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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带节育环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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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带节育环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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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兰

佩兰

2025-03-17 09:20:26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 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本条就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目前,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同时,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可见条 例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思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 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 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这项司法解释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能产生等同于过错 推定原则的适用效果。 在《侵权责任法》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大体有三种意见。 有的认为,医疗侵权责任一般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行 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其本身往往具有侵害性,即在治疗疾 病的同时亦会给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如果对医疗损害责 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将会给医疗机构带 来过重的负担,影响正常的医疗活动。
有的认为,医学是一门探 索性、经验性的学科,并受到患者体质特异的局限,简单地采用 过错推定,加重医务人员的责任,可能会阻碍医学的发展,最终 是对患者不利。有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应当在《侵权责任法》中继 续保留。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医疗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如 果不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来说,打医疗官司实在太难。医 学文书基本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只要医疗机构在证据上采取 一些对患者不利的措施,患者将毫无办法。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龙葵
    回复
    2023-03-11 01:01:40

    目前国内最常见的避孕方式是避孕套,避孕药,女性输卵管结扎以及宫内节育器,较少见的是手臂埋线避孕法。接下来我们所要说的就是关于应用节育环的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

    首先关于节育环的放置:一般选择月经干净3-5天后,女性排空膀胱,取膀胱截石位,常规消毒外阴及阴道内部,放置无菌敷单,进行妇科检查确定子宫位置,暴露宫颈后再进行阴道壁、宫颈、阴道后穹窿消毒,宫颈钳固定宫颈前唇,探针探取宫腔深度。调整节育器的调整器与宫腔深度相同,然后放置节育器,注意避免子宫穿孔。一般放置后出血3-7天到是正常的,如果出血量太多则应该及时就诊。
    一般的女性带节育环对身体是没有影响的,能有效的起到避孕的效果。但是还是有少部分人有避孕效果的同时会产生不舒服的感觉。例如:阴道淋漓出血,腹胀,腰酸腰痛,小腹下坠等症状,此时可能说明您的环已经引起了盆腔感染,应尽快取出。
    一般的节育环的有效年限最多为10年左右,那么当出现哪些症状时,就是身体提示我们要取出节育器了呢?1、当B超显示您的环形态或位置已经不正常了,已经达不到避孕的效果了。2、当您的身体已经出现了不适应的症状,例如上述所说的症状,而找不出明确的原因,则应该考虑取出。3、如果您已经带环怀孕,则应该尽快取出。4、如果您邻近绝经年龄,也建议尽早取出。国家规定:绝经1年以上的妇女取环应该在宫腔镜下取,以防环已经嵌插进绝经后缩小的子宫肌层,避免取环时引起更严重的子宫穿孔等并发症。但是很多人却意识不到这个问题,将来生病需要做CT或者核磁时才想起来取节育环。

    所以呢,女性应密切观测自身身体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就医、早治疗、早放心。

    本期答主:高小静 医学硕士

    上节育环就是我们俗称的带环,是一种避孕的工具,把节育环放置在子宫腔里面,作为一个异物,来诱导内膜发生炎症反应,干扰受精卵着床,从而达到避孕的目的。

    既然是异物,又是诱导局部炎症反应,那肯定会有人出现一些不适合的反应,如果在放置节育环的时候,本来就有一定的盆腔炎症,那么节育环可能会造成腰疼,小肚子疼等不舒服。

带铁丝的节育环

节育环处内膜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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