突出。理解倾向变化,极端的利己,行为上的变化。

  精神压抑症:指犯罪个体犯罪前经受较长时期精神上压制的病态心理,其症状表现为个体心理较长时间的焦燥、烦恼、嫉妒和不满。

  胜利恐惧症:指权力者害怕权力丧失的紧张、恐怖的心理状态。其症状表现为紧张、害怕、担心。

  骄横跋扈症:指权力者掌权后骄傲自大、得意忘形、飞扬跋扈的心理状态。其症状表现为自满、骄傲、跋扈。

  奢侈症:犯罪主体对权、财、色的过度嗜好产生的病态心理。其心理症状表现是权力者对权、财、色的无度追求,嫌少不怕多,贪得无厌的心理状态。

   行为因素

  行为因素,指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为特点。不良行为是在不良的心理支配下发生的。反馈原理,不良行为如果得逞,会反作用于不良心理,使不良心理得到强化和发展。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下列不良行为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关:

  1)错误的活动。指参加不符合社会要求、为社会所禁止的活动。如看淫秽书刊和录像,违反纪律,扰乱公共秩序等。这些活动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各种不良影响,减弱他对不良诱因的抵抗力,增强不良的心理因素,进而诱发犯罪心理。

  2)不良的行为方式及其结果。不良的行为方式很多,如欺骗、赌博、欺凌弱小和报复等。如果通过不良的行为方式满足了需要,就会在心理上肯定这种行为方式,今后用以再次满足需要。因此,这种错误经验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基础之一。

  3)有害的行为习惯。行为习惯是由于重复而巩固下来的。如撒谎、好逸恶劳、自由涣散、占便宜等,如果多次重复又得不到制止,就会成为难以克制的“自动化”了的恶习,成为一种需要而不断起作用。在其他不良因素或特定情境的作用下,不良行为习惯就很容易触发犯罪心理的作用。

  4)模仿和学习不良模式。客观现实中的各种不良模式,往往成为缺乏识别能力的人特别是青少年的模仿和学习的对象。这种模仿和学习,不仅给心理结构增添了消极成分,而且直接影响行为的方向。对已有不良社会心理缺陷的人,甚至可以直接诱发犯罪心理并付诸行动。

  犯罪心理是什么3    犯罪心理痕迹的特征

  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外显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的结果间接反映犯罪现场遗留物品中的可反映犯罪嫌疑人主管心理状态、心理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的痕迹。

  抽象性。犯罪心理痕迹是对犯罪物质痕迹的一种比喻说法,它实质上是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心理过程在物质痕迹上的一种反映。它区别于物质痕迹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自身的抽象性,是一种观念性的犯罪人特征集合体

  将犯罪人的抽象意识进行物化体现。它的获取只能经过侦查人员由一种主观方式(通过观察、感知之后,经过科学、细致、严密的分析)来加以把握,而不可能像直接提取犯罪物质痕迹(通过人的感官和仪器进行提取、观察、保存)那样对其进行处理。

  间接性(被反映性、内隐性)。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必然会有相应的主观意识的指引.对于一种抽象的个人意识思维,通常这种抽象的意识思维会不定程度上体现在犯罪物质痕迹当中,这就为我们把握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提供了可能性。犯罪物质痕迹是犯罪心理痕迹的载体和结果,犯罪心理痕迹是犯罪物质痕的原因和前提有什么样的犯罪心理

  就会进行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同时在犯罪现场留下相应的犯罪物质痕迹。这种反映性并不局限于一对一的对应,而可能出现交叉体现的情况,比如一对多,多对多。即:一种犯罪物质痕迹可能反映多种犯罪心理痕迹,一种犯罪心理痕迹体现在多种犯罪物质痕迹上。多种犯罪物质痕迹反映一种或者多种犯罪犯罪心理痕迹。

  稳定性。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一次成功的经验可能会使其产生对犯罪行为方式的思维定势,甚至会在不断巩固这种行为方式的过程中形成一种自动化的心理反应,这种心理状态一般比较稳定而不易改变。

