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报警出警时间一般情况下要多久?
一般来讲,110 指挥中心是7x24小时值守的,一起就是说任何时候拨打,都有人接听,并且会即时指令就近的警务人员尽快出警。
至于拨打以后多长时间出警,受以下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第一个影响因素是与最近派出所或巡逻车的距离。
如果是在大城市,可以说立等可到,相反如果是偏远山区,时间会长一些。
第二个因素是警察出警途中的交通情况。
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相关人员会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有些时候,路上塞车、道路中断或有其他延误交通的情况,到达时间会晚一些。
第三个因素是报警人的报警技巧。有的人员报警的时候言简意赅把警情、地点讲的一清二楚,指挥中心当时就会派员出警,有的语言技巧差些、操外地方言、因为紧张语无伦次等情况,可能会影响指挥人员作出及时判断,有的讲了半天,搞不懂自己在什么位置或发生什么情况,那么耽误时间就会多些。
第四个因素是当事人警情的紧急程度和警力安排情况。一般来讲,如果有多个报警电话,指挥中心会优先安排情况紧急的警情。
所以说,拨打110的时候,先要搞清自己在什么位置,遇到什么事情,必要时写在纸上然后打电话报警。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十一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这事儿普法君有一定的发言权,当年我蹲点、跟车拍摄110时间长达两年,对接处警有一定的了解。
说起出警速度,很多人不了解公安工作,以为只要110一打,民警就必须立马现身,时间稍微一晚就是渎职,其实这是老百姓一种误解。
出警速度,一般来讲取决于所处地域、交通状况、天气情况、警力分布与警情数量等因素。
1、地域限制这是不可避免的因素之一。
一个省的城市核心圈,与一个地处偏远山区的山沟,出警速度绝对是差老鼻子了。
比如,商圈的警情,可能民警在三分钟到位,山沟里发生点啥,估计30分钟人还没来到。
并且,现在城市商圈一般巡警、武警、辅警等各种警力悉数上街,在网格化安全管理体系下,警力之间的协调、配合,会让民警能以最快速度赶到事发现场。
正常来讲,主城区只要交通没问题,接警后五分钟左右,基本能看到民警身影,如果恰好有特警巡逻车经过,那会更快。
2、交通与天气情况这是影响出警效率最大的因素。
比如每个省市的核心区,一般要求是接警后五分钟到位,但万一是上下班高峰期呢,路上交通堵塞严重,民警除非长翅膀,要不然真的没法到达。
现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少城市的巡警、特警都配备了性能优良的警用摩托,以确保遇到交通堵塞时,执勤警力能快速到达警情一线。
这里顺便说下天气影响,比如遇到暴雨、大雾、冰雹、大雪等极端天气,也是会导致出警速度受影响,自然原因没法避免。
3、警力与警情数量因素这也是出警速度受影响的重要因素。
目前,城市中每片辖区的警力是有限的,再加上备勤、休假、特殊勤务等原因,导致接处警的警力总会有限制,比如某辖区今天有10名民警值班,突然连续接到5起警情,
一般要经五到六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被法院判刑: 1、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可37天; 2、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有特殊情况的还可以延长; 3、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有补充侦查的,则最多还可以增加二个月; 4、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刑事诉讼法 》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 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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