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继承顺序是遗产继承法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对于遗产分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遗产继承法中,根据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远近和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承担能力,制定了一套科学完整的遗产继承顺序,以保证遗产的合理分配,避免涉及遗产继承纠纷的发生。
遗产继承法的继承顺序
一、遗产继承顺序的主要内容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由遗产法进行继承的先后次序。遗产继承顺序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来确定的,主要有以下继承顺序:
1.配偶和子女优先继承的原则。如果被继承人有配偶和子女,那么遗产将被分配给配偶和子女,其中配偶分得一半,子女平均分配另一半。
2.不再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将由被继承人的父母继承。如果还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曾祖父母都还健在,将按照同等级继承,比如拿到继承权的是夫妻父母一方的父母,则另一方的父母和那一方的父母平分。
3.如果被继承人没有亲属或者亲属都不符合继承条件,那么其遗产将会归给国家财产。
二、遗产继承顺序的反思与探讨
1.继承顺序存在的合理性
遗产继承顺序是来源于国家法律体系,是经过多年的实践推行、不断修订的。从法理上来看,遗产继承顺序通过明确和规范继承人的法定权利,加强了对合法遗产继承的保护和约束,有助于防控遗产侵权纠纷。
2.继承顺序存在的不足之处
遗产继承顺序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不足。首先,继承顺序的选取应考虑到被继承人的意愿,应更加注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和社会价值判断,并要更好地落实到法律规定中去。其次,遗产继承顺序应从亲属关系和被继承人的生活条件出发,更好地满足法定继承人的法定权益,防止因个别差异而导致遗产纠纷等不良后果。
三、遗产继承顺序的应用范围与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遗产继承顺序适用于被继承人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远近和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承担能力,前往制定继承顺序。
2.注意事项:被继承人在生前可以拟定遗嘱,根据个人意愿调整近亲继承的比例,特别是在财产分配方面,应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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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方法
法定继承遗产的顺序
1、继承遗产的排位指的就是,当被继承人身故以后,依法继承其财产的人的排名顺序。
首批次排位:法定的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孩子、当事人的父母。
次批次排位:当事人的亲生兄弟姐妹、自己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
2、法定的继承流程开启以后,首先由首批次继承人继承,次批次继承人不能参与。若并无首批次继承人的,才可以由次批次继承人参与。
《继承法》第十二条特意表明了:如果自己的丈夫已经身故的儿媳,对于男方父母;自己妻子已经身故的女婿,对于女方父母,做出了最重要的养育行为的,也会被作为首批次继承人,并且享有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样的分配权利。
在遗产继承这一部分,如果死者在世时在遗嘱中对继承人和继承顺序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在继承遗嘱时就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
遗产的分配比例
在《继承法》第十三条中对如何进行公平的比例分配做出了相当严肃的说明,一般来说要从两方面进行解析:
1、当同一批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每个人所继承的财产应该是相同份额的,并不存在差别。这是最普通的在继承法中所规定的事项,但是这也是在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发生时所规定的顺序。
2、在特殊的情况下,每个人的分配金额可能会有差别。根据据相关法律表明,特殊情况主要有:
(1)在日常生活中特别困难,而且自身很难有劳动力得到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应酌情多分配一些份额。在这里,生活困难和自身劳动力差是必要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有这两种情况才能被酌情多进行一些分配,而且是需要强制执行的。但是继承人不得因为有此项规定就假装自己符合该规定,以谋求更高的分配比例,如果经过调查核实,是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
(2)对于被继承人身故之前,有其他人对其行使了最主要的照顾义务的,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中有人与被继承人长时间在一起生活的,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配一部分给他。但这不是强制性规定,必须由其他继承人商议同意后才能进行,如果不同意法律上也没有具体支持的依据。
(3)对于自身有条件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能够进行抚养的,却没有尽到自身的养育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是可以不对其进行分配或者少分配一给他,这是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的原则性问题。
3、不管是在哪个批次中的继承人,符合了以下条件之一的,理应少分或者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1)继承人自身有能力却不尽到抚养义务的。
(2)通过所有继承人一致商议可以自行决定分配比例的。
法律主观:
一、爷爷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根据上文的表述,如果爷爷去世,那么爷爷的父母、子女以及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遗产都是在他们之间均等的进行继承。
二、遗产继承有效期是多久?
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只对接受遗赠继承规定了时限。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也即继承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丧失了胜诉权。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是没有法律的强制保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另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是继承的开始时间;但继承人在什么时间内分割遗产,继承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继承开始后,依据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应由所有继承人经协商取得一致并确定分割遗产的时间。如果共同继承人对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等)予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共同继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继承开始后,都有随时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并在请求不被接受或者认为遗产分割显失公允时,有权要求基层组织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遗产的分割时间,或者径直做出分割遗产的判决。当然,法律对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是有条件和期限的,继承人的遗产分割权也是如此。有关遗产的分割时间,我国继承法要求继承人应遵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此,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未进行遗产分割,则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即使经过了20年,这种共同共有状态也不会改变。所以,虽然此时不能提起遗产分割之诉,但继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析产之诉。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此批复所指向的是一起房屋继承纠纷,但对其他财产纠纷也同样适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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