  而且很多惯犯会在过程中形成一种动力定型。在对系列刑事案件研究中有很多这样的体现,犯罪人的某种犯罪心理一旦固化,通常会比较稳定,形成所谓的“犯罪惯技”。

我国古代有哪些犯罪心理预防的思想

我国关于犯罪预防的思想可谓历史悠久,从古至今,无数的思想家围绕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索,其思想起点是在夏、商、周。刚刚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夏朝,继受了原始社会的“天罚”观,以替天行罚者的姿态来制裁犯罪者,威吓潜在的犯罪人。这种“代天行罚”的神权法思想到了商朝时进入高峰。《礼记·表记》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殷商奴隶主统治者“尊神”、“事鬼”的背后,无疑隐藏着抬高其代天施罚行赏之权威性的深层目的。《礼记·曲礼》对此做出明确的说明:“卜筮者,先圣王所以使民信时曰,敬鬼神,畏法令也。”一语道出敬鬼神之目的所在:使民畏法令,从而防止违法犯罪的产生。在这种“天罚”思想掩盖之下,殷商的刑罚以野蛮、残酷著称。西周统治者仍然用“天命”、“天罚”思想来论证自己的统治以及刑罚的合法性。但对以往一味强调“代天行赏罚”手段进行了矫正,改而以“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刑并用”、“德主刑辅”为制裁与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手段。具体说来,西周制裁与预防犯罪思想可分为事前预防与事后预防这两个相互联接的部分。事前预防要做到“怀保小民”,以礼为治,即在其位、谋其政、为民所想、急民之所急,同时西周统治者通过汇集、增补和厘定,使“礼”更加系统化、制度化。事后预防强调制裁与教化并重,西周统治者在肯定对犯罪者实施制裁这一做法的同时,进一步提出“慎罚”,贤人执法,刑罚适中,德主刑辅以及对犯罪人刑、教并重,先教后刑的思想。总之,在夏、商、西周时期,有关制裁与预防犯罪的思想已经萌芽,并缓慢的向前发展着。无论是夏、商时期的重刑威吓思想,还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并用、德主刑辅、贤人折狱以及刑罚适中、制裁与教育相结合的思想,都成为犯罪预防的思想渊源,对后世儒家和法家关于犯罪预防理论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并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并以不同理论形态得到体现和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相继出现了一大批重视法律、“以法治国”的政治家,如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和邓析,等等。他们所倡导的立法、司法实践活动,又为犯罪预防思想提供了实践材料。以先秦儒家与法家为代表的犯罪预防思想也就在这样一个良好的氛围中形成与发展起来。以当时的显学儒家、法家和道家为例,三家不仅对犯罪原因进行了独具特色的深入剖析,而且都提出了预防犯罪的合理有效的具体建议和措施。具体而言,儒家代表人孔子把犯罪原因归结为贫富不均、仁德缺失。针对于此,他又提出了相应的预防犯罪措施:首先孔子主张通过“足民”、“足食”的富民政策来预防犯罪。这样贫富不均程度相对减轻,从而预防因贫富分化而发生犯罪,实现孔子所言“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和谐社会。其次,孔子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犯罪。从而预防因仁德缺失而导致犯罪,实现孔子“吾听讼必也使无讼乎!”的和谐社会思想。法家代表人商鞅则把犯罪根源归结为“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是其好利恶害的本性使然。针对于此,他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预防措施,提倡“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威慑罪犯,刑期无刑,从而预防犯罪再次发生。儒家另一代表人荀子则认为儒家德治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犯罪,但是不能及时有效打击罪犯,法家法治却只能收一时之功,而非长远消灭犯罪之计;他主张将两者有效结合,采取政治、经济、法制、思想、文化等等各方面的措施,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共同防止犯罪。同时,他还提倡通过学习修身与政治教化并举、经济与文艺共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等方式来预防犯罪。1可以说,荀子将儒法初步合流,吸收合理内核,不致有失偏颇而顾此失彼,从而使其犯罪预防理论更加完备。此外,道家代表人老子认为贪欲与诈智是犯罪的人性原因,恶政、恶法、贫困和战争是犯罪的社会原因,针对于此,他提出禁贪欲去智诈,除恶政废恶法,脱贫困永不战等相应预防措施。总之,儒法道三家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各自从自身阶级立场出发,纷纷发表救世主张,提出了各具特色的预防犯罪理论,推行强国之道,力求稳定社会,最终实现大同社会。较之于夏、商、西周,这一时期的犯罪预防思想更为系统化和理论化,在中国犯罪预防思想史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综上所述,先秦儒家、法家和道家均认为人性原因和社会原因是导致犯罪原因的两大根源并都提出了道德的、法治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各种预防措施。从法律学理上讲,犯罪原因论是犯罪预防论的理论前提,只有认清犯罪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提出预防犯罪的良策,诸子百家深谙此道,将两者紧密结合,共同建构了我国古代丰富的犯罪预防思想体系。南宋朱熹在完善以儒学为主,糅合儒、法、道的新儒学体系过程中,继承了儒、法、道三家的犯罪理论,通过综合分析并结合自身所处的时代,提出了相应的预防犯罪办法。首先,朱熹认为人欲是导致犯罪的根源,人欲是犯罪行为发生的人性原因。为此,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他认为采取德礼政刑综合为治,互不偏废的办法可以消除人欲,在具体运作中,以德礼教化为主,以政刑为辅,同时亦根据气禀薄厚分别施以德礼政刑四种方式①:对气禀最厚者施以道德感化,对气禀厚者施以礼制教化,对气禀薄者施以政治约束,对气禀最薄者施以刑罚制裁,四种方式虽然不同,但殊途同归,其目的都是为了弃除人欲之恶,预防犯罪发生,实现天理之善,达到“一天人,合内外”的和谐至高境界。此外,朱熹认为后天之道德修养功夫可以变化先天气质之薄厚,气质之薄厚的转化又可以改变人欲之大小,因此朱熹特别注意道德修养功夫在预防犯罪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其次,朱熹认为恶政恶法等社会弊端也是引发犯罪迭起的重要原因。恶政主要表现为纲纪不振。纲纪不振即指体现封建三纲五常原则的社会等级秩序遭到破坏。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纲纪不振造成名分不正而犯罪,二是纲纪不振造成民心涣散而犯罪,三是纲纪不振造成世道衰微而犯罪。对此,朱熹提出振纲纪,改善恶政,厉风俗,整顿世道来预防犯罪。而恶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繁之弊,二是执法不中,三是重刑轻罪。据此朱熹提出以严为本、重罪重刑,主张“严刑以为威”,“惩其一以戒百,使之无犯”,即通过加强法律威慑力,严厉打击重大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观点类似于法家重刑主义论。最后,朱熹认为贫富分化是产生犯罪行为的社会经济因素。他通过总结历次重大的农民暴动指出:正是因为贫困,无法生存,铤而走险,沦为盗贼,而走上犯罪道路。可以说经济是基础,生存是第一,人如果没有起码的生存条件,就会为生存计不惜犯罪。朱熹提出了一系列恤民的具体措施,他主张开源节流,以缩小贫富分化,预防犯罪。可以说,朱熹提出的德礼政刑综合为治,限制膨胀私欲,振纲纪厉风俗,改善恶政恶法,开源节流恤民,缩小贫富差距等预防犯罪的主张具有跨越时空的合理性因素,朱熹本人可谓是我国古代关于犯罪预防思想的集大成者。

