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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疑似二度粪染,需要观察多少才能确定没事,刚开始打算顺产

时间: 阅读:9857
新生儿疑似二度粪染,需要观察多少才能确定没事,刚开始打算顺产,中途医生说羊水不够,然后就破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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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泉

凌泉

2025-03-15 07:03:50

剖腹产之后是要让宝宝留院观察一下看看的,因为这个如果是有胎粪感染的话,是很容易引起有呼吸困难的现象出现的

指导建议:
羊水不足的情况下也是很容易让宝宝会出现缺氧的情况,所以这个时候还是要定期的做好复查看看,预防影响听力那些

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 龙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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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8 15:15:28

  • 蓦山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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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8 15:15:28

    孕38周,陈敏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什么是孕晚期。不仅肚子大得连弯腰系鞋带都成了问题,走路稍微快一点都很喘,而且一次产检后,医生告诉她,腹中的羊水出现比较浑浊的情况。她猛然想起,姐姐告诉她羊水浑浊是无法顺产的,只能是采取剖腹产的方式生产。这是真的吗?带着陈敏的疑问,小编来给大家坐下解答。

    一般来说,我们把羊水的粪染分为三种程度,临床上称为1度、2度和3度。如果是3度的粪染的话,我们就要高度小心,孩子是否存在宫内缺氧。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需要对胎儿的胎心进行密切监测,来判断宫内的孩子是否缺氧。如果存在宫内窘迫的情况,短时间无法通过阴道分娩,就需要进行剖宫产分娩。换句话说,羊水浑浊能否顺产,是要结合胎心监护的情况来决定的

    那么,造成羊水浑浊的原因有哪些呢?

    原因一、胎粪污染

    这是医生最担心的原因,因为羊水3度污染时,就表明出现胎儿窘迫,随时可能胎死宫内。但临床上,这种情况很少见。

    原因二、胎脂漂浮

    这种情况多见于孕39周前,由于胎儿不成熟且偏大,体表胎脂漂浮于羊水中,这种情况无任何危险。

    原因三、胆汁瘀积

    胆汁淤积混合于羊水当中,羊水里的主要物质有胎水、脆毛,但单纯的浑浊一般都不会有什么影响。

    小知识——羊水破了就要生小孩了吗?

    羊水一旦破裂,就是即将生孩子的先兆,必须及时入院接生的。羊水破了12个小时内宝宝一定要生出来,不然会有危险,破水后同样要检查看宫口有没有开全,如果没有开全的话,12个小时内宝宝没有出来就一定要剖产的。

  •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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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8 15:15:28

    1
    羊水指数低于多少不能顺产

    羊水指数低并不直接影响分娩,所以,也没有具体的影响顺产的数值。
    一般来说,孕晚期羊水指数低,在排除胎儿畸形后,可详细评估胎儿宫内情况,促进胎肺成熟;当胎儿成熟后应尽快终止妊娠。终止妊娠的方式可以是顺产也可以是剖宫产,具体要根据胎儿及母体的状态来选择,比如产力、胎儿大小、胎位、骨盆等。所以说,并没有一个具体的羊水指数数值能决定是否可以顺产。

    羊水指数低于多少不能顺产-羊水指数低的影响有哪些

    1、对胎儿的影响
    羊水指数低即羊水少,它会导致围产儿病死率明显增高;孕早期羊水指数低,会影响胎膜与胎体粘连造成胎儿畸形,甚至是肢体短缺;羊水少还会使子宫压迫胎儿胸部,影响胸壁及肺膨胀,阻碍胎儿肺发育。
    2、对孕妇的影响
    羊水指数低会导致孕妇的手术分娩率和引产率增加。分娩过程中羊水过少常出现原发性宫缩乏力或不协调性宫缩,宫口扩张缓慢,脐带受压、胎儿窘迫等情况,易发生第一产程延长或导致剖宫产率增高。即使阴道分娩,分娩会相对困难,容易出现产伤。胎儿出生后容易出现新生儿窒息和其他新生儿疾病,新生儿死亡率明显增加。

