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苟晶被顶替事件调查结果公布,大家怎么看?
一直在注意这个事情的结果。
有三点看法:
1、苟晶投诉的事项,有部分失实。例如苟晶说自己是高三尖子班的优等生,高考前的预考成绩都在班内前五,上重点本科院校有把握,实际上自己当年高考成绩不高,仅到中专委培线,她自动放弃了志愿填报,选择了复读。
再如第二年复读后再参加高考,苟晶的成绩仍然未进入本专科线,仅够普通中专线后来到了一所省部级重点普通中专学校就学,但并不是苟晶所说的野鸡学校。
还有一点是当年班主任带领很多彪形大汉到单位,这个描述也不属实。
2、有关部门查处的动作比较麻利、规范。处理的人数基本符合期望。这次处理的相关人员是15人,基本上有责任的都得到了处理,这么复杂事情,跨省、跨市、跨系统,这么短的时间就查清、做出处理结论,比所谓许州对许可馨的查处,要好多了。
3、对处理结果部分满意。冒名者邱小慧,开除,刑事立案调查。
原班主任邱印林,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刑事立案调查。
协助亲属邱印水,原派出所所长王卫中,纪检监察立案调查。
原派出所民警邱通,开除党籍。
原户籍民警栾卫民,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
原招生办副主任张、原派出所户籍警王凤强、原教师进修学校办公室主任高凡信,党内警告。
原派出所户籍警李秀芳,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
原派出所所长韩宁,原副校长、教导处主任李耀立,党内严重警告。
原派出所所长鞠坚毅、原公安分局副局长李锋、原教委副主任崔兴荣,党内严重警告,降低退休待遇。
刑事立案的两人基本满意,后边这些,多数人本来应当也是刑事犯罪,至少也应当开除公职,但是处理基本就是一些警告一类,处理过轻,起不到惩戒本人、教育大家的作用。
现在就有了结果,令我始料不及。感觉调查此案的相关部门人员作了很大的努力!
这事前段时间在网络上被传得沸沸扬扬、甚嚣尘上,事情的经过大家应该耳熟能详了,详细经过就不在这里啰嗦了。
苟晶视频陈述的事实与办案人员调查后得出的事实有出入,以调查出的真相对比苟晶陈述,苟晶对此事情的回顾部分失实。
如我最关心苟晶第二年的被冒名顶替,她曾经说自己当年在全区第三次高考摸底考试时取得了全区第四名的好成绩!以此判断,苟晶起码能上个重点大学。而事实上她的成绩并没有过本专科线,仅够普通中专线!而且,后来自己就读的中专学校,你在网上核实一下,也并不是什么野鸡学校,而是一所省部级重点普通中专学校。在地方有一定的名气!
另外,她在视频上说,最近,他当年的班主任驱车到她单位来,带有彪形大汉若干。实际上只有班主任与他自己的儿子。这不是来闹事威胁的作派,显然是想来交涉、协商“私了”。
苟晶还言之凿凿地说,她应届就是高三尖子班的优等生,高考前的预考成绩都在班内排在前几名。事实上,她第一次高考成绩并不理想,仅过委培中专线。
尤其是:成绩下来后,是她自动选择复读的,没有填报志愿————她的人生是她自己决定的,并没有谁“偷走”…………。只是人家借她的“档案”成就了自己的人生,这应该是关键点,对认知她当年班主任的品德至关重要!因为,如果是她自己填报了志愿,邱小慧“坐享其成”,那么是别人改变了苟晶的人生。事实上,动用苟晶档案,对她个人今后的人生道路影响并不大,关键时刻往哪里走?怎么走?都是她自己的意愿的体现。&
看过今天公布的调查事实和处理结果,感觉与苟晶本人的举报及多次申诉的情节有较大出入,令人有点狗血喷头的感觉。
苟晶举报两次高考被冒名顶替,一度引爆网络,至今热度不减。但是,从现在起,也就是从调查结果公布起,舆论有可能出现转向:由为苟晶同情并喊冤叫屈、指责班主任老师和参与操作者的违法违规行径,到质疑苟晶的举报有隐瞒和夸大之嫌!
人们相信调查事实肯定要超过苟晶的个人举报。有几个细节可以对比:
1、苟晶说自己是高三尖子班的优等生,高考前的预考成绩都在班内前五,上重点本科院校很有把握,结果本班80%的同学都考上本科,自己却意外落选。但是她隐满了这样的事实:在高考前的各科会考中,她的成绩并不是很突出,只有语文一个A,其余科目一半B、一半C;自己当年高考成绩仅是551分,连专科线、普通中专都不到,仅达到中专委培线。于是她自动放弃了志愿填报,选择了回校复读,并不是班主任不让她填报志愿。
2、班主任是在苟晶放弃志愿填报之后,才让女儿顶替苟晶的姓名和高考成绩,上了北京的一所煤碳中专学校,并不是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有可能合并到现校),这个事实苟晶过后是知情的,因为后来班主任曾捎信向她解释道歉过。
3、第二年复读后再参加高考,苟晶的成绩仍然不高,考了569分,未进入本专科线,仅达到普通中专线。无奈之下个人志愿填报了两处中专学校、并选择服从调剂,被调剂录取到湖北黄岗水利电力学校,并入学就读、完成了两年学业获得毕业证书。这是一所公办省部级重点普通中专学校,并不象苟晶所说的什么“野鸡学校”、自己入学很短时间便弃学外出打工等。但在她的举报中,这些情节却被刻意隐瞒了。
还有些情节和过程细节与调查结果有出入,不再详述。
从公布的调查专班的调查事实看,苟晶第一次高考成绩被班主任女儿冒名顶替属实,第二次高考不存在顶替问题。苟晶的举报和申诉明显存在隐瞒、夸大、臆想的成分。
由此,公众对苟晶的同情和报冤将会大打折扣。当然这丝毫不影响人们对顶替者和操作者的谴责,依法依纪对他们作出处理,也是他们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涉黑涉恶罪一般都是判三到十年。涉恶罪包含的罪名有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入境发展的黑社会组织罪以及包庇及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其中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对于组织者的领导者,通常会处以七年之上的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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