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定必须上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根据以上规定精神:
1、国家强调实行计划生育,要有积极稳妥的节育措施。但并没有任何规定必须上环。
2、每个妇女都有权力选择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避孕方式,如果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制放环,属于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措施
(1)法律措施,即通过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调节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
(2)行政措施,即通过建立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制和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如建立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等。
(3)经济措施,即运用经济利益导向,引导公民节制生育。如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对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4)技术措施,即通过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和方便公民避孕节育。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提倡采取安环等长效避孕措施,但并不强制。
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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