    羊水指数低于多少不能顺产-羊水少怎么办

    发现羊水过少时,可根据胎儿有无畸形或孕周大小来选择治疗方案。
    1、羊水过少合并胎儿畸形
    如果已经确诊胎儿畸形,应该尽早终止妊娠。可选用B型超声引导下经腹羊膜腔穿刺注入依沙吖啶引产。
    2、羊水过少合并正常胎儿
    当发现羊水过少,但是胎儿发育正常时,应该寻找与去除病因。可以通过增加补液量,改善胎盘功能,抗感染。孕妇平时应该自行数胎动并计数来进行监测,医生应该进行胎儿生物物理评分。通过B型超声动态监测得出羊水量及脐动脉收缩期最高血流速度与舒张期最低血流速度(S/D)的比值,进行胎儿电子监护,严密监测胎儿宫内情况。
    具体治疗方法为以下两种:
    1、终止妊娠
    对于妊娠已足月、胎儿可宫外存活者,应及时终止妊娠。如出现合并胎盘功能不良、胎儿窘迫,或破膜时羊水少且胎粪严重污染者,估计短时间不能结束分娩的,应该采取剖宫产终止妊娠,以降低围产儿病死率。
    对胎儿贮备功能尚好,无明显宫内缺氧,人工破膜羊水清亮者,可以阴道试产。如果选择阴道试产,需密切观察产程进展,连续监测胎心变化。
    2、增加羊水量期待治疗
    对妊娠未足月,胎肺不成熟者,可行增加羊水量期待治疗,延长妊娠期。可采用羊膜腔灌注液体法,以降低胎心变异减速发生率、羊水粪染率及剖宫产率。与此同时,还应该选用宫缩抑制剂预防早产。
    日常护理
    羊水过少的准妈妈建议左侧卧床休息,以改善胎盘血液供应。同时羊水过少的准妈妈心理压力较大,医生有责任向孕妇及家属解释本病,提供情绪上的支持,帮助其积极参与治疗和自我保健护理。要告知准妈妈们保持心情愉快和配合治疗对胎儿发育的好处。家人也应该给予更多的心理安慰和关心,帮助消除准妈妈们的心理忧虑。

  • 离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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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8 14:14:18

      对每个家庭来说,迎来新生命都是无比重要的喜事。但产妇郭女士却是不幸的,她的儿子出生仅3天,就在医院死亡。近日,麻栗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诊疗行为与婴儿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100%责任。

       案情

      错过剖宫时间 新生儿重度窒息

      2019年10月28日15时,妊娠38周的郭女士感到阵阵腹痛,预感到孩子要出生,她遂到麻栗坡县妇幼保健院待产。医院B超检查显示为单活胎,头位,脐带绕颈1圈,羊水量少。入院时,医院建议郭女士尝试顺产。

      2019年10月29日6时40分,郭女士开始尝试顺产分娩;8时20分,因无法忍受长时间疼痛,郭女士要求医院行剖宫产,医院查看后建议其继续顺产。9时9分,郭女士娩出一体重3千克的男婴,出生时男婴颜面、口唇及躯干四肢皮肤苍白,脐带绕颈一周,羊水III粪染。

      医院给予清理呼吸道、胸外心脏按压、吸痰等处理后,男婴能自主呼吸。但因重度窒息,当日10时15分,男婴被转入医院新生儿科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性脑病、新生儿吸入性肺炎等。医院进行了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防出血、改善循环等对症支持治疗,但终因抢救无效,2019年11月1日1时30分,男婴被宣布临床死亡。

      郭女士和丈夫唐先生认为,医院延误了最佳生产时机,未及时行剖宫产将胎儿取出,产后未及时对新生患儿采取对症治疗措施,导致孩子死亡。两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麻栗坡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共计900936.95元。

       判决

      医院承担全责 赔偿87万余元

      法院立案后,经原告申请,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对麻栗坡县妇幼保健院为郭女士及新生儿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为全责,即100%。

      妇幼保健院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对护理费不认可,认为护理人唐先生是产妇的丈夫,其在护理期间并未因请假被扣工资,实际收入未减少;唐先生和郭女士作为公职人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因误工而减少,对误工费也不认可;交通食宿费无票据也无证据证明;精神抚慰金应依照案情,参照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考虑;法律未明文规定必须有律师代理,律师费与侵权行为无必要联系,不应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郭女士到妇幼保健院分娩诊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医方应对患者积极妥善治疗。双方对于鉴定意见均没有异议,法院予以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护理费用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唐先生在护理期间未因误工造成实际收入减少,郭女士分娩享受法定产假,实际收入也未减少,因此法院未支持误工费和护理费。原告虽未提供交通食宿费正式票据,但结合鉴定过程中原告2次到昆明的实际,法院酌定参照客运收费180元计算4趟,合计760元。

      精神抚慰金应结合医院的过错程度及对家属或受害人的损害后果等综合考虑,本案中,院方承担完全过错,而郭女士及唐先生因该过错痛失第一个孩子,承受较大精神痛苦,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未过高,予以支持。

      本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涉及病历资料的审阅和医学鉴定等,不能苛求当事人完全依靠本身完成诉讼,因此,律师费属于合理损失范畴。参照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法院支持律师代理费3.78万元。据此,法院判决麻栗坡县妇幼保健院赔偿郭女士各项损失合计871376.13元。

       释法

      采用行为标准而非结果标准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孙迪表示,妇产科是医疗纠纷高发科室,常年占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首位。

      考虑到医学的高专业性和高风险性,我国法律在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是否有过错时,采用的是“行为标准”而非“结果标准”,即是以“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当下医疗常规”作为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的标准,而非仅关注诊疗结果的好坏。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即是该种法理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产妇有剖宫产指征,但医方却疏忽大意,对产程异常未予重视,一直建议顺产,导致新生儿死亡,最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你好,我怀孕26周十5天,检查时宫颈口完全覆盖的前置胎盘,但

小月子注意事项有哪些?做了人流手术,要怎么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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