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健康早知道

广西区妇幼最新节育环

时间: 阅读:1258
广西区妇幼最新节育环
提问 回复

最佳回答

凌泉

凌泉

2025-03-17 04:58:20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39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婚后不育,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申请使用辅助生育技术生育的,应当持有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的辅助生育技术规定施行手术。”
该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辅助生育技术的医疗机构,施行辅助生育手术前,应当查验当事人所持有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在手术中,应当按照技术常规操作。”
三、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施行辅助生育手术前未查验当事人所持有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在手术中未按照技术常规操作,造成多胎生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本)
(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自治区户籍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期考核。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增进生殖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优生优育、加强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时,应当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比例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
农业人口和其他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经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支付。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划生育机构和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其住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实行合同(协议)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三条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
(一)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六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第十七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二)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第十八条 婚后不育,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婚后不育,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申请使用辅助生育技术生育的,应当持有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的辅助生育技术规定施行手术。
从事辅助生育技术的医疗机构,施行辅助生育手术前,应当查验当事人所持有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在手术中,应当按照技术常规操作。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周年,但女方年龄满28周岁以上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发给二孩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孕情检查、孕产期保健、随访服务制度。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凡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以避孕为主,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育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下列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加了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开支;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有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由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支付;无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避孕药具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发放。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部门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第三十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保健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
第三十一条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二)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10%。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并获得国家颁发的《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第三十五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期。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第三十六条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困难居民应当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支持和照顾。
第三十八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成年流动人口跨市、县外出务工、经商,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本自治区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持有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发的婚育证明。
第四十一条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有关部门在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或者有婚育证明但未经查验的,不予发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二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有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由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支付;无用人单位和雇主的,先由本人支付,持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证明和手术费凭证,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相互通报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生育的;
(二)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三)婚外生育的;
(四)非婚生育的。
第四十五条 因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为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被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年龄未满28周岁,自生育第一个小孩之日起不满4周年又生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提前生育的年限依法核对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周年的按一周年计算。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外生育、非婚生育或者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认定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经鉴定,属于婚外生育、非婚生育或者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不属于婚外生育、非婚生育或者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鉴定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已领取的证书、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应当全部退回。
第四十九条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法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第五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当年先进(文明)单位的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施行辅助生育手术前未查验当事人所持有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在手术中未按照技术常规操作,造成多胎生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内地居民涉外及涉港、澳、台的生育问题,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国务院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人口,是指本条例施行前具有本自治区农业户籍的公民。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 芍药
    回复
    2023-03-21 02:02:45

    说句心里话,老穆总认为90后还是个孩子,殊不知,九零年出生的孩子已经30岁了。

    不得不感慨,岁月如梭啊!

    今天早上,有人告诉我,有一对90后夫妻,他们已是9个孩子的父母了,即将迎来第10个孩子。

    说句实话,老穆起初是不相信的,都什么年代了,还生那么多?况且国家的计划生育也不允许呀?

    秉着负责任的态度,老穆上网查了一下,果有其事,着实让人感到惊讶!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事件概要

    【时间】近日

    【地点】广西河池市都安县保安乡上镇村

    【人物】90后夫妻(男,91年;女,90年),9个孩子(3女6男),肚里还有1个孩子

    【热议起因】夫妻年龄小,孩子却很多,并且住在深山,从而引发人们的热议

    【孩子情况】最大的上四年级,最小的上一年级

    【经济状况】家徒四壁,十分贫寒,每人每月有350元低保,11人近4000元。夫妻俩在家种玉米,有时会外出打工。

    九年义务教育后,孩子的教育如何得到保障?

    诚然,九年义务教育不需要学费,但初中毕业后,上学可是需要费用的。不论是高中,还是大学,都是需要花钱的,届时,父母能够供得起吗?

    如果父母供不起,很有可能出现初中毕业后就辍学的情况,届时,孩子的未来又该何去何从呢?

    针对这种情况,老穆给出如下几点意见,或许对他们有所帮助。

    【1】父母从小就要告诉孩子,一定要好好学习,

  • 紫苏
    回复
    2023-03-21 02:02:45

    真是无知者无畏,越生越穷,越穷越生!

    事件回顾:

    近日广西河池的一对90后夫妻颇为引人关注,是因为他们准备迎来自己的第10个孩子,真是让人瞠目结舌。他们居住在深山的危房之中,家中主要经济来源仅靠90后的丈夫外出务工,但说其为什么要生这么多孩子,这位90后的丈夫反而埋怨妻子身体欠佳不能结扎,故而频频生下孩子。

    详情分析:

    一、生育容易,教育不易。可以说这对90后夫妻自结婚以来,妻子都是在怀孕和生育两个环节不断的变换角色,把孩子生下来很容易,但是孩子生下来之后呢?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能解决孩子们的温饱问题已经相当不易了,尽管当地民政部门给他们家办理了低保,每口人月均350元,但是他们也只能维持在温饱的基本线上,哪里还有精力顾得上孩子们的教育呢?不能得到很好的教育孩子们哪来的未来。

    二、虽是90后夫妻,但却很无知。根据90后的丈夫描述,之所以生育10个孩子是因为妻子不能结扎,不得不说这样的描述极其无知。根据现在的医疗水平,完全可以采取对男性结扎的方式避免重复怀孕,或者给女方上避孕环、吃避孕药等都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况且现在计生部分对于避孕套等用品都是免费发放的,稍有基本的认知都不会有今天这个局面。