犯罪心理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犯罪目的就是犯罪动机,就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一般,公安机关调查犯罪行为的时候,都会分析犯罪动机,犯罪心理,犯罪过程等。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又相互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形成时间先后顺序不同。即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动机产生于人对某方面的需要,动机就是人意识到某种需要。犯罪动机之产生,是由于人的某些需要在不良心理因素的作用下而激发的;犯罪目的则是在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明确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实施犯罪时,犯罪目的控制犯罪行为的方向,并将犯罪意识转化为犯罪行为。

  (2)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它决定着犯罪行为的方向,引导犯罪行为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运行。所以说,动机决定目的的产生,目的支配行为的实施;有目的必有动机,有动机不一定有目的;两者都伴随行为的发展而发展变化,但动机对行为起的是推动作用,目的起的是导向、指挥作用。

  (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的目的。例如,出于报复的动机,可以导致行为人去追求伤害他人健康、剥夺他人生命或者毁坏他人财产等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例如,故意杀人而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可以基于仇恨与图财两种犯罪动机的结合。

  (4)两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实践中,犯罪目的一般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侧重于影响定罪,而犯罪动机侧重于影响量刑。

  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并非总是从一开始就是单一的,往往具有几个犯罪动机,经过犯罪动机的激烈斗争,某一强烈的犯罪动机占了上风。这时,基于这一犯罪动机,开始产生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动机的行为人的某种愿望与需要,如泄愤报复,在犯罪意识形成过程中一旦与具体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伤害、毁坏公私财物相结合,并以犯罪结果的实现为满足行为人愿望或需要的方式时,犯罪动机也就转化成为犯罪的目的。也就是说,当行为人以具体的犯罪方式来满足犯罪动机的要求时,就形成了特定的犯罪目的。

我国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吗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
犯罪的特点如下:
1、犯罪率持续爬高;
2、传统的普通犯罪类型继续恶性发展;
3、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犯罪现象死灰复燃,恶性发展;
4、新型犯罪;
5、变态心理犯罪数量的增多;
6、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与单位犯罪日益增加;
7、犯罪人构成呈现多元化格局;
8、犯罪区域扩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时,广大农村的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
9、犯罪形式趋向国际化,同步性越来越强。
犯罪预防主要有以下两类:
1、犯罪社会预防;
2、犯罪心理预防。
犯罪预防是指针对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对可能犯罪的人进行早期防御与矫治,以减少或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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