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要十五个工作日能拿到准迁证。,如果手续齐全,两个工作日便可拿到。准迁证有效期是30天,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准迁证是办理户口落户手续的一个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对入户人所持的准迁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准迁证按统一规定的式样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筹印制,由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签发。新疆、内蒙古等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准迁证,按统一规定的项目加印少数民族文字的,由自治区公安厅、局制定式样,报公安部备案,同时抄送其他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准迁证50个工作日内能批下来。当事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材料到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室办理准迁证,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上报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户政部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凭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室申报迁出登记。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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