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的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所以,法定驾考时间是从科目一通过之日起三年内考出驾照有效,超过三年未取得全部驾考科目通过的,成绩不做保留,之前已通过的科目作废,考生需要重新缴费学习和参加考试。
驾驶证的报考年龄是: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
1、时间从理论考试过关开始算起,三年内考不过或自动放弃的,所有成绩作废,重新考试。这是车管所规定的有效期。
2、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但是科目二和科目三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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