    三、越生越穷,越穷越生。因为家庭贫困曾经有4个孩子在生育之前都没有做过产检,万一出现孩子胎位不正等突发情况,他们也是无能为力,只能听天由命;另目前居住的房屋不但是危房,而且四处漏风,村里建好的扶贫房只需要交纳一万元就可以入住,他们却拿不出来,孩子们也只能跟着父母住在这危房里,尽管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但他们似乎也是毫无办法,陷入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恶性循环。

    四、相比于扶贫,更需要扶他们的“智”。像他们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外界的正确引导,他们有可能会活到老,生到老。给他们提供低保,解决了他们的基本温饱,哪怕给他

  • 山亭柳
    回复
    2023-03-21 02:02:45

    广西都安90后的这对夫妻,住在大山深处的茅草房,生育了6个儿子,3个女儿,最大的12岁,有6个孩子在上学。最吸引大家眼球的是,他的老婆已经怀上第10个孩子,在生儿育女方面,可能并没有想要停下来的意思。

    这两口子生育这么多的孩子,如何能够养活呢?

    据了解,男子91年出生,女子90年出生,他们都是农民,男子靠打工挣钱养家,每天约200元,基本上够全家人的生活费,女子在家带娃,空闲时间种庄稼。男子对生活充满了信心,表示将继续打工挣钱,供孩子读书。

    近日,都安县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这家人共11口全部享受最高品类低保,每人每月350元,全家每月领低保近4000元!当地还帮他们一家建了新房,通过“危房改造”、统规统建,已经在2019年入住了。

    广西的这对年轻夫妇生育9个孩子可能受到传统思想“多子多福”的影响,在以前的观念中,多生几个孩子,总有一个孩子有出息,而如今的教育观念已发生了改变,要做到优生优育,有的家庭养育一个孩子都感到困难,那么这9个孩子该如何来教育呢?

    很难想象这9个孩子能够得到怎样的教育,按照目前的现状来看,已经读书的6个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孩子父亲在外打工挣钱养家,没有时间来管教孩子,教育孩子的责任就落在了母亲身上。而孩子的母亲要照顾9个孩子,现在又怀有身孕,目前的这种困难可想而知,既然决定要生这么多孩子,就要给孩子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否则,生得再多也是苦了孩子。

    11口人的家庭,就有9个未成年孩子,对这些孩子的教育的确是当前的一个难题,目前他们享受国家低保金,接受义务教育是没有多大问题,一旦孩子都要到高等学府进行深造,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教育费用,这些费用又到哪儿去筹集呢?

    对孩子的教育是多方面的

  • 空青
    回复
    2023-03-21 01:01:35

    问题一:女性常见的节育环种类有哪些? 节育环是女性的长效避孕措施,临床上节育环的种类还是很多的,女性朋友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节育环的类型。那么,常见的避孕环有哪些呢? 安徽安琪儿妇产医院专家指出,常见的节育环种类如下: 1、惰性宫内节育器:以不锈钢丝或塑料、硅胶制成,如金属单环、麻花环及不锈钢宫形环等。 2、释放止血药物的宫内节育器:可有效控制宫内节育器放置后月经量的增加。 3、带铜宫内节育器:是目前使用比较广泛的一类活性宫内育器,利用铜对 *** 或受精卵的杀伤作用来增强避孕效果。 4、释放孕激素的宫内节育器:将载于宫内节育器的孕激素缓慢恒定地释放到子宫腔内,提高了避孕效果,并可明显减少出血。您在节育环的选择上有什么疑问,问问在线医生 取出节育环前要注意什么 1、取环前检查: 取环前应先进行一次X线透视或B型超生波检查,带有尾丝的环可请医生扩开 *** 口看一下子宫口外面有没有尼龙丝存在,以证实环在子宫腔后再进行取环。 2、取环前的准备工作: 如果术前测体温超过37.5度,应择期进行手术。术前3天禁止性生活、盆浴、以防感染。手术前一天洗澡(淋浴),手术当天清洗外 *** ,并携带卫生巾等必需用品。 3、取环前调整心情: 取环会有些痛,也会有少量出血,取环后应休息一周以上,饮食上忌生冷辛辣食物,一个月内最好不要同房,以免引起感染。 推荐阅读:女性上环前注意事项有哪些? 安徽安琪儿计划生育中心作为医院重点发展科室,由多位经验丰富的医学专家领衔坐诊,致力于无痛微创人流手术、流产/引产后调理、上环取环等相关课题的研究与治疗。设有国际标准超洁净层流净化手术室,避免手术中的感染,手术医生均是来自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三甲医院的资深专家,拥有数十年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精湛的医疗技术,最大程度上保证每一位患者的安全。

    问题二:避孕环有哪几种常见的类型 避孕环的三种常见类型:1、艾姆环艾姆环的构型设计能够顺应子宫形态的细微变化,从而维系动态的平衡,能够在人体正常体温内保持很好的形态,不易发生脱落。而且艾姆环的抗腐蚀性很强,能够在人体内放置10年以上。2、T型环T型环一般可放置8-10年,在放置时一般会留有尾丝,为了便于检查和取环,也可视情况将尾丝剪除。T型活性环中还含有铅等活性物质,能够有效提高避孕的效

节育环掉落有反应吗

停经多久可以放节育环

本站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诊断及医疗依据,如有医疗需求,请务必前往正规医院就诊
祝由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Copyright © 2022-2023 祝由师网 版权所有

邮箱:daokedao3713@qq.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4

网站地图