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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在了,土地确权证归谁

时间: 2023-11-12 08:57:54

父母不在了,土地确权证归谁

父母不在了,土地确权证归谁

父母不在了,土地确权证归谁

土地确权证是在我国农村颁发的一种证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件,是不动产证的一种。在农村社会中,这张证书代表着土地所有权,是与个人及其家庭息息相关的财产权利。然而,在父母去世后,土地确权证会涉及到继承、分割等法律问题,那么土地确权证到底应该归谁呢?从多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一、法律继承原则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父母去世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子女应该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和平分配遗产。土地确权证应该根据这个原则,平均地分给子女。这种方法可以保证公正平等,并且不会引起家庭争执,还能够维护家族的和谐氛围。

二、案件分析

土地确权证作为一种书面证明文件,可以证明其持有人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然而,如果没有遗嘱或其他文件提供证据支持,则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判定土地确权证的归属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讨论、调查和支持证据来确定哪个继承人拥有土地确权证。

三、实际情况分析

如果家族中只有一个子女,土地确权证归该子女所有是理所当然的。如果有多个子女,每个子女对土地确权证的诉求不同。如果其中一个子女非常有能力并且有一个好的计划,将其所有权交给他可行,但是如果没有大家一起努力地确保土地状况并一起决策,则可能会引起内部争斗。因此,该分配应由家族共同协商和决定。

总结

在父母去世后,土地确权证分配问题一定会引起争议。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继承原则,民事诉讼以及实际情况分析来解决这个问题。此外,家族应该共同协商和决定分配,以保持和谐,均衡并确保家族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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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土地确权会在谁名下

父母去世后土地确权会在父母名下。
这属于遗产,可以继承给具有继承权的孩子身上。土地确权登记中,家庭承包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户家庭成员内签订分户协议,并出具书面容申请,明确分户后承包面积的分割,按书面申请给予分户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双方对院判决书或协议书载明的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给予确权登记。承包农户申请变更户主姓名的,原则上不予变更,仍按原二轮承包登记内容予以登记,承包农户户主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由家庭成员集体推选产生。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农户所承包的是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是集体财产,而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因此也就不存在财产(遗产)继承的说法。如果是父母名下分配并确权的宅基地,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当父母去世后,虽然宅基地作为集体财产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遗产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老人走了土地确权归谁

个人对土地仅拥有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因此老人去世后,土地使用权不是老人的遗产,不能依法发生继承。
但是此土地使用权,国家或者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并一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
1、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老人视单独的承包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的;
(2)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没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员,办理继承,继续承包使用土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确权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确权纠纷处理程序如下: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

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
如果的老人单独的承包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的。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没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员,办理继承,继续承包使用土地,前提是,继承者也需要是本村户籍。外地和外村户籍,不能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为个人或单位的承包。土地承包方代表是个人或单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该土地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云南省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死亡、失踪的。这次确权不是调整承包地,更不是打乱重分,仍按生不补、死不退的原则,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应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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